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 (1842年2月) 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不会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公布之前就声明说:Tio Danaos et dona ferentes[即使丹纳士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1]。相反,因为新的检查 令允许对己经颁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 从这一检查令本身谈起。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 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对于检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每个人都只能表示赞同: “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陛下曾于本月 10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国王陛下承认公正的、合 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并授权我们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1819年 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规定。” 当然!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么公正的、自由的书报检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会使人们感到有点诧异,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该法律颁布的日 期是1819年10月18日。怎么?难道这是一项由于时势所迫而废除了的法律吗?看来不是, 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必须遵守这一法律。由此可见,这一法律1842年 以前一直存在,不过没有实施罢了。正因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使新闻出版“现 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书 报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书报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说是后一种情况。在22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们的精神 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 为它不仅管理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甚至管理公众精神的行为。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 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诚的行 为,难道可能发生吗?还是国家总是盲目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最后, 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己根本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违法的行为吧?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 者都如此愚味无知,连与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竞不敢要 求实施这种法律呢? 假如我们把过错推在书报检查官身上,那么这不仅会败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且会败坏普鲁 士国家和普鲁士作者的名誉。 况且,如果书报检查官二十多年来一直进行无视法律的非法活动,那就会提供argumentum ad hominem[令人信服的证据][2],说明新闻出版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 马克思 (1842 年 2 月) 我们不是那种心怀不满的人,不会在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法令公布之前就声明说:Tieo Danaos et dona ferentes[即使丹纳士人带来礼物,我还是怕他们][1]。相反,因为新的检查 令允许对已经颁布的法律进行讨论,哪怕这种讨论和政府的观点不一致,所以,我们现在就 从这一检查令本身谈起。书报检查就是官方的批评。书报检查的标准就是批评的标准,因此, 就很难把这种标准同批评分割开来,因为它们是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的。 当然,对于检查令序言中所表述的一般倾向,每个人都只能表示赞同: “为了使新闻出版现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国王陛下曾于本月 10 日下诏王室内阁,明确反对使写作活动受到各种无理的约束。国王陛下承认公正的、合 乎礼貌的公众言论是重要的而且必需的,并授权我们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切实遵守 1819 年 10 月 18 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2 条的规定。” 当然!既然书报检查是必要的,那么公正的、自由的书报检查就更加必要了。 可是,这里有一点马上就会使人们感到有点诧异,那就是上述法律的日期。该法律颁布的日 期是 1819 年 10 月 18 日。怎么?难道这是一项由于时势所迫而废除了的法律吗?看来不是, 因为现在不过是“再度”责成书报检查官必须遵守这一法律。由此可见,这一法律 1842 年 以前一直存在,不过没有实施罢了。正因为如此,现在才又提起它,“为了”使新闻出版“现 在就”能摆脱那些未经许可的、违背陛下旨意的限制。 尽管有了法律,但是新闻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未经许可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书 报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 上面的话是针对法律,还是针对书报检查官呢? 我们未必有理由能肯定说是后一种情况。在 22 年当中,保护公民的最高利益即他们的精神 的主管机关,一直在进行非法的活动,这一机关的权力简直比罗马的书报检查官还要大,因 为它不仅管理个别公民的行为,而且甚至管理公众精神的行为。在组织完善的、以自己的行 政机关自豪的普鲁士国家里,政府高级官员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一贯的不忠诚的行 为,难道可能发生吗?还是国家总是盲目地挑选最无能的人去担任最艰巨的职务呢?最后, 也许是普鲁士国家的臣民已根本不可能起来抗议这种违法的行为吧?难道普鲁士的所有作 者都如此愚昧无知,连与自己生存有关的法律也不知道吗?还是他们的胆子太小,竟不敢要 求实施这种法律呢? 假如我们把过错推在书报检查官身上,那么这不仅会败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且会败坏普鲁 士国家和普鲁士作者的名誉。 况且,如果书报检查官二十多年来一直进行无视法律的非法活动,那就会提供 argumentum ad hominem[令人信服的证据][2],说明新闻出版需要的是别的保证,而不是给如此不负
责任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 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 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 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 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 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 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 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 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 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一一五年,可以期望颁 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 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 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 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 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深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 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 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 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 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
责任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 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 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 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 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 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 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 是情有可原的。1819 年 10 月 18 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 1824 年为止有效, 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 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 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颁 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 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 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 遵循 1819 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 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 2 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 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 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 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 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Verum index sui et falsi[真 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3]。