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关于第2亲的注释 2.01第(以)款第2条以《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3)款第1项为依据。但 没有使用第10条之二第(3)款第1项中的“产生”一词,而用了“造成”一词.这只 是编辑上的修改,使用词更现代化.第(1)款的措词并不象第10条之二第(3)款第 项仅限于涵盖“竞争者”(另见上文第1.06段注释)。本示范规定在使用“企业”一词 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者 2.02故意混淆与确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另外,混淆并非必须 实际已发生,因为造成混潇的可能性为要求承认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提供了足够的依据 可能混淆的有害作用不亚于实际混淆.典型的情况是,商标、厂商名称或其他企业名称 越是驰名,被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见下文第2.06、2.08和2.09段注释) 2.03第(2)款正如《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第(3)款第1项所述,“采用任何 手段”均可造成混淆,第(2)款载有此种手段的事例 2.04如果商标、厂商名称或任何其他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联想到某一商业性来源或 产地,任何对该来源或产地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通常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但是,混淆的概念不应局限于对商业性来源或产地的混淆,还应包括可表明业务联系的 任何事物,比如在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两个使用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对附属关系造成 混滑),此外,在某些情形中,消费者虽然并未假定产品或服务出自同一来源,但由其 相似特点仍料想该商标用于该具体产品或服务已取得另一企业的同意(对赞助关系造成 混淆) [本条注释下转第18页]
16 2 2.01 $ . 2.03 $ . ..;
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 第2条 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泥淆 (1)[总纲]凡在工商业活动中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对此种企业所提供的产 品或服务造成或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或做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混淆的李例]下列内容尤其可能被造成混淆
17 (1) (2)
18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关于第2条第(2)款的注释续] 2.05第(2)款第()月.商标用以将某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产 品或服务.通过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通常为商标法的专门规定所 禁止,由于在受混淆影响的消费者看来,商标是否注册并不相关,因此依不正当竞争法 提供的保护应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一视同仁 2.06如果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用于与该商标因之而驰名的产品或服 务不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特别容易对驰名商标造成混淆。一般说来,由于未经许可而 将某商标用于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不大可能会造成混淆,因此不认为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 权,原因是商标法在传统上使保护仅限于与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行为,但是 如果将某一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用于不同的产品或服务,对该标记的这一使用 仍可能导致混浠,使用驰名商标为某不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企图骗取消费者在 心目中对该商标因之而驰名的产品或服务产生联想的情形即是如此,无论驰名商标注册 与否,这些理由均可适用 2.07第(2)款第()月.厂商名称用以识别某一企业及其业务活动,并使其区别 于其他企业和他们的业务活动, 2.08第(2)款第(i目.“除商标或厂商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的说法涵盖各种 各样的名称,诸如企业在工商活动当中为体现该企业本身及由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 的服务的某种个性所使用的企业符号、徽记、徽标与标语 [本条注释下转第20页]
18 2.05 (i) 2.07 (ii) (iii) #l 0
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 [第2条第(2)款续] ()商标,无论注册与否 (i)厂商名称; Gi)除商标或厂商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
(i) (iii) 19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关于第2条第(2)款的注释续] 2.09第(2)款第(y)目,“产品外观”包括某具体产品的包装、形状、颜色或其 他非功能性的外形特点.对无论注册与否的工业品外观设计造成的混淆可属于该规定的 范畴 2.10第(2)款第以目,“产品或服务介绍”尤其包括广告,例如,混淆可能产 生于就产品或服务或就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与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所提供的信息。企业的行业服饰或店铺风格,如果可能使人产生所提供或供给的产 品或服务系经开发该行业服饰或店铺风格的企业许可的印象,亦可造成混淆 2.11第(2)款第⑩月.涉及与著名表演家、传播媒体和体育人士及其他名人有 关的所谓“名望权”,并涉及与文学或艺术作品中虚构人物有关的“商品推销权”,这 些权利涉及市场销售方法,通过这些方法企业得到许可,可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些名人 或人物的名称或包括例如声音在内的类似特征所带来的知名度或名声进行利用,而这种 利用将会刺激消费者对被许可人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未经许可而使用该所述名称或类 似特征,可对名人或人物的知名度或名声造成混淆、或有造成混淆的危险, [本条注释完]
20 2.09 ¥ 2.10 ¥ 2.11 (v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