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度报告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2017 年6月12日起施行,对于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2017 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 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会计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 调整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 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3)对2017年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2017年度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影响金额 变更后 营业外收入 199,827,727.94-194,068,928.41 5,758,799.53 资产处置收益 8,656,202.14 8,656,202.14 其他收益 185,412,726.2 185,412,726.27 (二)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三)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四)其他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35/214
2017 年年度报告 35 / 214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后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 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会计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 调整。 (2)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 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3)对 2017 年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度 变更前 变更影响金额 变更后 营业外收入 199,827,727.94 -194,068,928.41 5,758,799.53 资产处置收益 8,656,202.14 8,656,202.14 其他收益 185,412,726.27 185,412,726.27 (二)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沟通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六、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017年年度报告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名称 报酬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7年度公司 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17年5月10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七、面临晢停上市风险的情况 (一)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口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口适用√不适用 八、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口适用√不适用 九、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口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口不适用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索引 李绿华于2014年6月9日与庄敏签订了《股权转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 让及代持协议》,因庄敏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内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股东涉及诉 容,原告李绿华以庄敏作为被告,起诉庄敏,公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8) 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公司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披露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 合同纠纷一案。 编号:2018-004) 东方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保千里电子及公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于涉及诉讼、仲裁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 八 36/214
2017 年年度报告 36 / 214 现聘任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200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 21 名称 报酬 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0 财务顾问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保荐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公司 审计机构及其审计费用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七、面临暂停上市风险的情况 (一)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适用 √不适用 八、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九、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一) 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适用 □不适用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索引 李绿华于 2014 年 6 月 9 日与庄敏签订了《股权转 让及代持协议》,因庄敏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内 容,原告李绿华以庄敏作为被告,起诉庄敏,公 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关 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进展暨股东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 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04) 东方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保千里电子及公 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
2017年年度报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及深告》(公告编号:2017-127) 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向深圳仲 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千里电子及公 司名下总共相当于人民币300355,250元的财产 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 隆成、保千里(香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公司、保千里电子、鹏隆成反诉。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保千 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及 保千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 司及保千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及保 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市嘉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保千里 电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中小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1件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全资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 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03) 公司将原控股股东庄敏及其原一致行动人陈海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 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于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7年10月24日,告编号:2017-096) 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7)粤03民初238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十、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 况 √适用口不适用 1、处罚情况 2017年8月11日,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原副总裁童爱平、原副总裁王务 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号),中国证监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元罚 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37/214
2017 年年度报告 37 / 21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及深 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告》(公告编号:2017-1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向深圳仲 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保千里电子及公 司名下总共相当于人民币 300,355,250 元的财产 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鹏 隆成、保千里(香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保千里电子、鹏隆成反诉。