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设备合同"的签字代表B先生不仅是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亦是第一被申请人签署贷款合 同和协议的代表,而且"设备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即为合资公司现在实际使用的设备并且办 妥了海关等部门的报送检验手续,有关设备的进口验收及安装使用也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和程 序 3.本案的纠纷系因"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8.12协议书"、"12.15协议书”引起 的借款纠纷,而非"设备合同”引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 第一被申请人亦非"设备合同"的当事人。第一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书中,以大部分篇幅说明 贷款合同"如何如何,其主要目的在于转移各方的视线,回避其在”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8.12协议书”、"12.15协议书"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二)"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812协议书”、"12.15协议书"是有效的合 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有关义务 贷款合同”、"补充协议"、"8.12协议书”、"12.15协议书"是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签约的双方均有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签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所列的贷款实际 上是分期支付的设备余款;所签的合同和协议均不违法或意图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人民币45万元,事实已说明合同和协议已经履行,借贷的法 律关系已经成立;合资公司进口设备事项已经取得海关等部门的许可并报关进口,设备余款 的支付无须再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备案 2.签署"贷款合同"是为"设备合同"余款而设立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和第85条所确认的债的变更和转移。这是因为当时合资公司 尚未正式成立,并且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设备余款,而由第一被申请人提出并安排由其承担 并签署"贷款合同"及协议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不能将设备余款转为分期支付 的贷款:在商业惯例中,亦常有这种情形出现。因此,"贷款合同"及协议等的订立有法可依, 经订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支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及连带责任,即构成违约, 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向其追索。两被申请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直都没有提出过"贷款合同 的效力问题,现在却别有用心的提出贷款合同无效,显然是想推卸其违约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的所谓"驳回"请求,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申请人极 不公平。 1."设备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属本案纠纷,但因设备已安装、生产,且已发生 损害,合资公司已无可能退回设备给申请人 2.对本案而言,只有申请人存在未收回全部货款本息之损失,而且申请人这 损失完全是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 3.第一被申请人是实际受益者,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付清全部本息,第二被 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意在拖延时间,以图达到延期支付贷款的目的。在向深圳分 会提岀仲裁前,申请人已就该事项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第一被申请人 提出了管辖异议,××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第一被申请人又向× 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提出上诉。其间多次波折,花费了 申请人近两年时间,而在此次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又迟迟不做答辩, 亦拖延了不少时间,申请人认为这对申请人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请求仲裁庭尽快就本案作
26 因"设备合同"的签字代表 B 先生不仅是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亦是第一被申请人签署贷款合 同和协议的代表,而且"设备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即为合资公司现在实际使用的设备并且办 妥了海关等部门的报送检验手续,有关设备的进口验收及安装使用也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和程 序。 3.本案的纠纷系因"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8.12 协议书"、"12.15 协议书"引起 的借款纠纷,而非"设备合同"引致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 第一被申请人亦非"设备合同"的当事人。第一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书中,以大部分篇幅说明 "贷款合同"如何如何,其主要目的在于转移各方的视线,回避其在"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8.12 协议书"、"12.15 协议书"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二)"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8.12 协议书"、"12.15 协议书"是有效的合 同,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有关义务。 1."贷款合同"、"补充协议"、"8.12 协议书"、"12.15 协议书"是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签约的双方均有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签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所列的贷款实际 上是分期支付的设备余款;所签的合同和协议均不违法或意图规避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人民币 45 万元,事实已说明合同和协议已经履行,借贷的法 律关系已经成立;合资公司进口设备事项已经取得海关等部门的许可并报关进口,设备余款 的支付无须再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备案。 