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电子商务法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网络广告及其法律规制 第三节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规制 第四节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五节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第一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 网站经营者作为公共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网站具有传播信息的功能,因此被称为“第四媒 体”,任何人借助计算机登陆某一个网站就可以浏览和 阅读网上公开信息。因此,在网站与社会中不特定的公 众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关系”。 口但这里不需要当事人任何意思表示或合意,而是被 直接推定或默示其存在这样的服务关系。而且,网络服 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法 律直接规定网站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过程应当履行哪 些义务,以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和传输能够按照合法、有 效的方式运营
(一)服务行为合法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即网站),首先应当按照经 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 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 口另外,网站在从事特殊服务项目中要求登记备案的 义务。这些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 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二)保证信息内容合法义务 口《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 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 容的合法”。这一条有两个含义,一是提出了一个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一般性义务,另一个含义是网站 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性。 对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公司上述义务的履行和责 任承担是明确的,但是,对于提供中介服务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情形较为复杂。在这一点上需要根据中介服务 提供者的服务内容及其对被动上传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来 确定
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 义务 网络信息服务合同概述 口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网络服务提供商 均可以给网络用户实现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 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检索和 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 内容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 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我们称之为网上信息服务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