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②对质程序③公开原则(3)行政处理必须有法定的或适当的形式。(4)法定需 要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3、行政处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内容:(1)作出许可、批准的决定;(2)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性决定;(3)作出使个 人、组织承担或免除义务的决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时,行政处理不需要采取特别的形式,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的行 政处理的总形式。每一类行政决定通常有一个一般形式,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可能具 有特别的形式 4、行政处理的效力、无效和变更、撤消 (1)行政处理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自行政处理成立时开始,对法人来说,自 知时开始效力弹头止的情形:期限届满:当事人死亡:行政处理的对象消灭;报消成 中行政处理:附有除条件的行政处理其条件成就。 (2)行政处理的无效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指行政处理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情形 行政处理无效的情形:①行政机关没有权限;②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行政行为的目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④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和理 由上违反法律行政处理无效分三种情况: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行政处理的不存在。 (3)行政处理的撤消和变更 行政处理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取消原来的决定,被撤消的决定从其成立时丧失效力,视 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 行政处理的变更是指不撤销和废止行政处理,而只改变其内容成效力的一部分 、行政强制行为 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某种强制,以 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叫做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分类:1、直接强制行为:2、间接强制行为 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限制:(1)强制执行的前提正确合法;(2)必须在 有法律明文规定时才可实施;(3)在情况紧急时才可实施,或者虽没有紧急情况,但 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可采用时;(4)当事人的义务人必须有明显的不执行意思 表示或明显的对抗时
程序②对质程序③公开原则(3)行政处理必须有法定的或适当的形式。(4)法定需 要说明理由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3、行政处理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内容:(1)作出许可、批准的决定;(2)依法作出行政惩罚性决定;(3)作出使个 人、组织承担或免除义务的决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时,行政处理不需要采取特别的形式,没有一个适用于一切的行 政处理的总形式。每一类行政决定通常有一个一般形式,某一个具体的行政决定可能具 有特别的形式。 4、行政处理的效力、无效和变更、撤消 (1) 行政处理的效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自行政处理成立时开始,对法人来说,自 知 时开始效力弹头止的情形:期限届满;当事人死亡;行政处理的对象消灭;报消成 中 行政处理;附有 除条件的行政处理其条件成就。 (2)行政处理的无效 行政处理的无效是指行政处理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情形 行政处理无效的情形:①行政机关没有权限;②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③行政机关 滥用权力,行政行为的目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④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和理 由上违反法律行政处理无效分三种情况:绝对无效:相对无效;行政处理的不存在。 (3)行政处理的撤消和变更 行政处理的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取消原来的决定,被撤消的决定从其成立时丧失效力,视 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 行政处理的变更是指不撤销和废止行政处理,而只改变其内容成效力的一部分。 二、行政强制行为 当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某种强制,以 迫使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叫做行政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分类:1、直接强制行为;2、间接强制行为 对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限制:(1)强制执行的前提正确合法;(2)必须在 有法律明文规定时才可实施;(3)在情况紧急时才可实施,或者虽没有紧急情况,但 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可采用时;(4)当事人的义务人必须有明显的不执行意思 表示或明显的对抗时
、行政合同行为 1、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出于公共目的,和当事人间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制定的契约。 私法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直接执行义务。 (3)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 2、行政合同的缔结 行政合同所受的限制包括权限的限制和方式的限制 3、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上的特权 (1)要求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权;(2)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4)单方面解除合同权;(5)制裁权 四、内部行政措施 1、内部行政措施的概念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和机关所发 布的命令和指示,称为内部行政措施。 分类:通令、指示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通令。通令又称职务训令,是指行政长官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 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具有普 遍的效力。 指示。这里所指示,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 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一个条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 用该标准的权力。 指示的特点:(1)它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2)指示具有行政 条例性质:(3)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某个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能直接起诉该行 政决定所依据的指示,而只能起诉该行政决定。 3、其他内部行政措施。包括:特别的职务训令;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具有纪 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等
