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1998年3月,零点公司还受中央电视台经济部3·15剧组委托 进行了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水平综合测试,并出示了报告,其中有对“V CD”盗版问题的调查。1998年6月16日,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 上发表了“北京VCD何处觅?”一文。文中称:……如果他在11点钟睡觉, 那他晚上的其余时间几乎就是看电视或VCD…普通居民要花如此多的时间 来看VCD的话,将来他们会有相当大的支出,这样片子就成为VCD机消费者 的苦恼问题…调査结果显示,目前北京市民观看影像制品(本次调査的影像制 品主要是指VCD,以下即为同一概念)的来源渠道有3种,即购买、租、借…… 以购买方式获得的量最小,平均每户为8.76件,借用量居中为23.13 件,租用量最大为31.41件。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用量会有 增加……该文还对“您手中的影像制品会转移吗?”、“哪些是您的最爱? “您满意吗?”等内容作了一些公布及评论。上述事实,有3份调查报告、原 始调查问卷、《第一手》周刊第25期的复印件、双方所列对照表、证人证言 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目前对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 范来调整,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就成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此 次纠纷的主要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已形成的行业规范可以作为处理本案 的参考。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即协议中笼 统称为“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什么?结合协议内容及项 目计划书所表明的研究目的、方法、结论等问题,对照已制成的《城镇影像制 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可以认定报告中涉及的调查数据及所作的结论 就是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零点公司对这些内容负有保 密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被告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上发布 的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中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锐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对VCD行业 从业者具有实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当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 可否认,零点公司在接受中锐公司的委托之前,确实对VCD市场进行过相同 的市场调查。《第一手》周刊公布的数据、信息,有的就来源于这些调查报告。 但是所公布的这些信息,恰与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零点公司将其公布的 结果,无疑是对广大公众或者其他ⅤCD经营商揭示了一个商业信息,公开了 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是:原告中锐公司是否“买断了”被告零点公司对V CD市场的调查服务权?正如零点公司所主张的,“买断”是指西方投资者以高 价与调査公司明文约定,调查公司对某一投资领域进行的调查只能为该投资者 服务。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零点公司作为专业调查 公司,熟知本行业的惯例,签约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有向对方告知 本行业惯例的义务,以便对方决定是否需要“买断”调査服务权。零点公司没 有履行告知义务,对此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是允许零点公司自己或受他人 之托做相同领域的调査,提供服务,但这样做也难免地会遇到与客户利益冲突 的问题,依照公认的商业道德,调查公司亦应对涉及客户利益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要公开需经客户的同意。零点公司未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公开相 关的秘密信息,其行为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此外,1998 年3月,零点公司还受中央电视台经济部3·15剧组委托, 进行 了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水平综合测试,并出示了报告,其中有对“V CD”盗 版问题的调查。1998年6月16日,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 上发表了“北 京VCD何处觅?”一文。文中称:……如果他在11点钟睡觉, 那他晚上的其余时间几乎就是看电视或VCD……普通居民要花如此多的时间 来看VCD的话,将来他们会有相当大的支出,这样片子就成为VCD机消费者 的苦恼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北京市民观看影像制品(本次调查的影像制 品主要是指VCD,以下即为同一概念)的来源渠道有3种,即购买、租、借…… 以购买方式获得的量最小 ,平均每户为8.76件,借用量居中为23.13 件,租用量最大为31.41件。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用量会有 增加……该文还对“您手中的影像制品会转移吗?”、“哪些是您的最爱?”、 “您满意吗?”等内容作了一些公 布及评论。 上述事实,有3份调查报告、原 始调查问卷、《第一手》周刊第25期的复印 件、双方所列对照表、证人证言 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我国目前对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 范来调整,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 定就成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此 次纠纷的主要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 已形成的行业规范可以作为处理本案 的参考。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即协议中笼 统称为“ 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什么?结合协议内容及项 目计划书所表 明的研究目的、方法、结论等问题,对照已制成的《城镇影像制 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可以认定报告中涉及的调查数据及所作的结论 就是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零点公司对这些内容负有保 密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问题是:被告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上发布 的信息,是否构成对原告中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锐公司要求保密的内容,对VCD行业 从业者具有实用性 ,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应当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 可否认,零点公司在接 受中锐公司的委托之前,确实对VCD市场进行过相同 的市场调查。《第一手》周 刊公布的数据、信息,有的就来源于这些调查报告。 但是所公布的这些信息,恰与 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相同。零点公司将其公布的 结果,无疑是对广大公众或者其他 VCD经营商揭示了一个商业信息,公开了 中锐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其应履行 的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问题是:原告中锐公司是否“买断了”被告零点公司对V CD市场的调查服务权?正如零点公司所主张的,“买断”是指西方投资者以高 价与 调查公司明文约定,调查公司对某一投资领域进行的调查只能为该投资者 服务。本 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约定。零点公司作为专业调查 公司,熟知本 行业的惯例,签约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有向对方告知 本行业惯例的义务 ,以便对方决定是否需要“买断”调查服务权。零点公司没 有履行告知义务,对此 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即便是允许零点公司自己或受他人 之托做相同领域的调查,提 供服务,但这样做也难免地会遇到与客户利益冲突 的问题,依照公认的商业道德, 调查公司亦应对涉及客户利益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要公开需经客户的同意。零点公司未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公开相 关的秘密信息,其行为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关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 所述,被告零点公司作为一个专业调查公司,经常受客户之托进行市场调查, 般易于掌握客户的商业信息,应当严格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双方约定提供 服务。本案中零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中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该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中锐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法院将在协议委托费用、 市场经营再投资、诉讼实际支出范围内,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零点公司的反诉 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判决如下 被告零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中税公司委托费和赔偿中 锐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被告零点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 中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 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所支出费用由零点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中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零点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7627元,由原告中锐 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零点公司负担66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 0元,由零点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资料来源:北大法 律信息网)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案例1: 亲吻权”案 [案情介绍]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 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 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 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 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 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 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 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 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 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 所述,被告零点公司作为一个专业调查公司,经常受客户之托进行市场调 查, 一般易于掌握客户的商业信息,应当严格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双方约定提供 服务。本案中零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中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应该承 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中锐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法院将在协议委托费用、 市场经营再投资、诉讼实际支出范围内,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零点公司的反诉 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17日判决如下 : 一、被告零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中税公司委托费和赔偿中 锐 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二、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被告零点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 中 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函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 国发行 的报纸上公布判决内容,所支出费用由零点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中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零点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7627元,由原告中锐 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零点公司负担 662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4 0元,由零点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资料来源:北大法 律信息网)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案例 1: “亲吻权”案 [案情介绍] 2001 年 6 月 1 日晚 10 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车将 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 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 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当月 14 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某 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车祸 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 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 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夫感 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 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 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 3.9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