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商法导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三节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六章 商法导论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三节 商主体与商行为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专门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和规范 的总和。商法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 解 在狹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广义上,商法涉及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 种法律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专门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的法律和规范 的总和。商法通常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 解。 在狭义上,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 在广义上,商法涉及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 种法律
商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 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 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 等基本制度。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上的商 法典又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其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 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二,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 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三,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 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 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一、 商法的概念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 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其内容主要涉及商主体、商行为之界定、创设等商法 的一般规则以及商事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 等基本制度。 由于各国法典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上的商 法典又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主要分为三大类: 其一,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 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二,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 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其三,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 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 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商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 律规范的性质、作用、构成,以及规范实施的方 式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 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 法规范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 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 中;商法的形式包括了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 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 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立法还是奉行民商 立法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一、 商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 律规范的性质、作用、构成,以及规范实施的方 式等在理念上的有机统一。 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 法规范不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 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 中;商法的形式包括了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 从实质意义上看,无论属大陆法系还是英美 法系,无论奉行民商分立立法还是奉行民商合一 立法的国家,都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 量存在,不仅仅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行 政法中存在有大量的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及其所从 事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一大批商事特别法 也已经陆续颁行,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 海商等。从这一点上说,我国已经有了商法
一、 商法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 量存在,不仅仅在我国传统的民法、经济法、行 政法中存在有大量的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及其所从 事的商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一大批商事特别法 也已经陆续颁行,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 海商等。从这一点上说,我国已经有了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