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电子商务法 第十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法律承认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电子合同成立的特殊形式 第五节电子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 第七节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 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了变化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 6.电子合同形式上的变化对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法 律产生了重大影响
电子合同的概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简 称《示范法》)第6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律要求 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 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虽未 对电子合同有明确的定义,但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电 子商务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 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 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 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 了法律保障
电子合同的概念 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99年7月制定的《统一电 子交易法》(UETC)对合同和电子方式定义为:“合 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 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 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2000年 8月修正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TA)第2条 (a)款(17)项和(26)项采用了与《统一电子交易 法》相同的定义。这两部法案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 法》的定义方式是类似的,即不明文规定电子合同的定 义,而是强调了“电子”的内涵,凡符合以“电子”形 式订立的合同即属电子合同。 我国《合同法》也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 律上确认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手段缔结。我国目前虽然 没有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出台,但一些地方政府已开 始探讨电子合同的具体定义与内容
电子合同的形式 口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但是,数据电文 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有很大争论的。因此,本章 将在第二节详细讨论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即电 子合同的法律承认问题。 其它形式是一个开放式的条款,凡是口头形式和书 面形式无法涵盖的形式均可归入此类。如房屋租赁期满 虽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续约,但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 出租人继续收取。双方的行为即表明愿意延长合同期限。 这种情况在电子合同中也有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