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Q群样:14山后进群查询,否则无法下载学习 假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用表1-2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000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10%=500(元); 第二级的1000元(6000-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20%=200 (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000×10%+1000×20%=700(元)。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烦琐。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 算法。速算法的原理是基于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可将超额累进计算的方法转化为 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对于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比按超额累 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多,即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多征的常数叫速算扣除数。用公式表 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一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中公式移项得 ¢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一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如果直接用6000元乘以所对应级次的税 率20%则对于第一级次的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出现了5000×(20%-10%)的重复计算 的部分。因为这5000元仅适用10%的税率,而现在全部用了20%的税率来计算,故多算 了10%,这就是应该扣除的所谓速算扣除数。如果用简化的方法计算,则6000元月应纳税 所得额=6000×20%-500=700(元)。 (三)定额税率 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 (四)超率累进税率 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 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 是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 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资源生产环 节,商品税分布在生产或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特指应税商 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历诸多流转环节,各环节都存在销售 额,都可能成为纳税环节。但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人的需要以及税收征管的能 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征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按照某种税征税环 节的多少,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一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 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 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货料酒于。版权归出版方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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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QQ群:144784133后续课程更新进群查询,否则无法下载学习 12 税法一 七、纳税期限 00C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即纳税时限方面的限定。税法关于纳税时限 的规定,有三个相关概念: 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 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是纳税期限,纳税人每次发生纳税义务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税法规定了每种 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如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具 体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 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 可以按次纳税。 三是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如增值 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 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 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八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 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0= 九、减税免税 是,阳 减税免税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十、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附则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表, 角是的中边品 、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形强铁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 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 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 类。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 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我国的税收 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本货料酒于。版积归出版方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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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QQ群:144784133后续课程更新进群查询,否则无法下载学习 第一章税法总论 a、税收立法原则 沿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 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税法实施的前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 原则。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 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确定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特别是税收征纳 双方的特点确定的,并贯穿于税收立法工作始终的指导方针。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 原则 亲,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贯彻这个原 则,首先,要求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也就是从中 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税收分配理论。其次,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 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 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丰富税收立法理论, 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公平原则 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在市场经济 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 争的重要条件。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 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 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 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15 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 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这个原则,要求税收立法的主体应以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进行充分的辩 论,倾听各方面意见;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以 及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争论和如何达成共识的情况。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税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 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 死,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 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 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擅自制定违背国家法律的“土政策”“土规定”。 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 衡,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因此,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 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的实施办法等。因此,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 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货料酒于刚版权归出版方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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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QQ群:144784133后续课程更新进群查询,否则无法下载学习 法 (五)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 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而且会给国民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 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 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 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 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失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 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 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 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的出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它包 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 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 1,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 分。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2.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 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简 3.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授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 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 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 较低级次政府或政府机构。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或政府机构制定不同级次的法规。我国 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 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 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 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税具体 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车船税等。 2.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 衡,经济资源包括税源都存在着较大差异,这种状况给全国统一制定税收法律带来一定的难 度。因此,随着分税制改革的进行,有前提地、适当地给地方下放一些税收立法权,使地方 可以实事求是地根据自己特有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这样,既有利于 地方因地制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同时也便于同国际税收惯例对接。 本货刺酒于刚,版积归出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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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QQ群:144784133后续课程更新进群查询,否则无法下载学习 税法总论 93.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具体层次: 误(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 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基本制度的设立属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 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正式立法。到要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 的权力。平立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 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 施细则的权力。 (5)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 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 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 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 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关于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部基本法律对之加以完整规定, 只是散见于若干财政和税收法律、法规中,尚有待于未来的税收基本法对此作出统一规定。 四、税收立法机关,门面,方数平两式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以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 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 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各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概念上的税法包括所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税法体 系的总称;而狭义概念上的税法,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 收法律。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 不同。下面简单地子以介绍85 其《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的 《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 家立法权。”上述规定确定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他任何 机关都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在国家税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问题,例如,国家 税收的性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定,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确定 等,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收法律的形式制定实施,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对 国内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都普遍适用。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 本货料酒于刚络,版权归出版方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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