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 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 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 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 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 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 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 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己。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 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一一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 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 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 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 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 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 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 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种 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 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样, 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 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 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伪姿态。 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 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 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 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 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 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 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作者的一切活动对象都被 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 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
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Verum index sui et falsi[真 理是检验它自身和谬误的试金石][3]。那么是对谬误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谬误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 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就是规定在探讨时要对得出结论感到恐惧,它是一种对付真 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 我只有构成我的精神个性的形式。“风格如其人。”可是实际情形怎样呢!法律允许我写作, 但是不允许我用自己的风格去写,我只能用另一种风格去写!我有权利表露自己的精神面貌, 但是首先必须使这种面貌具有一种指定的表情!哪一个正直的人不为这种无理的要求脸红, 而宁愿把自己的脑袋藏到罗马式长袍里去呢?至少可以预料在那长袍下面有一个丘必特的 脑袋。指定的表情只不过意味着“强颜欢笑”而已。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赏心悦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 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 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 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色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色彩。每一滴露水在太 阳的照耀下都闪现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它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 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精神的最主要形式是欢乐、光明,但 你们却要使阴暗成为精神的唯一合适的表现;精神只准穿着黑色的衣服,可是花丛中却没有 一枝黑色的花朵。精神的实质始终就是真理本身,而你们要把什么东西变成精神的实质呢? 谦逊。歌德说过,只有怯懦者才是谦逊的,你们想把精神变成这样的怯懦者吗?也许,这种 谦逊应该是席勒所说的那种天才的谦逊?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们就先要把自己的全体公 民、特别是你们所有的书报检查官都变成天才。况且,天才的谦逊当然不像文雅的语言那样, 避免使用乡音和土语,相反,天才的谦逊恰恰在于用事物本身的乡音和表达事物本质的土语 来说话。天才的谦逊是要忘掉谦逊和不谦逊,使事物本身突现出来。精神的谦逊总的说来就 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质特征去对待各种事物的那种普遍的思想自由。 其次,根据特利斯屈兰善第所下的定义:严肃是肉体为掩盖灵魂缺陷而做出的一种虚伪姿态。 如果严肃不应当适合这个定义,如果严肃的意思应当是注重实际的严肃态度,那么这整个规 定就会失去意义。因为我把可笑的事物看成是可笑的,这就是对它采取严肃的态度;对不谦 逊仍然采取谦逊的态度,这也就是精神的最大的不谦逊。 严肃和谦逊!这是多么不固定的、相对的概念啊!严肃在哪里结束,诙谐又从哪里开始呢? 谦逊在哪里结束,不谦逊又从哪里开始呢?我们的命运不得不由书报检查官的脾气来决定。 给书报检查官指定一种脾气和给作者指定一种风格一样,都是错误的。要是你们想在自己的 美学批评中表现得彻底,你们就得禁止过分严肃和过分谦逊地去探讨真理,因为过分的严肃 就是最大的滑稽,过分的谦逊就是最辛辣的讽刺。 最后,这是以对真理本身的完全歪曲的和抽象的观点为出发点的。作者的一切活动对象都被 归结为“真理”这个一般观念。可是,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个人身上会获得不同的反映,并 使自己的各个不同方面变成同样多的不同的精神性质;如果我们撇开一切主观的东西即上述
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 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 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难 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 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 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 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 第三者?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 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一一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的伴随 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 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 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伏尔泰说过:除了乏 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裁,只 要指出《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复那美 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对自由的书 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谦逊的言论顺利通 过。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一切一一严肃,谦逊,首先是真理,都会 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非常可疑的 真理。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隘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法令的第2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个书报检查 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 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 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7条:“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被取 消。” 第10款:“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研究通过 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各项统一规定。随后就 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 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一一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 版的。上述的第10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18条中提出的、可 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quid pro quo[移花接木][4]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 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 的做法辩解,甚至硬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
