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 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3.试比较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 返还的区别。 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 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 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 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 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若受损人的损 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 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 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若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 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 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与此情形,受益人应当返还 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 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 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外加以赔偿。这实质上是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 合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 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 为准。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 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 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 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 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 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 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 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 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 占的牛的主人。 3.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 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 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3.试比较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与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 返还的区别。 答: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为受有 利益的一方所取得的不当利益。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 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所 负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是指受 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形,若受损人的损 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 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受到返还请求时享有的 利益,而不以原物的固有形态为限。若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 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为恶意,又称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 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与此情形,受益人应当返还 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 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得到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 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外加以赔偿。这实质上是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的结 合。 (3)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 善意的,而嗣后为恶意时,受益人所返还的利益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 为准。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 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 2000 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 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 2000 元。而平分 2.8 万元余款的要求 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2.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 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 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 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 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 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 1200 元返还给财产被侵 占的牛的主人。 3.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 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
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 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4.答:(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 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5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 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 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承担。依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 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5包货 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 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5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自己 承担。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考核要点 (-)债的效力概述 1.债的效力的概念。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 力。债的效力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方面是债务的效力:另一方面是债权的效力。 2.债的效力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的效力分为不同的类型: (1)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2)以债的效力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3)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二)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2.债的履行的内容。(1)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债的内容,在债务 履行期届至时全部、适当地履行。(2)履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 则发生的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债的履行原则。 4.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5.受领迟延的概念。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 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三)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 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 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4.答:(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 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 债。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 5 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 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 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5 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承担。依民法理论。甲服装厂与乙百货 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本案中,5 包货 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 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 5 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自己 承担。 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效力概述 1.债的效力的概念。债的效力,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 力。债的效力由两方面结合而成:一方面是债务的效力;另一方面是债权的效力。 2.债的效力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债的效力分为不同的类型: (1)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2)以债的效力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3)以债的效力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可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二)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 2.债的履行的内容。(1)履行给付义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债的内容,在债务 履行期届至时全部、适当地履行。(2)履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 则发生的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债的履行原则。 4.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5.受领迟延的概念。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 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三)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 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 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的概念与特征。 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 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5.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