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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关于第1条第(1)款的注释续] 1.08第(1)款规定了获得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的权利,对制止此种行 为的保护加以执行同不正当竞争的实质性法律本身一样重要.不对禁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防止损害或进一步损害以及获得损害赔偿规定适当措施,保护便会停留在理论上 损害”一词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涵盖被告在损害原告的情况下获取或可能获取不 公平私利的情形.不但要对制止已发生的行为授予保护,还应对制止待发生的行为授予 保护,在由国际局对知识产权执法情况进行研究之后,本示范规定将于晚些时候增补有 关执法的规定,在这一方面,将适当考虑 TRIPS协定的第三部分题为“知识产权执法” 的规定 1.09本示范规定待增补的条款将特别涉及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以及将向自然人 和法人提供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补救,此种规定可包括责令自然人和法人停止侵权的 縈令、支付补偿损失的损害赔偿费、防止非法行为或保存有关证据的临时措施等,根据 《巳黎公约》第10条之三第(2)款和 TRIPS协定第42条脚注11,亦应可向法律地 位允许其提出知识产权主张的联合会和协会提供此种补救 1.10此外,第(1)歉(b)项提及的补救还应可提供给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 [本条注释下转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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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纲 [第1条第(1)款续] (b)凡遭受或可能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应有权得到… 中提及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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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关于第1条的注释续] 1.11第(2)款清楚地表明,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或版权保护的效力并不 排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例如,某发明人可选择为其发明保密,且依靠第6条来 保护其免遭任何形式的泄密.这样,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便构成在对具体知识产权主题 的保护之外的一种补充保护,本示范规定没有包括关于制止所谓“一味模仿”保护的专 门规定,因为至少目前还暂时无法对此种保护规定普遍接受的条件,以证明在专利法保 护之外采用该条件有正当的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中,就算该情形的特性 表明模仿者一方从事了不正当行为,一味模仿的行为也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12第(2)款的脚注对“商标”一词下了定义, [本条注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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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续」 (2)[第1至6奈与保护发明、工业品外设计、南标、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他知识 产权主题的规定之间的关系]适用第1至6条应不依赖于、并应补充任何保护发明 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及其他知识产权主题的立法规定。 [本条完] 在本示范规定中,“商标”一词包括涉及商品的商标、涉及服务的商标以及涉及商品和 服务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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