情况不谈,难道对象的性质不应当对探讨发生一些哪怕是最微小的影响吗?不仅探讨的结果 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得出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对真理的探讨本身应当是真 实的,真实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在结果中是相互结合的。难 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而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摆出严肃的样子; 当对象令人讨厌的时候,探讨却应当是谦逊的。这样一来,你们就既损害了主体的权利,也 损害了客体的权利。你们抽象地理解真理,把精神变成了枯燥地记录真理的裁判官。 也许不必去为这些玄妙的玩意儿伤脑筋?对真理是否干脆就应该这样去理解,即凡是政府的 命令都是真理,而探讨只不过是一种既多余又麻烦的、可是由于礼节关系又不能完全取消的 第三者?看来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因为探讨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一种同真理对立的东西,因 此,它就要在可疑的官方侍从——严肃和谦逊(当然俗人对牧师应该采取这种态度)的伴随 下出现。政府的理智是国家的唯一理性;诚然,在一定的时势下,这种理智也必须向另一种 理智及其空谈作某些让步,但是到那时,后一种理智就应当意识到:别人已向它让了步,而 它本来是无权的,因此,它应当表现得谦逊而又恭顺,严肃而又乏味。伏尔泰说过:除了乏 味的体裁之外,其余的一切体裁都是好的。但在这里,乏味的体裁却是独一无二的体裁,只 要指出《莱茵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干脆恢复那美 好的旧式的德国公文体裁呢?请随意写吧,可是写出来的每一个字都必须同时是对自由的书 报检查机关的阿谀奉承之词,而书报检查机关也就会让你们那既严肃又谦逊的言论顺利通 过。可千万不要失去虔敬的意识啊! 法律强调的并不是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因此,一切——严肃,谦逊,首先是真理,都会 引起怀疑,因为在这种真理的不确定的范围背后,看来还隐藏着一种非常确定、非常可疑的 真理。检查令接着指出: “因此,无论如何不应该按照某种心胸狭隘的、超出这一法律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 1819 年法令的第 2 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这个书报检查 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就是该法令的精神的集中体现,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 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 7 条:“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在今后五年内将被取 消。” 第 10 款:“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研究通过 何种办法才能够实施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有关新闻出版自由的各项统一规定。随后就 应该对德国境内新闻出版自由的合法界限作出最后决定。”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新闻出版自由,它就取消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新闻出版自 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新闻出 版的。上述的第 10 款也干脆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 18 条中提出的、可 能有一天要实行的新闻出版自由。这种 quid pro quo[移花接木][4]的做法至少表明,时势 要求对新闻出版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新闻出版界而产生的。为了替这种不得人心 的做法辩解,甚至硬说这是一项有效期限只有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它的有效
期限竞达22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许 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 “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 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超 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中 引用的第2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 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 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46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 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都 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安 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2条的精神(超出的内容以后就 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2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的, 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2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书报检查官按照第2条条文本身 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的旧 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2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 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性的宗教。这种理 性主义的观点也就是书报检查法令的观点,可是这个法令太不彻底,它的目的是要保护宗教, 但它的观点却是反宗教的。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的做 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构的 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书 报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2条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 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教派区别开来。 新的书报检查令则不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理几个字。这就是我们那 种己经基督教化的科学的滑稽产物!新的书报检查令又给新闻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锁,谁还能 否认这一点呢?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对宗教。或者,你们也许以 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己使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环吧?轻佻、敌对,说得多 么巧妙啊!“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字眼, “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在检 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红耳 赤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lettres de
期限竟达 22 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陷于自相矛盾的,它一方面不允许 按照超出法令界限的意旨来实行书报检查,但另一方面又规定书报检查应当超出这种界限: “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书报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 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不是非做不可的。仅仅这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不仅超 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而且也超出了它的特定要求。旧的书报检查法令,即在检查令中 引用的第 2 条,不仅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 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存在的图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赞许的叙述的一切企图, 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士邦和德意志联邦 46 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 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如此遥远的情况都 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脆弱的安全,那么每一句对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它的安 全呢? 这样一来,检查令在自由主义方面就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第 2 条的精神(超出的内容以后就 会清楚,不过,既然这种超出被说成是法令第 2 条的结论,那它在形式上就是值得怀疑的, 其实检查令只明智地引用了法令第 2 条的前一半,但又责成书报检查官按照第 2 条条文本身 办事),而在非自由主义方面,检查令也同样超出了书报检查法令的范围,它在对报刊的旧 有的限制之外又加上了新的限制。 上述书报检查法令的第 2 条指出: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 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 1819 年,理性主义还占统治地位,这种理论把一般的宗教理解为所谓理性的宗教。这种理 性主义的观点也就是书报检查法令的观点,可是这个法令太不彻底,它的目的是要保护宗教, 但它的观点却是反宗教的。这种把宗教的一般原则同它的实际内容和规定性分割开来的做 法,正是同宗教的一般原则相抵触的。因为每种宗教都认为,它同其他各种特殊的、虚构的 宗教的区别,正在于它的特殊本质,正是由于它有这种规定性,它才是真正的宗教。新的书 报检查令在它引用的第 2 条中省略了附加的限制条文,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个别宗教党派 和教派都不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不仅如此,检查令还作了如下的解释: “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均不应容忍。” 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绝口不谈基督教,相反,它把宗教同所有个别的宗教党派和教派区别开来。 新的书报检查令则不仅把宗教改成了基督教,而且还加上了某一教理几个字。这就是我们那 种已经基督教化的科学的滑稽产物!新的书报检查令又给新闻出版造好了新的枷锁,谁还能 否认这一点呢?据说,既不能一般地反对宗教,也不能特殊地反对宗教。或者,你们也许以 为,“轻佻的、敌对的”这几个字眼已使新的锁链变成了玫瑰花环吧?轻佻、敌对,说得多 么巧妙啊!“轻佻的”这个形容词是要求公民行为端庄正派,这是一个对众人公开的字眼, “敌对的”这个形容词则是对书报检查官偷偷地说的,它是“轻佻”在法律上的解释。在检 查令中我们还能找到许多玩弄这种巧妙手法的例子:对公众用的是一套主观的、使人面红耳 赤的字眼,对书报检查官用的则是另一套客观的、使作者不禁脸色发白的字眼。lettres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