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再比如权利人指控上传信息者侵害其版权,在裁决 之前被权威机构通知暂停传播,但后来被裁决不构成版 权侵权(可能属于合理使用或其它原因)。此时服务商 又要承担什幺责任呢?对此类问题,美国的《跨世纪数 字版权法》确立的规则是可以借鉴的。该法规定,如果 网络服务商出于善意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则不需承担法 律责任;发出通知的人如果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赔偿被控侵权人和网络服务者因其虚假陈述所遭 受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成本及律师费
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是在虚拟世界中提供有关服务 但其行为也应遵守真实世界里的法律规定,并对侵权行 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 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网上侵权责任:“利用互联网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权利自然包括网站经营者和其 它人两种。利用网络侵权仍然适用传统法中谁侵权、谁 担责的基本规则。而对于利用网络侵权而言,最重要的 即是区分是网站经营者本身利用侵犯他人权利,还是他 人利用其网站侵权以及在他人利用网站实施侵权时,网 站经营者承担什幺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 就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或者网站经营者 对信息内容的控制角度,网络服务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口在前一种角色下,网络服务器的经营者直接向消费 者(接受者)发布信息,充当主动传输内容的角色;在 后一种角色下,是经营者以外的人通过某个服务器发布 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充当被动传输信息的角色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 1.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在一定程度上说,任何人都能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 不论是普通的个人或企业用户,设立并经营网站的个人 公司,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但是,通常一讲到网络内容服务商,专指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公司。 大多数网络服务公司既提供中介服务,同时也提供 内容服务,凡是直接发布了某种信息的网站经营者,在 信息传播中充当发布者( Publisher)角色。发布者即是 以自己的名义向他人发布信息的主体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指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中介服 务的主体,它又可以分为为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主机服务 提供者。 (1)接入服务提供商。接入服务提供者,指为信息 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 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主体 (2)主机服务提供商。主机报务提供者指为用户 提供服务器空间,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 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 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 上搜索信息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