三、行政合同行为 1、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出于公共目的,和当事人间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而制定的契约。 私法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内容是直接执行义务。 (3)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 2、行政合同的缔结 行政合同所受的限制包括权限的限制和方式的限制 3、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上的特权 (1)要求当事人本人履行义务权;(2)对合同履行的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4)单方面解除合同权;(5)制裁权 四、内部行政措施 1、内部行政措施的概念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和机关所发 布的命令和指示,称为内部行政措施。 分类:通令、指示和其他内部行政措施。 2、通令。通令又称职务训令,是指行政长官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 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管辖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具有普 遍的效力。 指示。这里所指示,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 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一个条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 用该标准的权力。 指示的特点:(1)它是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2)指示具有行政 条例性质;(3)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某个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能直接起诉该行 政决定所依据的指示,而只能起诉该行政决定。 3、其他内部行政措施。包括:特别的职务训令;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具有纪 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等
本章思考题 1、在法国,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2、在法国,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哪些分类? 3、法国有哪些不同的行政条例? 4、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哪些机构有权制定行政条例? 5、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6、在法国,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7、哪些情形导致法国法律处理无效? 8、简述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同上的特权? 9、试比较中国与法国的行政立法行为? 第五章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节议会的监督 一、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 审议预算案,进行财政监督;通过不信任案;议员对部长和总理就行政问题提出询问, 由政府答复;组织调查委员会等,就某一事件调査。即财政监督、不信任案、质询权、 调查委员会方式等。 第二节调解专员 、调解专员的地位。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设立于1973年设立,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 者,它的决定不具备执行力,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6年 、调解专员的职务范围。调节专员的职务范围很广泛,可受理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地 方团体行政机关、公务法人的机关,以及负有执行公物任务的私人机构的各种申诉案件 三、申诉的手续。申诉案件必须先进行行政救济,然后通过国会议员转交于调解专员 四、调解专员的权力:1、调查权2、调解权3、建议权4、报告权5、命令权6 追诉权 第三节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 、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意义。它既是行政机关自我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途 径,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需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重要方法
本章思考题: 1、在法国,行政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2、在法国,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哪些分类? 3、法国有哪些不同的行政条例? 4、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哪些机构有权制定行政条例? 5、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6、在法国,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7、哪些情形导致法国法律处理无效? 8、简述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同上的特权? 9、试比较中国与法国的行政立法行为? 第五章 行政法制监督 第一节 议会的监督 一、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 审议预算案,进行财政监督;通过不信任案;议员对部长和总理就行政问题提出询问, 由政府答复;组织调查委员会等,就某一事件调查。即财政监督、不信任案、质询权、 调查委员会方式等。 第二节 调解专员 一、调解专员的地位。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设立于 1973 年设立,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 三者,它的决定不具备执行力,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 6 年。 二、调解专员的职务范围。调节专员的职务范围很广泛,可受理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地 方团体行政机关、公务法人的机关,以及负有执行公物任务的私人机构的各种申诉案件。 三、申诉的手续。申诉案件必须先进行行政救济,然后通过国会议员转交于调解专员。 四、调解专员的权力:1、调查权 2、调解权 3、建议权 4、报告权 5、命令权 6、 追诉权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 一、行政机关自我监督的意义。它既是行政机关自我改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途 径,也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需寻求行政机关救济的重要方法
