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 、最高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 2、正式成员按其职位高低和责任大小,由低到高排列如下: ①二级助理办案员;②一级助理办案员;③查案官;④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⑤各组组 长和副组长;⑥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⑦院长,由政府总理担任 3、临时人员:①特别职最高行政法官;②政府特派员;③部长 2、最高行政法院的内部结构 分为三部分,一为行政组,二为诉讼组,三为报告和研究组 3、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四方面 咨询职能、审判职能、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权和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三、上诉行政法院 设立依据:1987年12月31日的行政诉讼改革法 职权: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四、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行政法庭的成员分为:二级行政法官、一级行政法官、特级行政法官、行政法庭庭长、 行政法庭特级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到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庭长。 职能:审理行政案件,此外还有咨询职能 第五节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行政诉讼程序就是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 2、特点:(1)、采用究问式程序;(2)、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采取书面审理;(3) 行政诉讼具有秘密性;(4)、行政诉讼实行会议制;(5)、政府专员参加审理工作。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1、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的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域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
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 二、最高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 2、正式成员按其职位高低和责任大小,由低到高排列如下: ①二级助理办案员;②一级助理办案员;③查案官;④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⑤各组组 长和副组长;⑥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⑦院长,由政府总理担任。 3、临时人员:①特别职最高行政法官;②政府特派员;③部长 2、最高行政法院的内部结构 分为三部分,一为行政组,二为诉讼组,三为报告和研究组 3、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四方面: 咨询职能、审判职能、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权和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三、上诉行政法院 设立依据:1987 年 12 月 31 日的行政诉讼改革法 职权:受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 四、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 行政法庭的成员分为:二级行政法官、一级行政法官、特级行政法官、行政法庭庭长、 行政法庭特级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到庭长、巴黎行政法庭庭长。 职能:审理行政案件,此外还有咨询职能。 第五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行政诉讼程序就是行政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 2、特点:(1)、采用究问式程序; (2)、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采取书面审理; (3)、 行政诉讼具有秘密性; (4)、行政诉讼实行会议制; (5)、政府专员参加审理工作。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权 1、地方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的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域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
行政争议庭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诉讼案件有一般的管辖权,对于国家行政诉讼案 件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管辖权,其一般管辖权归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地域管辖, 有以下特殊规则 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2)、关于行政合同诉讼,(3)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赔 偿诉讼,(4)关于公务员个人地位的诉讼,(5)关于和一定身份有关的诉讼,(6) 关于职业立法的诉讼,(7)关于具有公法地位的职业团体选举诉讼 2、上诉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范围:不服本上诉行政法院所辖的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案件,但并非全部。有三种 例外::(1)关于制定行政条例的上诉案件;(2)关于市镇议会及省议会选举的诉 讼:(3)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这三其案件可直接向 最高行政法院起诉。 3、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1)最高竽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只受理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情况特 殊的案件 (2)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管辖不服地方行政法庭的判决,但又不属于上诉 行政法院管辖的上诉审案件。 三、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1、起诉:2、预审;3、审理阶段;4、评议与判决 起诉的一般条件有: (1)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2)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必须在法定期间起诉;(4)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诉 四、上诉审程序 法国的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级法院对原判决 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重新审理,撤消和变更原判决的程序 上诉的主要条件是:1、具有适当资格的当事人: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3、上诉 的请求不能超过原审判决的范围
