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 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信息发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 针对不特定受众的某种信息 第二种是信息传输。 口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其索 取的信息。 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 性的网上信息服务,即信息贮存服务
(一)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 来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 的。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 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 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论有偿还是无偿,在网络服 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 口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 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1.对信息内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在向特定用户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 者对于信息内容承担义务要超出作为公共信息服务者的 义务,除了保证信息的合法外,还应当保证信息真实 有效。 所谓合法,即提供的信息不为法律所禁止,也就是 不得含有前面提供的为法律所禁止传播的内容。所谓真 实,即是所提供的信息符合事实或不虚假;所谓有效, 即是保证所传递的信息是有效期限内,而不是失效的信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2.有偿和无偿问题 根据注册用户是否向网络服务者支付费用,可以将 网络服务者与用户间的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而在现实中,大多数网络用户与服务提供商之间有服务 合同是无偿的。作为一般原则,合同不因无偿而免责, 向用户提供免费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同样要承担基本 合同义务和责任。 ◆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因服务瑕疵而给 用户造成损失时,可否考虑只要求服务商承担轻赔偿责 任。也就是只有在网络服务商对其服务有故意或重大过 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或疏忽情 形下,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实际损失的责任
(二)网络信息服务合同几个法律问题 3.应请求的中止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中止行为主要是针对信息的处理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网络内容存在监控能力和义务时, 按照“表面合理标准”审查而出于善意主动删除或接到 权利人发出通知而采取删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后 来被权威机构认定不成立,此时服务商要不要承担违反 合同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