2.签署"贷款合同"是为"设备合同"余款而设立的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4 条和第 85 条所确认的债的变更和转移。这是因为当时合资公司 尚未正式成立,并且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设备余款,而由第一被申请人提出并安排由其承担 并签署"贷款合同"及协议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不能将设备余款转为分期支付 的贷款;在商业惯例中,亦常有这种情形出现。因此,"贷款合同"及协议等的订立有法可依, 一经订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未履行约定的支付全部贷款本息义务及连带责任,即构成违约, 申请人有充分理由向其追索。两被申请人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直都没有提出过"贷款合同" 的效力问题,现在却别有用心的提出贷款合同无效,显然是想推卸其违约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的所谓"驳回"请求,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对申请人极 不公平。 1."设备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属本案纠纷,但因设备已安装、生产,且已发生 损害,合资公司已无可能退回设备给申请人。 2.对本案而言,只有申请人存在未收回全部货款本息之损失,而且申请人这一 损失完全是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 3.第一被申请人是实际受益者,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付清全部本息,第二被 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意在拖延时间,以图达到延期支付贷款的目的。在向深圳分 会提出仲裁前,申请人已就该事项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第一被申请人 提出了管辖异议,××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其后第一被申请人又向×× 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的裁定提出上诉。其间多次波折,花费了 申请人近两年时间,而在此次向深圳分会提请仲裁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又迟迟不做答辩, 亦拖延了不少时间,申请人认为这对申请人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请求仲裁庭尽快就本案作
出裁决。 案例15:发电机组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提要】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收取合同项下四台柴 油发电机组及配件、验收、安装、使用之。在包修期内,卖方已尽义务获买方代理签字首肯 买方仍旧拖欠货款。卖方申请仲裁。庭审中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提出抗辩,仲裁庭委托中间 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同意。检验报告肯定了发电机组的质量,买方未在规定 的期限对报告提出异议。卖方申请人请求获支持。买方在前案中提出反诉过迟,未获受理 收到首份裁决书后,应知反诉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买方另案申请仲裁,以发电机组的质量 问题为由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等请求,还就货物的产地、合格证书、标牌等提出异议。买方申 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是一不智之举。买方应当明了,以质劣为由的抗辩不获支持后,便不 应稍稍改变说法,又基本上以质量为主要理由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5 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本案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 《仲裁规则》文本。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共同指定而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8年7月7日组成仲裁 庭审理本案 笨圳分会秘书处将仲裁所有有关文件、通知、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代 理人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询。庭审结 束前双方作了最后陈述。庭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代理词 的补充意见和代理词等文件。 1998年12月2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 分述如下 案情 1995年11月9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柴油发电机 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以下注明的条款为合同条款) (一)标的:四台佩特波TB400A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一组新加坡原厂自动 车屏 三)生产国与制造厂:柴油发电机组系新加坡佩特波远东有限公司生产,柴油机由 英国康明斯( Cummins)生产的KTA19G4,发电机由英国史丹福( Stamford)生产的HC534D (九)支付方式包含了若干证书的规定:(4)柴油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5) 交流发电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6)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ngapore签署的产地证书 (8)发电机组原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书 十)卖方责任: (1)卖方保证所提供之货物是用符合规格的材料制造的全新设备,符合各项技 术指标 (2)货物如有损坏或短缺,并确属是产品规格质量造成的问题,卖方应即时自 费负责补换或修理。 (3)由货物到工地并调试合格后,正常运行三个月开始计起十二个月或1,000小时
