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 2.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 法”。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 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 加重怎处
第三节 宋朝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一)加重惩治盗贼,立“盗贼重法” 1.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制定了 “盗贼重法” ,其内容是重惩劫盗犯及 其家属。 2.宋仁宗嘉佑年间,制定了“重法地 法” 。即将京师开封及附近诸县划为重 法地。规定,凡在重法地内犯盗贼罪者 加重惩处
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立“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 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 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 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二)立“折杖法” 宋开国之初,为改变唐末、五代藩 镇割据时的严刑峻法局面,树立新政 权的威信,宋太祖于建隆四年颁行了 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即 除死刑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 (包括加役流)均可折杖行刑
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 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 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盜窃盜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
一、刑事立法的变化 (三)施用“刺配之法” 刺配之法始于五代,宋太祖时以宽宥死 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 ”即赦免死罪 犯者的死刑,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刑 合一的代用刑。 刺配是指将杖刑、刺面、流配三种刑罚 合为一体施用,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 受三刑的折磨。 宋代刺配之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杂犯死 罪被宽贷减死之人;犯强盗窃盗之罪者;被 称为凶恶之人的累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