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义务:分为特别义务和一般义务,特别义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务员,由 各类公务员特别化规定,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这些义务有:1、执行职务的义 务;2、政治中立的义务;3、听从领导、服务命令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 公务员职位分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方法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 二是品位分类。法国在二战以前采用品位分类法,现在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 1、职类:职类是根据公务员的文化和技术所应达到的资格而确定的分类。 2、职系:是根据公务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3、职称:在同一职系内,根据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是 否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称号。 4、职级、职阶:职级和职阶的目的在于对同一职称的公务员在薪金上规定一个幅度和 等级,以便公务员服务的难简来增加薪金 5、职位:是公务员实施公务的岗位,由预算的拔款加以维持,是职位分类的对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二是 起咨询作用的机构 1、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的最主要的机构是1945年成立了行政和公 务员管理总署。主要职能是监督国家公务员总法规的执行情况,解释总法规或提出修改 建议,决定选拔公务员的一般规则及公务员培训的实施等。 2、行使咨询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主要咨询机构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混委员会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数目相同的行政方面 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以总理为主席,其职能是讨论同国家公务员有关的任何普通性问题。 接受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等的申诉,该委员会只具有咨询性质,不能拘束于行政机关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和地方公务员公会代表组成。其职能与国家公 务员最高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是由上诉两个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能是就 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普通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节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公务员的义务:分为特别义务和一般义务,特别义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公务员,由 各类公务员特别化规定,一般义务适用于所有公务员,这些义务有:1、执行职务的义 务;2、政治中立的义务;3、听从领导、服务命令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三节 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管理机构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方法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职位分类,又称职务分类; 二是品位分类。法国在二战以前采用品位分类法,现在是以职位分类为基础。 1、职类:职类是根据公务员的文化和技术所应达到的资格而确定的分类。 2、职系:是根据公务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 3、职称:在同一职系内,根据工作的繁简、难易、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公务员是 否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称号。 4、职级、职阶:职级和职阶的目的在于对同一职称的公务员在薪金上规定一个幅度和 等级,以便公务员服务的难简来增加薪金 5、职位:是公务员实施公务的岗位,由预算的拔款加以维持,是职位分类的对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根据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二是 起咨询作用的机构。 1、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的最主要的机构是 1945 年成立了行政和公 务员管理总署。主要职能是监督国家公务员总法规的执行情况,解释总法规或提出修改 建议,决定选拔公务员的一般规则及公务员培训的实施等。 2、行使咨询职能的机构。法国公务员管理主要咨询机构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混委员会等。国家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数目相同的行政方面 和公务员代表组成,以总理为主席,其职能是讨论同国家公务员有关的任何普通性问题。 接受公务员不服纪律处分等的申诉,该委员会只具有咨询性质,不能拘束于行政机关。 地方公务员最高委员会,由地方政府代表和地方公务员公会代表组成。其职能与国家公 务员最高委员会相似。混合委员会,是由上诉两个委员会的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能是就 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普通性问题提出意见。 第四节 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就是公务员的资格取得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 主要方式有:一是考任制取得;二是聘任制取得。前者是指应试者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 性考试来取得公务员的资格,后者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行政合同,定期聘用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采取竞争考试办法,但有例外:由政府自由任命的行政长官:新 成立机构最初阶段录用公务员;由公务员特别地位法规定不适用竞争考试录用的C职类 和D职类公务员,以及需要特别支持技术公务员等。 录用公务员的一般条件:(1)必须是本国国民:;(2)享有公民权:(3)必须有和公 务员职位相称的品德;(4)身体健康;(5)已经成长 法国公务员分A、B、C、D四大职类,A职类公务员的考试,由国家行政学院负责,B、 C、D职类由各部组织临时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试,80年代后,由新 设立的地方公务员管理中心统一举行。通过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员并不能马上取得公务 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二、考核晋升制度 1、考核制度: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叫鉴定,由各行政机关首长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 容,按A、B、C、D各职类分别规定。从考虑核方法上看,法国以分数档次来衡量。 2、晋升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晋升分为两为,一是职级晋升,称为升级;二是职称的晋 升,称为晋职。法国公力员的升级主要采用按年资晋升方式,晋职主要采取由行政首长 选择的晋升方式,但行政首长只能在事先编制的名单上选择晋职的公务员 三、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给予的制裁 主要有:1、警告和训诫:2、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给予不超过15天的停职、调职 3、降职、停六个月至两年;4、勒令退休、撤职 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所通过行政上和司法审判上两条渠道进行分诉, 包括行政上的申诉渠道和司法上的申诉渠道 四、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1、辞职:是由公务员要求申请辞去所在职务的行为。 2、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单方面决定公务员退出其公务员职务的 管理措施。 