27 出裁决。 案例 15:发电机组质量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提要】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收取合同项下四台柴 油发电机组及配件、验收、安装、使用之。在包修期内,卖方已尽义务获买方代理签字首肯, 买方仍旧拖欠货款。卖方申请仲裁。庭审中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提出抗辩,仲裁庭委托中间 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同意。检验报告肯定了发电机组的质量,买方未在规定 的期限对报告提出异议。卖方申请人请求获支持。买方在前案中提出反诉过迟,未获受理。 收到首份裁决书后,应知反诉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买方另案申请仲裁,以发电机组的质量 问题为由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等请求,还就货物的产地、合格证书、标牌等提出异议。买方申 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是一不智之举。买方应当明了,以质劣为由的抗辩不获支持后,便不 应稍稍改变说法,又基本上以质量为主要理由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 1998 年 5 月 13 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本案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1998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的 《仲裁规则》文本。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共同指定而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 1998 年 7 月 7 日组成仲裁 庭审理本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将仲裁所有有关文件、通知、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 1998 年 8 月 21 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代 理人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询。庭审结 束前双方作了最后陈述。庭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代理词 的补充意见和代理词等文件。 1998 年 12 月 24 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 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柴油发电机 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以下注明的条款为合同条款): (一)标的:四台佩特波 TB400A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一组新加坡原厂自动 车屏。 (三)生产国与制造厂:柴油发电机组系新加坡佩特波远东有限公司生产,柴油机由 英国康明斯(Cummins)生产的 KTA19G4,发电机由英国史丹福(Stamford)生产的 HC534D。 (九)支付方式包含了若干证书的规定:(4)柴油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5) 交流发电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6)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ngapore 签署的产地证书; (8)发电机组原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书。 (十)卖方责任: (1)卖方保证所提供之货物是用符合规格的材料制造的全新设备,符合各项技 术指标。 (2)货物如有损坏或短缺,并确属是产品规格质量造成的问题,卖方应即时自 费负责补换或修理。 (3)由货物到工地并调试合格后,正常运行三个月开始计起十二个月或 1,000 小时
运转(以先到为准)为货物品质保修期。保养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如有任何损坏,将会由 卖方免费修理及替换。保修期间,卖方应根据用户要求,要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有关事 宜 (4)卖方负责提供土建资料及设备技术资料,卖方负责提供本设备的免费调试 (5)卖方负责一切有关发电机组之免费安装 (十四)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受害一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追讨赔偿 (十五)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按照 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有 约束力。买卖双方均无权利向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提出重审 十六)验收方式 验收货物分两次进行,首次为香港发运前2人次三天在香港验货。第2次为深 圳工厂,此次为最终验收。 (十七)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合同附件第(1)和(2)对标的产地和厂家的规定与合同(三)条的规定一致 所不同的仅是在康明斯和史丹福两译音词后加了英文单词。 合同附件第(10)条(二)款对发电机组的并车功能作如下描述 机组基于手动起动,最先起动的一台会投入母排,然后并车系统会收集机组输出与母 排作出比较,同时调校机组车速。当车速配合母排频率时,系统会开始比较相位,当相位 致时,将第二台机组之输出开关合上并车。并车完成后,系统会开始监察每台发电机输出负 载,并根据负载分配器设定(可由用户调定在20%-100%)进行负载分配到机组上去 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卖方于1997年1月23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 裁,深圳分会于1997年2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合同第一个争议案(受案号:(97 深国仲受字第××号)。卖方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买方: 1.支付拖欠货款港币1,861,500元及利息 2.承担仲裁费用及依《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规定的办 案合理费用。 买方辩称 1.卖方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附件第(10)条(二) 款并车功能,不能共同负载和负载平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 2.到货与合同不符,卖方未依合同提供有关证书 发电机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间,出现故障14次之多。 1997年6月25日,(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买方要 求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赞同。仲裁庭满足当事人这一要求。 998年3月13日,广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广东)省质监认字(052) 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载明: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 之日起15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检验报告转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 提出书面异议。 按照《仲裁规则》(1995年文本)第十八条的规定,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28 运转(以先到为准)为货物品质保修期。保养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如有任何损坏,将会由 卖方免费修理及替换。保修期间,卖方应根据用户要求,要在 2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有关事 宜。 (4)卖方负责提供土建资料及设备技术资料,卖方负责提供本设备的免费调试。 (5)卖方负责一切有关发电机组之免费安装。 (十四)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受害一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追讨赔偿。 (十五)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按照 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有 约束力。买卖双方均无权利向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提出重审。 (十六)验收方式 验收货物分两次进行,首次为香港发运前 2 人次三天在香港验货。第 2 次为深 圳工厂,此次为最终验收。 (十七)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合同附件第(1)和(2)对标的产地和厂家的规定与合同(三)条的规定一致, 所不同的仅是在康明斯和史丹福两译音词后加了英文单词。 合同附件第(10)条(二)款对发电机组的并车功能作如下描述: 机组基于手动起动,最先起动的一台会投入母排,然后并车系统会收集机组输出与母 排作出比较,同时调校机组车速。当车速配合母排频率时,系统会开始比较相位,当相位一 致时,将第二台机组之输出开关合上并车。并车完成后,系统会开始监察每台发电机输出负 载,并根据负载分配器设定(可由用户调定在 20%-100%)进行负载分配到机组上去。 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卖方于 1997 年 1 月 23 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 裁,深圳分会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合同第一个争议案(受案号:〔97〕 深国仲受字第××号)。卖方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买方: 1.支付拖欠货款港币 1,861,500 元及利息; 2.承担仲裁费用及依《仲裁规则》(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文本)规定的办 案合理费用。 买方辩称: 1.卖方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附件第(10)条(二) 款并车功能,不能共同负载和负载平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 2.到货与合同不符,卖方未依合同提供有关证书。 3.发电机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间,出现故障 14 次之多。 1997 年 6 月 25 日,〔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买方要 求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赞同。仲裁庭满足当事人这一要求。 1998 年 3 月 13 日,广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广东)省质监认字(052) 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载明: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 之日起 15 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检验报告转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 提出书面异议。 按照《仲裁规则》(1995 年文本)第十八条的规定,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在1998年2月24日及3月27日的材料中提出反请求。(97) 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于1998年4月6日复函买方被申请人,告知反请求的提出已 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经获批准延期,于1998年5月5日作出了(98) 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该仲裁庭裁决买方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 1998年5月13日,深圳分会受理了买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买方请求裁决卖 方被申请人: 赔偿因发电机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52万元 2.全面免费检修机组,更新4只C80N开关(包括储能机构4只)。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买方申请人要求对四台发电机组的质量全面鉴定检查 买方申请人于1998年8月1日变更其索赔,在庭后于8月8日提交的"代理词 中明确的索赔数目是人民币94.81万元:依据如下: 1.缺并车柜我方增加支出13万元(母排加长2米、四控制柜与母排连接电缆 200米、施工等费用)。 停电损失: A.风叶断裂不能发电26天(等于全厂停产8.5天) 员工薪资:28万元÷12.16(天)×8.5(天)=11.25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8.5=38.27万元 B.电源总开关损坏停电13天(等于全厂停产4天) 员工薪资:28÷21.16×4=5.29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4=18万元 3.四台控制柜开关,因贮能机构损坏,导致主开关拉弧而损坏,不能送电,价 值共8万元(包括贮能机构)。 4.更换总开关及各种密封垫劳务费1万元。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和书证。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 询问,进行了辩论,作了最后陈述,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及代理词补充意见等。双方当事人的 争议的要点归纳如下 1.四台柴油发电机组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卖方是否已依合同第(九) 条的规定交付了有关合格证书、产地证书、质量证书及发电机有关标牌等 2.四台柴油发电机组的质量问题及因此而导致的被申请人的保修义务之履行及 对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第1点争议,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二)条,所交货物中的柴油机 为美国制造;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柴油机厂家发出的合格证书、发电机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 直到1996年9月才提交部分英文单据:四台控制柜无标牌,无法确认出厂日期、技术指标、 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机组整体缺统一标牌,导致无法与质量保证书、生产厂家对应核査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丧失实体求偿权。申请人作为(97)深国仲字第××号案的 被申请人以货物不符合合同及质量异议拒付货款,(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其反 诉请求所涉及实体权利有无被侵犯作出了相应认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卖方)交付了 柴油发电机组完全具备合冋附件第(10)条第(二)款所描述的并车功能。该机组在安装调 试及运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均及时给予了修理并 更换了部分零件。因此,被申请人(买方)以发电机组缺少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 并车功能和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quot;。申请人在本案所列 举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风扇叶片折裂、水箱漏水、电缆破损等,均在〔97)深国仲受字第
