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4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通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 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极本利 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 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 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园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 涉。 第四条完咸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 责。 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块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 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9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4 号) 《反分裂国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于 2005 年 3 月 1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 年 3 月 14 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 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 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 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 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 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 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 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 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19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雏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 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 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顾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厨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 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 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近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戒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 事实,成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成者和平统一的可能 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带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 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 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 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台湾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 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台湾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 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 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20
第九条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 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 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2005-03-14) 21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 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 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05-03-14)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佛涛 201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苹开放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图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 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22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 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筒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 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 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 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成者个人给子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國和審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攻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城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3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 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 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 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 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 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