3、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离职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公务员职位的行为 第五节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也就是公务员的资格取得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取得公务员资格的 主要方式有:一是考任制取得;二是聘任制取得。前者是指应试者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 性考试来取得公务员的资格,后者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行政合同,定期聘用公务员制度, 法国在公务员的录用上采取竞争考试办法,但有例外:由政府自由任命的行政长官;新 成立机构最初阶段录用公务员;由公务员特别地位法规定不适用竞争考试录用的 C 职类 和 D 职类公务员,以及需要特别支持技术公务员等。 录用公务员的一般条件:(1)必须是本国国民;(2)享有公民权;(3)必须有和公 务员职位相称的品德;(4)身体健康;(5)已经成长。 法国公务员分 A、B、C、D 四大职类,A 职类公务员的考试,由国家行政学院负责,B、 C、D 职类由各部组织临时委员会负责,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考试,80 年代后,由新 设立的地方公务员管理中心统一举行。通过考试,而被录用的人员并不能马上取得公务 员资格,必须通过一个实习阶段,根据实习成绩,决定是否正式任命。 二、考核晋升制度 1、考核制度:法国公务员的考核叫鉴定,由各行政机关首长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 容,按 A、B、C、D 各职类分别规定。从考虑核方法上看,法国以分数档次来衡量。 2、晋升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晋升分为两为,一是职级晋升,称为升级;二是职称的晋 升,称为晋职。法国公力员的升级主要采用按年资晋升方式,晋职主要采取由行政首长 选择的晋升方式,但行政首长只能在事先编制的名单上选择晋职的公务员。 三、纪律处分制度:公务员的纪律处分是对公务员违反所应当遵守的义务,给予的制裁。 主要有:1、警告和训诫;2、从晋升表上除名、降级、给予不超过 15 天的停职、调职; 3、降职、停六个月至两年;4、勒令退休、撤职。 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所通过行政上和司法审判上两条渠道进行分诉, 包括行政上的申诉渠道和司法上的申诉渠道。 四、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 1、辞职:是由公务员要求申请辞去所在职务的行为。 2、辞退: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单方面决定公务员退出其公务员职务的 管理措施。 3、退休:是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离职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公务员职位的行为。 第五节 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法国公务员的工资采用指数工资制。即指工资表中不规定公务的实际工资数额,而是规 定一个工资指数,每一指数的价值即基数,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的情况决定。 因此,法国公务员的工资为工资指数乘以工资基数。 、津贴、补贴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较多。主要有:1、房租补贴,2、家 庭负担补助。3、、危险工作和艰苦工作条件补助4、加班补助和超额补助5、社会安 全保障津贴 三、休假制度 1、年度休假。适用于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公务员。短的3周,长的为6周 2、病假。最长的可达3年之久。短期的照发工资。中期的发一部分工资。 3、产假和抚育假。产假是女公务员生小孩后的休假。抚育假是产假后的假期,最长假 期为3年,在此期间,公务员不领工资,不计算工龄。 4、特别假。工会干部经过允许,有12天的工会训练假。25岁以下的公务员主动要求 时,每年可享受6天体育干部训练假 四、退休制度 法国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15年,身体残废退休例外。 2、在职期间每年交纳6%的退休费至少达15年 3、由本人请求,经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 退休金分为三种,一为普通退休金;二为残废退休金;三为遗族退休金 本章思考题 1、法国公务员的范围有哪些? 2、在法国,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公职人员是否是公务员? 3、法国公务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法国公务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5、简要说明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6、试述法国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7、简述法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一、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法国公务员的工资采用指数工资制。即指工资表中不规定公务的实际工资数额,而是规 定一个工资指数,每一指数的价值即基数,每年由政府根据物价和生活费的情况决定。 因此,法国公务员的工资为工资指数乘以工资基数。 二、津贴、补贴制度。法国公务员的津贴和补贴较多。主要有:1、房租补贴,2、家 庭负担补助。3、、危险工作和艰苦工作条件补助 4、加班补助和超额补助 5、社会安 全保障津贴 三、休假制度 1、年度休假。适用于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公务员。短的 3 周,长的为 6 周。 2、病假。最长的可达 3 年之久。短期的照发工资。中期的发一部分工资。 3、产假和抚育假。产假是女公务员生小孩后的休假。抚育假是产假后的假期,最长假 期为 3 年,在此期间,公务员不领工资,不计算工龄。 4、特别假。工会干部经过允许,有 12 天的工会训练假。25 岁以下的公务员主动要求 时,每年可享受 6 天体育干部训练假。 四、退休制度 法国行政机关一般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条件: 1、 年满 18 周岁,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 15 年,身体残废退休例外。 2、 在职期间每年交纳 6%的退休费至少达 15 年 3、 由本人请求,经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 退休金分为三种,一为普通退休金;二为残废退休金;三为遗族退休金 本章思考题: 1、法国公务员的范围有哪些? 2、在法国,如何判断一个行政公职人员是否是公务员? 3、法国公务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4、法国公务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5、简要说明法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6、试述法国公务员的主要管理制度? 7、简述法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第四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法国,比较通常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后 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 2、特征。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法 效果的法律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机关以 外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意思表示的树木不同为 标准划分的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有效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3、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这是法国部分学者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制定普通性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则的行为 行政条例的概念和种类 1、历史沿革。纵观法国议会和政府权限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制定普遍性行 政规则的权力,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2、概念,在法国,一般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和规定统称为行政条例 3、种类:1、执行性的行政条例:2、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紧 急性的行政条例 、行政条例的制定机关 1、总统。