29 60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在 1998 年 2 月 24 日及 3 月 27 日的材料中提出反请求。〔97〕 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于 1998 年 4 月 6 日复函买方被申请人,告知反请求的提出已 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经获批准延期,于 1998 年 5 月 5 日作出了〔98〕 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该仲裁庭裁决买方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 1998 年 5 月 13 日,深圳分会受理了买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买方请求裁决卖 方被申请人: 1.赔偿因发电机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 55.52 万元; 2.全面免费检修机组,更新 4 只 C801N 开关(包括储能机构 4 只)。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买方申请人要求对四台发电机组的质量全面鉴定检查。 买方申请人于 1998 年 8 月 1 日变更其索赔,在庭后于 8 月 8 日提交的"代理词" 中明确的索赔数目是人民币 94.81 万元;依据如下: 1.缺并车柜我方增加支出 13 万元(母排加长 2 米、四控制柜与母排连接电缆 200 米、施工等费用)。 2.停电损失: A.风叶断裂不能发电 26 天(等于全厂停产 8.5 天) 员工薪资:28 万元÷12.16(天)×8.5(天)=11.25 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8.5=38.27 万元 B.电源总开关损坏停电 13 天(等于全厂停产 4 天) 员工薪资:28÷21.16×4=5.29 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4=18 万元 3.四台控制柜开关,因贮能机构损坏,导致主开关拉弧而损坏,不能送电,价 值共 8 万元(包括贮能机构)。 4.更换总开关及各种密封垫劳务费 1 万元。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和书证。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 询问,进行了辩论,作了最后陈述,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及代理词补充意见等。双方当事人的 争议的要点归纳如下: 1.四台柴油发电机组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卖方是否已依合同第(九) 条的规定交付了有关合格证书、产地证书、质量证书及发电机有关标牌等。 2.四台柴油发电机组的质量问题及因此而导致的被申请人的保修义务之履行及 对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第 1 点争议,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二)条,所交货物中的柴油机 为美国制造;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柴油机厂家发出的合格证书、发电机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 直到 1996 年 9 月才提交部分英文单据;四台控制柜无标牌,无法确认出厂日期、技术指标、 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机组整体缺统一标牌,导致无法与质量保证书、生产厂家对应核查。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丧失实体求偿权。申请人作为〔97〕深国仲字第××号案的 被申请人以货物不符合合同及质量异议拒付货款,〔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其反 诉请求所涉及实体权利有无被侵犯作出了相应认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卖方)交付了 柴油发电机组完全具备合同附件第(10)条第(二)款所描述的并车功能。该机组在安装调 试及运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均及时给予了修理并 更换了部分零件。因此,被申请人(买方)以发电机组缺少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 并车功能和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quot;。申请人在本案所列 举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风扇叶片折裂、水箱漏水、电缆破损等,均在〔97〕深国仲受字第
×号案中反复陈述,被申请人也作了一一陈述,据此,〔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 方对此有上述认定,而且,其中最重要的认定依据是深圳分会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已对发电机 组5绻魇奔渥鞒隽嗣魅返牟馐越崧邸?p 有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在程序上行使其请求权,但鉴于其请求事项所 涉及事实及依据等实体部分已由〔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予以裁决,因此,按仲裁 规则,深圳分会可以受理本案,但应根据己裁决的事实部分,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并令 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柴油机、发电机均有牌号,仅是控制柜无标牌:被申请人已依 约提供了全套单证,申请人己接受并实际使用了合同标的,且远远超出合理期限 对于第2点争议,除了前文申请人的索赔依据,申请人还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 (一)条(1)款的规定,未及时提供配套设备总并车屏(柜),不能保证负载平衡及并联运 行,导致其增加支出(母排加长2米等等之费用);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十)条(3)款的 规定,在保修期内,接到通报,未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1996年9月前提出的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拖到10月、12月,甚至1997年2月才到现场,保修期内,机组发生了事故14次 之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质量问题已依合同约定解决,(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此 已作了认定。