行政争议庭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诉讼案件有一般的管辖权,对于国家行政诉讼案 件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管辖权,其一般管辖权归最高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地域管辖, 有以下特殊规则: (1)、关于不动产的诉讼,(2)、关于行政合同诉讼,(3)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赔 偿诉讼,(4)关于公务员个人地位的诉讼,(5)关于和一定身份有关的诉讼,(6) 关于职业立法的诉讼,(7)关于具有公法地位的职业团体选举诉讼。 2、上诉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范围:不服本上诉行政法院所辖的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案件,但并非全部。有三种 例外::(1)关于制定行政条例的上诉案件;(2)关于市镇议会及省议会选举的诉 讼;(3)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这三其案件可直接向 最高行政法院起诉。 3、最高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最高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1)最高竽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只受理特别重大的案件,或者情况特 殊的案件。 (2)最高行政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管辖不服地方行政法庭的判决,但又不属于上诉 行政法院管辖的上诉审案件。 三、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1、起诉;2、预审;3、审理阶段;4、评议与判决 起诉的一般条件有: (1)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2)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必须在法定期间起诉;(4)必须以书面形式起诉 四、上诉审程序 法国的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上级法院对原判决 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重新审理,撤消和变更原判决的程序。 上诉的主要条件是:1、具有适当资格的当事人;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3、上诉 的请求不能超过原审判决的范围
上诉审的主要程序,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和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是否预审 上略有不同 此外,除了第一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外,还有复核程序和申诉程序。 第六节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 按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权力的由大到小:依次划分为四类: 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 四是处罚之诉。 完全管辖权之诉 1、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 特点: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某种权利,法官必须决定案件的实质,可就法律问题和事实 问题进行全面审理,有全部的审判权力 2、诉讼程序 除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之外,还有以下几点: 1)行政决定前置原则; (2)起诉期间,此类诉讼的起诉期间根据当事人是否已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同。 (3)诉讼代理人,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律师代理,否则 法院不受理 3、两种典型的主要管辖权之诉 (1)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诉讼 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推行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负的 赔偿责任。 ①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特点:行政赔偿由行政判例的原则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赔偿采取客观责任原则; 行政赔偿的方法仅限于金钱赔偿。 成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损害的发生和行政主体的行为或物体有客观 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引起损害的事实必须具备某种法律性质。 ②赔偿金额的计算
上诉审的主要程序,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和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是否预审 上略有不同。 此外,除了第一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外,还有复核程序和申诉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主要类型 按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权力的 由大到小:依次划分为四类: 一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 四是处罚之诉。 一、完全管辖权之诉 1、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法官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 特点:当事人通过诉讼主张某种权利,法官必须决定案件的实质,可就法律问题和事实 问题进行全面审理,有全部的审判权力。 2、诉讼程序 除了行政诉讼的一般程序之外,还有以下几点: (1)行政决定前置原则; (2)起诉期间,此类诉讼的起诉期间根据当事人是否已向行政机关请求救济而不同。 (3)诉讼代理人,提起完全管辖权之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律师代理,否则 法院不受理。 3、两种典型的主要管辖权之诉 (1)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诉讼 行政主体的行政赔偿责任是推行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负的 赔偿责任。 ①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特点:行政赔偿由行政判例的原则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赔偿采取客观责任原则; 行政赔偿的方法仅限于金钱赔偿。 成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损害的发生和行政主体的行为或物体有客观 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引起损害的事实必须具备某种法律性质。 ②赔偿金额的计算
原则为:法院应以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最高限;赔偿金额应是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 受害人应证明其损失的范围;行政主体从受害人请求赔偿之日起,支付利息:行政法院 因技术困难不能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判决受害人和行政主体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③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 划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的办法:区分在所引起的损害事实,哪些 应内公务员负责的哪些应内行政机关负责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以外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过错;二 是公务员故意的行为:三是重过错。 公务员本人的过错和公务过错交织的三种情况:一是损害的发生由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 务过错共同完成;二是同一个损害事实同时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三是损害 的发生由公务员执行以外的过错所引起,但公务员所犯过错的手段或机会由行政机关 所给予。 当两种过错并存时,可以选择向普遍法院起诉,还是向行政法院起诉,但不能同时起诉。 (2)行政合同之诉 行政合同之诉除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外,也适用有关完全管辖权之诉的特殊程序规 定 二、越权之诉。越权之诉是撤销之诉的一种,并且是最主要的撤销之诉。 1、概念和特点 概念:撤销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官撤销一个损害他的利益的违法行政决定,法官的权力 必限于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决定的判决 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决定而受到侵害,依法诉 请行政法院审査并撤销该行政决定的诉讼活动。 特点:(1)当事人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决定提出起诉。 (2)越权之诉是一种一般诉讼手段,只有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当事人就可提起法该诉 讼 (3)在越权之诉中,当事人只能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行政决定,而不能请求法院变更该 行政决定,也不能提出赔偿要求。 2、越权之诉和主要管辖权之诉的主区区别
