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 上述两类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信息 传播中均处于媒介地位,不属于信息的发 布者,但是二者对所被动传输的信息控制 能力却不尽相同 正是基于此,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信息传输 的地位被认为是类夜恒不完全等同于 普通电信业者”;而主机服务提供者的地 然不是信息发布者,同时也不是纯粹 的信息传播 Distributor)。主机服务 提供者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发布和传播场 所,其特殊的运作方式已使其很难简单地 归类为发布者或传播者
(一)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分类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主机服务提供者无法事先对信息行使充分的编 辑方面的控制权。 (2)主机服务提供者可以事后对信息行使一定的编 辑方面的控制权。 因此,主机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 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的信息传播者,其法律责任标准也 不能简单地以发布者或传播者的标准衡量,而需要依据 主机服务提供商独特地位予以确定
(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基本原则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其上可能发 生多种侵权或违法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发布 虚假广告、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侵犯消费者杈益、 侵犯商业秘密、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等。 就网上公开的信息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间题,存在 个基本原则,即谁发布,谁承担责任。但在有些情形下, 权利人难以找到网络内容的提供者,有时即使找到了, 又可能在别的国家,本国法院又难以行使管辖权,因此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最易成为侵权诉讼的被告。这就使 得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面临很大的风险
(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基本原贝 ISP只为用户网上信息交流提供信道、空间及技术服 务,且不能事先选择、改变传输信息的内容,也不能选 择信息的接受者,一日他人(用户)利用其系统或网络 发送侵权或违法信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危害社会 公益,ISP是否应为此而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范围如 何、采什幺样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第二节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法律规制的难点 网络作为一种传媒具有开放性、自由性、迅捷性 无国界性、互动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对网络广告 发布监管的难度。 (1)清晰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广告具有一定难 度。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定位问题模糊不 清 (3)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媒体新、运作模式新、表 现形式新、计价方法新,传统的广告管理机关对网络广 告自然产生一种陌生感,因为生疏而不知管理从哪里入 手,一时难以适应网络广告的管理。 (4)网络广告发布主体和渠道多样,广告发布地 域无边界等特点使广告管理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