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注 函的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保千 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及 保千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 司及保千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起诉公司及保千 里电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市嘉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保千里 电子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 中小投资者起诉公司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31 件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03) 公司将原控股股东庄敏及其原一致行动人陈海 昌、庄明、蒋俊杰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2017 年 10 月 24 日, 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7)粤 03 民初 2381 号,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 于涉及诉讼及资产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7-096)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诉讼、仲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十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处罚及整改情 况 √适用 □不适用 1、处罚情况 2017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敏、原副总裁童爱平、原副总裁王务 云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78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 (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元罚 款;对陈海昌、庄明、蒋俊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2017年年度报告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罚款;对童爱平、王务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公司开展的改正措施如下: (1)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己将全文内容对外披露,并督促相关当事人尽快执行处罚决定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及时缴交罚款。 (2)公司核实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事由如下:2015年2月26日,公司前身“中达股份”披 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共451页,其中第434 页提及了上述9份意向性协议,中达股份上述披露行为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公司查明事实后处罚相关责任人,并予以罚款 经公司调查,现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蒋建平,2014年时任保千里电子汽车视像产品营销中心总 监,是汽车夜视主动安全系统前装业务总负责人。当时,汽车视像产品营销中心出现个别业务人 员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意向性协议并瞒报上级的严重事件 蒋建平作为总负责人,在其分管汽车视像业务期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下列严重失职 的情况:1)对业务人员的招聘把关不严格,导致个别害群之马混入业务人员队伍;2)未对其下 属提供的意向性协议进行详细的核查,没有对意向性协议的印章的真伪进行严格校验;3)对外部 合同、内部评审资料的建档没有进行严格及科学的分类管理 公司调查后认定,蒋建平为第一管理责任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公司社会形象 公司决定给予蒋建平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4)公司与法务部门制定工作指引,进一步扩大合同管理制度的范围,将各类意向性协议全 面纳入管理,从源头控制信息披露风险。 (5)公司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后续加强对董监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提高信息 披露的认识,强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意识。公司内部引起高度重视,并吸取本次事情教训,进 步加强规范运作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6)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095号)后,已第一时间向庄敏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达。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公司积极磋商有关赔偿方案 (⑦)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3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139号)后,立即通知召开董事会,要求庄敏及其一致 行动人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改正方案,尽早落实改正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8)公司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其原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和蒋俊杰(以下简称 “四被告”)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要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 38/214
2017 年年度报告 38 / 214 (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童爱平、王务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公司开展的改正措施如下: (1)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已将全文内容对外披露,并督促相关当事人尽快执行处罚决定,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已及时缴交罚款。 (2)公司核实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事由如下:201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前身“中达股份”披 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共 451 页,其中第 434 页提及了上述 9 份意向性协议,中达股份上述披露行为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公司查明事实后处罚相关责任人,并予以罚款。 经公司调查,现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蒋建平,2014 年时任保千里电子汽车视像产品营销中心总 监,是汽车夜视主动安全系统前装业务总负责人。当时,汽车视像产品营销中心出现个别业务人 员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意向性协议并瞒报上级的严重事件。 蒋建平作为总负责人,在其分管汽车视像业务期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出现下列严重失职 的情况:1)对业务人员的招聘把关不严格,导致个别害群之马混入业务人员队伍;2)未对其下 属提供的意向性协议进行详细的核查,没有对意向性协议的印章的真伪进行严格校验;3)对外部 合同、内部评审资料的建档没有进行严格及科学的分类管理。 公司调查后认定,蒋建平为第一管理责任人,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损害公司社会形象。 公司决定给予蒋建平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 40 万元。 (4)公司与法务部门制定工作指引,进一步扩大合同管理制度的范围,将各类意向性协议全 面纳入管理,从源头控制信息披露风险。 (5)公司制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后续加强对董监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提高信息 披露的认识,强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意识。公司内部引起高度重视,并吸取本次事情教训,进一 步加强规范运作管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6)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095 号)后,已第一时间向庄敏及其一致行 动人转达。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与公司积极磋商有关赔偿方案。 (7)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上交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2139 号)后,立即通知召开董事会,要求庄敏及其一致 行动人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改正方案,尽早落实改正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8)公司将控股股东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庄明、其原一致行动人陈海昌和蒋俊杰(以下简称 “四被告”)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要求判令注销四被告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提供虚假协议导致公司向四被告多发行的
2017年年度报告 12,895.75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民初2381号,深圳市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80),以及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目前存在大额逾期未清偿债务,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3日披露的《关于债务逾期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相关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口适用√不适用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公司于2015年实施了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涉及激励对象95人,激励对象为公司 高管及核心员工,激励范围较广。鉴于公司目前现状,若继续推进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 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变更和终止的可能性。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口适用√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口适用√不适用 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2、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口适用√不适用 39/214
2017 年年度报告 39 / 214 12,895.75 万股公司股票。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院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 03 民初 2381 号,深圳市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80),以及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6)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状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目前存在大额逾期未清偿债务,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债务逾期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适用 √不适用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激励情况 股权激励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15 年实施了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涉及激励对象 95 人,激励对象为公司 高管及核心员工,激励范围较广。鉴于公司目前现状,若继续推进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 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两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变更和终止的可能性。 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激励措施 □适用 √不适用 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 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但有后续实施的进展或变化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