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一一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 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一一伯恩 魏德士 第一章法的本体 法的定义 (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 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 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 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 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2) 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 可的习惯法。(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 成文法B、判例法C、不成文法D、教会法 (二)法的现象与本质 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2)命令论(3)判决论或预测论 (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 的社会性一一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 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理学授课教案 ◆法理学的基本结构——法理学分为四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的 与社会。 理论是将历史的经验和研究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伯恩。 魏德士 第一章 法的本体 一、法的定义 (一)法的职业与法的定义 其一,法律职业的理解,关键是其专业性和专门性。 其二,(1)法是一种名称、一种标签。(2)法是指一个实在的社会现象, 是客观存在的。(3)法是指一种主观的认识,是一个概念或名称,是人们对客 观存在认识的结果。 其三,法还有国法意义的法和哲理意义的法。考试往往考国法意义的法,它 有四个特征:(1)是指国家专门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有时称为成文法。(2) 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是指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 可的习惯法。(4)是指其他执行国家职能的法。例如,下列哪些属于国法?A、 成文法 B、判例法 C、不成文法 D、教会法 (二)法的现象与本质 1、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1)人类精神方面:(1)神意论(2)意志论(3)正义论 (2)法的本身方面:(1)规则论 (2)命令论 (3)判决论或预测论 (3)法与社会关系方面:法并非孤立的现象,与社会关系有一定的联系。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即法的本质 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表现为法的阶级性;最终表现为法 的社会性——最终为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特征(外部) 1、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一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 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 律权利 评价。评价他人的行为。法律是评价的基本标准。 教育。教育所有的人。通过警示和示范而达到。 预测。预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制。制裁的对象是违法者。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律的其他规范作 用的保证。 2、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经济、政治、思想; 社会作用的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局限性(社会的调控任何手段都有其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础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其他规范以及社 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人自身的局限;概括性;一般性: 稳定性和保守性;讲求秩序的规范)。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具体包 括:(1)体现了主客观之间的关系。(2)表明法律对人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也包括对应然的追求。 (二)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一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作用 1、 规范作用: 指引 。是对本人行为的引导。法的指引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规则对同类 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是通过设定法律义务,不确定(选择)的指引通宣告法 律权利。 评价。评价他人的行为。法律是评价的基本标准。 教育。教育所有的人。 通过警示和示范而达到。 预测。预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强制。制裁的对象是违法者。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是法律的其他规范作 用的保证。 2、 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 :经济、政治、思想; 社会作用的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即阶级统治;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五)法的局限性(社会的调控任何手段都有其局限性) 法律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础的;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受其他规范以及社 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人自身的局限;概括性;一般性; 稳定性和保守性;讲求秩序的规范)。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现状、属性和作用。具体包 括:(1)体现了主客观之间的关系。(2)表明法律对人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也包括对应然的追求。 (二)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1、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或多 大价值。(实然)如公平和效率。 2、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 断。解决的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应然)其研究方法是:(1) 规范分析:(2)社会实证方法;(3)历史实证分析。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在法律中的表现:评价法律进步与否和体 现人性的深刻需求。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 的规制 3、正义。是法的基本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一进化精神;提 髙法律的地位;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如何平衡冲突的价值:1、价值位阶原则(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言之: 自由>正义>秩序)。2、(同一位阶中)个案平衡的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3 比例原则(不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自然规则、技术性规范) 概念—一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 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即是核心部分、法律制裁)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立法表述的方式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构 成要素;条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的不同分为一一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义务性;命令性和禁止性) 按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分为—一确定性、委任(托)性、准用性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一一强行性、任意性 (二)法律原则
1、价值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或多 大价值。(实然)如公平和效率。 2、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 断。解决的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应然)其研究方法是:(1) 规范分析;(2)社会实证方法;(3)历史实证分析。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在法律中的表现:评价法律进步与否和体 现人性的深刻需求。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现代社会的“秩序”必须接受“正义” 的规制。 3、正义。是法的基本评价标准;极大地推动法律的进化——进化精神;提 高法律的地位;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四)法的价值的冲突 如何平衡冲突的价值:1、价值位阶原则(在先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具言之: 自由>正义>秩序)。2、(同一位阶中)个案平衡的原则(兼顾各方的利益)。3、 比例原则(不逾越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自然规则、技术性规范) 概念——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 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即是核心部分、法律制裁) 2、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立法表述的方式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构 成要素;条文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则)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内容的不同分为——授权性(职权性、权利性、义务性;命令性和禁止性) 按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分为——确定性、委任(托)性、准用性 按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强行性、任意性 (二)法律原则
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原则无严密的逻辑结构;原则规定的抽象 笼统、模糊。 (三)权利与义务:概念;分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论述题) (四)法律概念(主体、客体、关系、事实) 四、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形式;属于法的渊源的法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立法产生 的,也必然是具有法的效力的。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使用意义颇多,以法的形式渊源为 核心。其分类 根据载体分一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渊源与法规范的关系分为一 直接和间接 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分为—一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根据法的渊源的地 位一一主要与次要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正式与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 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1、规范化 2、系统化: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本质 区别是否为立法行为(包括执行主体) (四)法的分类(了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一一制定主体 2、根本法与普通法一一效力地位
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1、法律原则的种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原则无严密的逻辑结构;原则规定的抽象、 笼统、模糊。 (三)权利与义务:概念;分类;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论述题) (四)法律概念(主体、客体、关系、事实) 四、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属于法的形式;属于 法的渊源的法的表现形式必须是由立法产生 的,也必然是具有法的效力的。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1、法的渊源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使用意义颇多,以法的形式渊源为 核心。其分类 根据载体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渊源与法规范的关系分为—— 直接和间接 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分为——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根据法的渊源的地 位——主要与次要 法的渊源主要分为——正式与非正式渊源。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 特区的规范性文件(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1、规范化 2、系统化:法律汇编 ;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本质 区别是否为立法行为(包括执行主体) (四)法的分类(了解) 1、 国际法与国内法——制定主体 2、 根本法与普通法——效力地位
3、一般法与特别法一一普遍性 4、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一内容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一一表现方式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概念: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1)标准:主要是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调整方法, (2)原则:A、精细恰当 B、多寡合适 C、主题定类。 D、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是现行法的体系。反映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社会法 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注意与7个法的效力的区别)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 动与社会保障法。(⑦)自然资源与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3、 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遍性 4、 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表现方式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 1、概念: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1) 标准:主要是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调整方法。 (2) 原则:A、精细恰当。 B、多寡合适。 C、主题定类。 D、逻辑与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整体。 是现行法的体系。反映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公法、私法、社会法 2、当代中国法律部门(注意与 7 个法的效力的区别) (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法。(6)劳 动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 六、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