(1)总统签署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2)总统签署部长会议的法令和命 令。(3)总统有权制定紧急性的行政条例 2、总理。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条理原则上都由总理制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由其 他机关行使,总理可以把制定行政条例的权力委托给部长。 3、部长。法国宪法规定部长的行政条例制定权,但在实践中,部长可以参与制定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在法国,比较通常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后 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 2、特征。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发生行政法 效果的法律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机关以 外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意思表示的树木不同为 标准划分的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根据行政行为的有效范围为标准划分的。 3、规则行为、主观行为和条件行为。这是法国部分学者根据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 果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第二节 制定普通性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行政条例的概念和种类 1、历史沿革。纵观法国议会和政府权限的发展变化可以看出,政府具有制定普遍性行 政规则的权力,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政府管理职能的客观要求。 2、概念,在法国,一般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和规定统称为行政条例。 3、种类:1、执行性的行政条例;2、自主性的行政条例;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紧 急性的行政条例。 二、行政条例的制定机关 1、总统。(1)总统签署法令性的特别行政条例。(2)总统签署部长会议的法令和命 令。(3)总统有权制定紧急性的行政条例。 2、总理。法国中央政府的行政条理原则上都由总理制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由其 他机关行使,总理可以把制定行政条例的权力委托给部长。 3、部长。法国宪法规定部长的行政条例制定权,但在实践中,部长可以参与制定
4、省长、市长和地方议会。省长和市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条例。 地方议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决议制定条例 5、其他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上级制定条理的授权,也可 以制定条例。 6、私人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但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 也不能超过他所执行的公务范围。 三、行政条例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条例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规定哪些内容,或者 不能规定哪些内容等 般原则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条例属于自由裁量权,有权制定行政条例的机关可以自 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但有例外: 1、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必须制定的条例。 2、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变更时,必须废除或修订条例 3、当原条例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修订条例。 四、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1、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但自主性条例规 定的是法律 以外的事项,其法律效力不由法律规定,只受宪法限制,但自主条理受法的一般原则限 制:法令性特别行政条条例的法律效力相同,但它受到授权法的限制。其次,行政条例 的法律效力还依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不同 2、行政条例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后果,即行政法院对条理的制定权。法 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条例具有管辖权 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依法所作的。能够改变公 民法律地位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决定。 它包括:(1)设定权利或赋予义务的行政处理。(2)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政处 2、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行政处理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要注意区分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2)行政处理的程序合法。包括①咨询
4、省长、市长和地方议会。省长和市长在其管辖区域内,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条例。 地方议会在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决议制定条例 5、其他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范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上级制定条理的授权,也可 以制定条例。 6、私人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也有制定条例的权力,但不能和法律以及上级条例抵触, 也不能超过他所执行的公务范围。 三、行政条例的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条例可以规定哪些内容、必须规定哪些内容,或者 不能规定哪些内容等。 一般原则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条例属于自由裁量权,有权制定行政条例的机关可以自 主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但有例外: 1、 法律和上级机关条例规定必须制定的条例。 2、 法律依据或法律规范变更时,必须废除或修订条例。 3、 当原条例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修订条例。 四、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1、行政条例的法律效力。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但自主性条例规 定的是法律 以外的事项,其法律效力不由法律规定,只受宪法限制,但自主条理受法的一般原则限 制;法令性特别行政条条例的法律效力相同,但它受到授权法的限制。其次,行政条例 的法律效力还依其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不同。 2、行政条例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后果,即行政法院对条理的制定权。法 国行政法院对行政条例具有管辖权。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处理 1、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依法所作的。能够改变公 民法律地位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决定。 它包括:(1)设定权利或赋予义务的行政处理。(2)剥夺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政处 理。 2、行政处理的成立条件:(!)行政处理必须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 围内作出。要注意区分权限委托与签名委托。(2)行政处理的程序合法。包括①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