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全球化时代国家与个人的关系 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难民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引渡、庇护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人权的国际保护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31国籍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国籍的定义:个人(主要指自然人)隶属于某个国家,具有该国公民 或国民的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恒久的法律联系。个人具有某个国 家的国籍的基础是其参加到这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与该国保持着永 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籍是国家区分其境内的本国人与外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 根据。国籍也是国家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归化取得 婚姻/收养/领土变更/个人申请入籍等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国籍的丧失 因解除而丧失 因剥夺而丧失 因期满而丧失 因放弃而丧失 因替代而丧失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案例研究:诺特波姆案 (列支敦士登vs.危地马拉,国际法院,1955年) 【基本案情】 诺特波姆是德国人。1905年他离开德国,开始在危地马拉定居, 并把危地马拉作为其事业的中心。1939年10月,他去列支敦士登探望其兄弟 时申请入籍。按照列支敦士登国籍法,外国人入籍,必须已在该国居住至少3 年,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以免除这个限制。诺特波姆交了一笔费用后获得该 限制的豁免,从而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而按照德国国籍法,他同时丧失德国 国籍。当时,德国已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 1939年12月,危地马拉驻瑞士苏黎世总领事在诺特波姆的列支敦士 登护照上签证,准予其重返危地马拉。他返回危地马拉后,即向危政府申请将 其登记簿上的国籍由德国改为列支敦士登,并经过危政府批准。此后,他一直 在危地马拉活动。1941年12月,危地马拉向德国宣战,德国被列入敌国。19 43年11月,诺特波姆被危警方以敌国侨民为由逮捕,后被移交给美国。1944 年12月,危地马拉当局撤销了把他登记为列支敦士登公民的行政决定,随后扣 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1946年,诺特波姆获得释放,他向危地马拉驻美领事申请回危,遭 到拒绝,随后他赴列支敦士登定居。1946年2月,他又向危政府提出撤销1 944年作出的关于取消对他的国籍登记为列国籍的行政决定的请求,也遭到 危拒绝。 1951年12月7日,列支敦士登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列政府认为,危地马拉当局将其国民诺特波姆逮捕、拘留、驱 逐并且排除于危国境外,以及扣押和没收他的财产,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拒 绝为这些非法行为赔偿,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判决及其依据】 1953年11月,国际法院对初步反对主张作出裁决,判定对本案 有管辖权,驳回危地马拉的初步反对意见。因为列支敦士登起诉时,危 地马拉接受管辖的声明尚属有效,既然法院已开始审理此案,就不能以 接受管辖的声明过期这种非实质性事实为由,剥夺已经确定的国际法院 管辖权。 1955年4月,国际法院就实质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 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它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一个主权国 家,有权制定法律并根据其法律授予国籍。因此,诺特波姆的入籍,是 列支敦士登行使国内管辖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使诺特波姆取得了列 国籍,因为他已加入列国籍,并同时丧失德国国籍。但是,这并不能证 明列可以对他行使外交保护权。行使外交保护权,须以他国承认这个国 籍的国际效力为条件。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
法院判称:国籍是一个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关于联结的社 会事实,关于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实际连带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 互性;取得国籍的人与投予其国籍的国家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事实上 应比与其他国家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样的国籍才是有效国籍。 外交保护权的基础是有效国籍。 法院审查了诺特波姆在列支敦士登入籍前后的行动,认为他同 列支敦士登并无实际的关系,同危地马拉却有很久和很密切的关系,而且他 同危地马拉的关系不因他加入列国籍而有所减弱。诺特波姆在列既无住所, 又无长期居所,也无在列定居的意思,更无经济利益,或已进行或拟进行的 活动。在其入籍后,生活上也无变化。他申请加入列国籍不是由于他在事实 上属于列的人口,而是希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发生时取得一个中立国的保 护。列支敦士登准许他入籍也不是以他同列有实际关系为依据的。因此,诺 特波姆的列支敦士登国籍不是实际国籍,不符合国际法上实际国籍的标准。 危地马拉没有义务承认列支敦士登赋予他的国籍,列不能根据这个国籍来向 危地马拉行使对诺特波姆的外交保护权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评析】 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根据国家实践、仲裁和司法判例以及法学 家们的意见,给国籍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纽 带,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联 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 即,或直接被法律所授予,或作为政府当局行为之结果而被授予国籍的个 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国籍的居民之间,较之与任何其他国家之居民 之间,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了一种个人与其成为它的国民的国家之 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 于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这一定义准确地表述了国籍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 上的意义。而且,国籍在外交保护意义上还必须是保护国的有效国籍。如果 不是实际国籍,它国有权拒绝保护国的请求。 此外,法院还重申了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突尼斯一摩洛哥 国籍命令案”中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一个国家的国内 管辖事项,每个国家有权以自己的法律或行为决定谁是它的国民 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冲突与 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