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名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句人承相!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损 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 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 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 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己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子以扣减。 9.14施工索赔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 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7
17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 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 9.12.2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 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 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此项费用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 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 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 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 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 施工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 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偻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贵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 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 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 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进行索赔。 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上要染承包人支付庆辉发生氨外到限: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8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 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 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 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 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 9.1~9.14 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0.1预付款 10.1.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讲场等所需的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 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 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 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 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 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福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总承包服务费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发包人未给合同钓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 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10.4进度款 10.4.1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4,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19
19 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0.1 预付款 10.1.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 30%。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 付款支付申请。 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 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 书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4 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 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5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 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 14 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 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 总承包服务费 10.3.1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 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 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3.2 发包人未给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可不履行总包服务义务,由此造成 的损失(如有)由发包人承担。 10.4 进度款 10.4.1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4.2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
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己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己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耶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 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5若发包人谕期未签发讲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讲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 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4.4、10.4.5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 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 违约责任。 10.47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20
20 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0.4.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 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4.4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5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 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4.6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 10.4.4、10.4.5 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 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 违约责任。 10.4.7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竣工结算 11.1.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可。 11.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11.1.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11.1.3条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浅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1
21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 竣工结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 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 可。 11.1.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审核完毕。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 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14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1.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 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 7 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 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 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1.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 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 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1.5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 28 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 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 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 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1 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 11.1.3 条 2 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1.6 对发包人或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 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所建工程的责任。 11.1.7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8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 鉴定意见。 11.1.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主管 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