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仼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6 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 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 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 291 条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 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投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期徒刑。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 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擒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 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 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一般是出于发泄、耍威风、取乐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 机。 (二)认定寻衅滋事罪应划清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产的寻衅滋事行为,客观上 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抢劫罪具有某种相似性,但两者的暴力或者威 胁方法仍具有本质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尽管具有一定强制性,但一般不使用暴力 或者威胁方法。此外,在犯罪主观方面,强拿硬要行为主要是出于蛮不讲理、逞强显狠的动机, 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不是其主要特征,而抢劫罪则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 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则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 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 的极端形式。它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犯罪组织结构的严密性、犯罪种类的多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3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7 样性、行为方式的残忍性、地域分布上的势力性、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混杂性等特点,并且往 往还具有官匪勾结的特点。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发现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组织, 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具体是指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而类似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犯罪组织。本罪属于行为犯,组织、领导或 者参加这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后,又积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当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和所实 施的其他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二)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294 条第 1、3 款之规定,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 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和特征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方法、技术、经验或者有关的反 侦查方法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传授犯罪 方法的行为,不论被传授人是否掌握了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运用所掌握的犯 罪方法实施了该种具体犯罪或其他犯罪,一律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 具有使他人立即产生实施与该犯罪方法有关的具体犯罪的直接目的。 (二)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划清的界限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划清本罪与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罪行为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的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则依其教唆实施的犯罪 的性质而定,教唆实施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就是教唆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 现为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是传术行为,而教唆犯罪则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是造意行为。(3) 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明知是犯罪方法而故意向他人传授,目的是希望被传授人掌握犯罪 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的使被传授人立即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教唆犯罪行为 则使被教唆人立即产生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意图。(4)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 要行为人实施完毕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即构成既遂。而教唆犯罪则以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 并且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确定教唆犯罪的既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或者没有完成实施 被教唆的罪的,对教唆犯罪只能以未遂论处。(5)犯罪形态和对象条件不同。本罪不是共同犯罪, 传授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不必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则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 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6)定罪量刑的根据不同。本罪直接按刑法分则有关 条文规定定罪量刑,而教唆犯罪则应当同时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关于所 教唆的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十、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害的 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多人赌博、开设赌场营利或者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 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年5月11日公布,自05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 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嬴取的款物属于 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 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 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 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三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刑法学分论教案.妨害社会管理罪 8 十、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害的 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多人赌博、开设赌场营利或者以赌博为业或主要经 济来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 年 5 月 11 日公布,自 05 年5月 13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 303 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 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 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 303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 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 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 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 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