原则为:法院应以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数额为最高限;赔偿金额应是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 受害人应证明其损失的范围;行政主体从受害人请求赔偿之日起,支付利息;行政法院 因技术困难不能确定赔偿金额时,可判决受害人和行政主体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③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 划分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与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的办法:区分在所引起的损害事实,哪些 应内公务员负责的哪些应内行政机关负责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三种情况:一是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以外或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过错;二 是公务员故意的行为;三是重过错。 公务员本人的过错和公务过错交织的三种情况:一是损害的发生由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 务过错共同完成;二是同一个损害事实同时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三是损害 的发生由公务员执行以外的过错所引起 ,但公务员所犯过错的手段或机会由行政机关 所给予。 当两种过错并存时,可以选择向普遍法院起诉,还是向行政法院起诉,但不能同时起诉。 (2)行政合同之诉 行政合同之诉除适用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外,也适用有关完全管辖权之诉的特殊程序规 定。 二、越权之诉。越权之诉是撤销之诉的一种,并且是最主要的撤销之诉。 1、概念和特点 概念:撤销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官撤销一个损害他的利益的违法行政决定,法官的权力 必限于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并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决定的判决。 越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决定而受到侵害,依法诉 请行政法院审查并撤销该行政决定的诉讼活动。 特点:(1)当事人只能针对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政决定提出起诉。 (2)越权之诉是一种一般诉讼手段,只有没有法律明文限制,当事人就可提起法该诉 讼; (3)在越权之诉中,当事人只能请求行政法院撤销行政决定,而不能请求法院变更该 行政决定,也不能提出赔偿要求。 2、越权之诉和主要管辖权之诉的主区区别: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2)诉讼的手段不同:(3)诉讼的程序不同;(4) 法官的权力不同;(5)判决所涉及的范围不同 3、提起越权之诉案件: (1)能够提起该诉的行政决定,限于法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事项所作 出的决定。 (2)起诉人必须和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 (3)起诉的期限和形式。越权之诉必须按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时间的形成的规定,在法 定的期间内,按照法定的形式提出。 (4)当没有其他平行的诉讼救济途径可供选择时才可提起越权之诉 4、越权之诉的撤消理由: (1)无权限;(2)形式上的违法;(3)权力滥用;(4)违反法律 5、越权之诉的审理和判决 越权之诉的特点:(1)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之不服,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还是 直接向法院起诉。 (2)起诉人必须就其请求事项负举证责任 (3)在越权之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很多 判决: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出不受理,驳回起诉,撤消违法行政决定三种判决,在特定 情况下,可以判决部分撤销行政决定,补充法律根据和理由,作出间接强制的决定。 、解释之诉: 1、概解释之诉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概念:指行政法院解释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査其合法性的诉讼,有时也可能是解释 行政法院自己判决意义的诉讼。 特点:法官无权就某一行政叟议作出判断,而只能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 合法性 种类:当事人根据普通的法院的设定裁决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的 诉讼 2、根据移送裁决而提过的解释之诉 行为两类:一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二是解释行政行为意义的案件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2)诉讼的手段不同;(3)诉讼的程序不同;(4) 法官的权力不同;(5)判决所涉及的范围不同。 3、提起越权之诉案件: (1)能够提起该诉的行政决定,限于法国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事项所作 出的决定。 (2)起诉人必须和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 (3)起诉的期限和形式。越权之诉必须按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时间的形成的规定,在法 定的期间内,按照法定的形式提出。 (4)当没有其他平行的诉讼救济途径可供选择时才可提起越权之诉。 4、越权之诉的撤消理由: (1)无权限;(2)形式上的违法;(3)权力滥用;(4)违反法律 5、越权之诉的审理和判决 越权之诉的特点:(1)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之不服,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还是 直接向法院起诉。 (2)起诉人必须就其请求事项负举证责任。 (3)在越权之诉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很多。 判决:一般情况下,可以作出不受理,驳回起诉,撤消违法行政决定三种判决,在特定 情况下,可以判决部分撤销行政决定,补充法律根据和理由,作出间接强制的决定。 三、解释之诉: 1、概解释之诉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概念:指行政法院解释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合法性的诉讼,有时也可能是解释 行政法院自己判决意义的诉讼。 特点:法官无权就某一行政叟议作出判断,而只能决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意义,或审查其 合法性 种类:当事人根据普通的法院的设定裁决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的 诉讼。 2、根据移送裁决而提过的解释之诉 行为两类:一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案件。二是解释行政行为意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