对降温风扇折裂及水箱漏水、电缆爆裂、循环软管漏水及储能开关等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庭审后已确认以下要点 风扇叶片、水箱、电缆等质量故障,在申请人提出后,被申请人均按合同约定 及时免费予以更换 上述问题并未涉及本案标的物发电机组主要功能 储能开关损坏是在保修期届满后正常的机械耗损,有书证显示被申请人已购买其中 个新的开关,其余未更换开关(即申请人所聘请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所所称丧失功能部分), 被申请人可以更换新开关加以彻底改善,但因被申请人不更换而导致丧失部分自动开合功 能,此不在质量问题的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对本案标的物发电机组的功能,在制造及使用上申请人无法举 证表明存在的内在品质缺陷,只是渲染附属功能方面的一些异常。 对于法律的适用,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之缺陷造成的后果,应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关于产 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12条和第17条(产品购销合同中应当具备质量条款等)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第18条(违反合同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也同意参照《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买方义务之规定)比照前述《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就程序而言,申请人已违反对外在品质三个月、内在品质一年内提出 索赔的中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检验及索赔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的国际惯例。被申请人认 为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这是国际贸易须遵循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 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和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35条的规定 案例17:柴油机质量争议案件 【案情摘要】: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收取合同项
30 ××号案中反复陈述,被申请人也作了一一陈述,据此,〔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 方对此有上述认定,而且,其中最重要的认定依据是深圳分会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已对发电机 组⒌绻ぷ魇奔渥鞒隽嗣魅返牟馐越崧邸?/p> 有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在程序上行使其请求权,但鉴于其请求事项所 涉及事实及依据等实体部分已由〔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予以裁决,因此,按仲裁 规则,深圳分会可以受理本案,但应根据已裁决的事实部分,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并令 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辩称,柴油机、发电机均有牌号,仅是控制柜无标牌;被申请人已依 约提供了全套单证,申请人已接受并实际使用了合同标的,且远远超出合理期限。 对于第 2 点争议,除了前文申请人的索赔依据,申请人还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 (一)条(1)款的规定,未及时提供配套设备总并车屏(柜),不能保证负载平衡及并联运 行,导致其增加支出(母排加长 2 米等等之费用);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十)条(3)款的 规定,在保修期内,接到通报,未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1996 年 9 月前提出的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拖到 10 月、12 月,甚至 1997 年 2 月才到现场,保修期内,机组发生了事故 14 次 之多,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质量问题已依合同约定解决,〔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此 已作了认定。对降温风扇折裂及水箱漏水、电缆爆裂、循环软管漏水及储能开关等质量问题, 被申请人认为,庭审后已确认以下要点: 风扇叶片、水箱、电缆等质量故障,在申请人提出后,被申请人均按合同约定, 及时免费予以更换; 上述问题并未涉及本案标的物发电机组主要功能; 储能开关损坏是在保修期届满后正常的机械耗损,有书证显示被申请人已购买其中一 个新的开关,其余未更换开关(即申请人所聘请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所所称丧失功能部分), 被申请人可以更换新开关加以彻底改善,但因被申请人不更换而导致丧失部分自动开合功 能,此不在质量问题的范围。 被申请人认为,对本案标的物发电机组的功能,在制造及使用上申请人无法举 证表明存在的内在品质缺陷,只是渲染附属功能方面的一些异常。 对于法律的适用,申请人认为,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之缺陷造成的后果,应依《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2 条(关于产 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产品销售者的民事责任)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第 12 条和第 17 条(产品购销合同中应当具备质量条款等)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经济合同法》第 18 条(违反合同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也同意参照《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章(买方义务之规定)比照前述《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就程序而言,申请人已违反对外在品质三个月、内在品质一年内提出 索赔的中国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检验及索赔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的国际惯例。被申请人认 为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39 条:"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被申请人认为这是国际贸易须遵循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不 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12 条和 1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35 条的规定。 案例 17:柴油机质量争议案件 【案情摘要】: 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收取合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