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H值 6.09.0 2 悬浮物 70 化学需氧量 60 100田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氨氮 8.0 6 总氮 40 7 总磷 1.0 总有机碳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石油类 5.0 20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氯化物 10 20 12 挥发酚 0.5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氧化物 0.5 0.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21 总砷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22 总镍 1.0 废水排放口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1.5 26 六价铬 0.5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 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精对苯二甲酸(PTA) 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行该限值 4.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8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0~9.0 — 2 悬浮物 70 — 3 化学需氧量 60 100(2)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 5 氨氮 8.0 — 6 总氮 40 — 7 总磷 1.0 — 8 总有机碳 20 30(2) — 9 石油类 5.0 20 10 硫化物 1.0 1.0 11 氟化物 10 20 12 挥发酚 0.5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氰化物 0.5 0.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21 总砷 0.5 22 总镍 1.0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1.5 26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 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丙烯腈-腈纶、己内酰胺、环氧氯丙烷、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BHT)、精对苯二甲酸(PTA)、 间甲酚、环氧丙烷、萘系列和催化剂生产废水执行该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H值 6.0~9.0 悬浮物 50 3 化学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氨氮 5.0 6 总氮 30 7 总磷 0.5 8」 总有机碳 15 9 石油类 3.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硫化物 0.5 1.0 11 氟化物 8.0 15 12 挥发酚 0.3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氯化物 0.3 0.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3 总砷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22 总镍 1.0 废水排放口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6 26 六价铬 0.5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 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3中筛选并上报 需要控制的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9
9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6.0~9.0 — 2 悬浮物 50 — 3 化学需氧量 50 —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 5 氨氮 5.0 — 6 总氮 30 — 7 总磷 0.5 — 8 总有机碳 15 — 9 石油类 3.0 15 10 硫化物 0.5 1.0 11 氟化物 8.0 15 12 挥发酚 0.3 0.5 13 总钒 1.0 1.0 14 总铜 0.5 0.5 15 总锌 2.0 2.0 16 总氰化物 0.3 0.5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苯并(a)芘 0.00003 19 总铅 1.0 20 总镉 0.1 21 总砷 0.5 22 总镍 1.0 23 总汞 0.05 24 烷基汞 不得检出 25 总铬 1.5 26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 废水排放口 27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表3所列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注:(1)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废水进入园区(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执行间接排放限值,未规定限值的污染物项目由企业 与园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4.4 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表 3 中筛选并上报 需要控制的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浓度限值,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