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例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射制宜 根据情况随肘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遷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6 。 清朝的“例”又称“条例”,既有皇帝的诏令, 又有经皇帝批准的有关法令和成例。 从雍正五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始,律文便被 确立为子孙世守的成法,不再修改,只是因时制宜, 根据情况随时编例来补充和修改律文的不足。由于 例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确定了“条例五年一小 修,十年一大修”的编例制度。修订后的例称为 “定例”。乾隆四十四年明确规定:“既有定例, 则有例不用律” 。 二、条例
三、《大清会典》 《大请会典》:清朝旬康熙肘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请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拿、事倒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7 《大清会典》:清朝自康熙时起仿照《大 明会典》编制了《康熙会典》。其后,雍 正、乾隆、嘉庆、光绪四朝均续加修定, 合称为《王朝会典》,即《大清会典》。 《大清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从开国至 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和活动 原则,内容比明会典丰富。是中国封建社 会行政法典的集大成。 三、《大清会典》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为了适应巩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教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倒》等等
8 为了适应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治的 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和司法管辖, 清王朝还制定了通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 单行法规。 主要有《回律》、《番律》、《苗律》、 《蒙古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等。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