行政机关本机关的自身监督。是指当事人向行使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撤消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活动 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为层级监督,是指当事人向作出某行政决定的上级行政 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四、行政自我监管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卡多判决以前,行政自我监督是行政诉讼 的必经程序。卡多判决以后,不再实行行政自我监督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议会对政府的主要监督方式? 2、调解专员的职务范围有哪些? 3、调解专员的权力有那些? 4、在法国,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自我监督 第六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法国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一种制度。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一,法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 第二,行政审判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 第三,行政法院是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仅是对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行政法官时期。这一时期为1790年到1799年。在这段时期,禁止普通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公民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申诉,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由行政人员受理。 国家元首有作后的决定权。 、保留审判权时期。这一时期从1799年到1872年。1799年国家成立了国家参事 院,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行政案件。,但参事院只能审理案件,无权判 决,判决权归国家元首
二、行政机关本机关的自身监督。是指当事人向行使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请求撤消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活动。 三、 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为层级监督,是指当事人向作出某行政决定的上级行政 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四、 行政自我监管程序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卡多判决以前,行政自我监督是行政诉讼 的必经程序。卡多判决以后,不再实行行政自我监督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本章思考题: 1、简述议会对政府的主要监督方式? 2、调解专员的职务范围有哪些? 3、调解专员的权力有那些? 4、在法国,行政机关如何进行自我监督。 第六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国的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 一种制度。 二、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一,法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负责审理。 第二,行政审判适用独立的法律规则。 第三,行政法院是对行政机关的全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仅是对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一、行政法官时期。这一时期为 1790 年到 1799 年。在这段时期,禁止普通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公民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申诉,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由行政人员受理。 国家元首有作后的决定权。 二、保留审判权时期。这一时期从 1799 年到 1872 年。1799 年国家成立了国家参事 院,作为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同时受理行政案件。,但参事院只能审理案件,无权判 决,判决权归国家元首
、委任审判权时期。1872年5月24日通过法律,恢复了国家参事院,并赋予它委 任立法权。但行政法院仍然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一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必须先有部长裁决,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诉。称为"部长法官制 四、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期。这一时期是以卡多案件为标志的。从这开始,取消了部长法 官制,当事人不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这标志着法国行政审 判制度的完成。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主管 所谓行政诉讼主管,就是指行政诉讼的范围,亦即行政审判的范围 权限争议法庭 1、权限争议法庭的产生:为了解决普遍法院和行政法院主管的争议而成立。 2、权限争议法庭的组织和活动 权限争议法庭具有仲裁法庭的性质,由9名正式法官组成,任期3年 法庭的活动程序,不受民事诉讼程序的约束 权限争议法庭只判决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但影响都超过一个具体案件。 3、权限争议法庭的职权 一是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二是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 (1)积极争议(2)消极争议 (3)解决权限争议的移送程序 政审判的范围 判断标准:公务:公共权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 三、关于行政审判范围的一些特殊规定 受筇地政法院管辖的有:1、关于某些私人行为;2、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受行政法院管辖的有:1、政治行为:2、司法审判保留事项 第四节行政审判组织 概述 按其管辖争议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特点:其一是行政法院具有司法性,是审判机关;其二是行政法院隶属于行 政系统,而不是隶属于司法系统
三、委任审判权时期。1872 年 5 月 24 日通过法律,恢复了国家参事院,并赋予它委 任立法权。但行政法院仍然没有完全的立法权,一般行政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必须先有部长裁决,才能向行政法院起诉。称为“部长法官制” 四、独立行使审判权时期。这一时期是以卡多案件为标志的。从这开始,取消了部长法 官制,当事人不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这标志着法国行政审 判制度的完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主管 所谓行政诉讼主管,就是指行政诉讼的范围,亦即行政审判的范围。 一、权限争议法庭 1、权限争议法庭的产生:为了解决普遍法院和行政法院主管的争议而成立。 2、权限争议法庭的组织和活动。 权限争议法庭具有仲裁法庭的性质,由 9 名正式法官组成,任期 3 年 法庭的活动程序,不受民事诉讼程序的约束 权限争议法庭只判决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但影响都超过一个具体案件。 3、权限争议法庭的职权 一是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二是解决两个系统法院之间的判决冲突。 (1)积极争议 (2)消极争议 (3)解决权限争议的移送程序 二、政审判的范围 判断标准:公务;公共权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 三、关于行政审判范围的一些特殊规定 受筇地政法院管辖的有:1、关于某些私人行为;2、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受行政法院管辖的有:1、政治行为; 2、司法审判保留事项 第四节 行政审判组织 一、概述 按其管辖争议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特点:其一是行政法院具有司法性,是审判机关;其二是行政法院隶属于行 政系统,而不是隶属于司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