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度报告 业绩 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业绩详见“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合并利润表” 公司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业绩摘要详见“第十三节五年业绩摘要” 四、股息及股息税项减免 本公司拟订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 2,508,617,532股为基数,向2016年度现金股利派发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和 H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5元(含税),共派发股利人民币 881,463,149元,本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2016年度本公司不进行送红股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 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 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的2个月内进行 现金股利分配。关于股利派发的日期及其他具体事宜,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公告。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及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等 详见“第七节重要事项”之“一、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A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 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 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 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 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 6/165
2016 年年度报告 16 / 165 三、业绩 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之年度业绩详见“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之“合并利润表”。 公司最近五个财政年度业绩摘要详见“第十三节 五年业绩摘要”。 四、股息及股息税项减免 本公司拟订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总股本 2,508,617,532 股为基数,向 2016 年度现金股利派发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 H 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7.5 元(含税),共派发股利人民币 1,881,463,149 元,本公司结余的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2016 年度本公司不进行送红股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 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 本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的 2 个月内进行 现金股利分配。关于股利派发的日期及其他具体事宜,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公告。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及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等 详见“第七节 重要事项”之“一、普通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A 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按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 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除前述 QFII 以外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 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 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 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 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
2016年年度报告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H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公司向名列H股股东名册上的境外居民个 人股东派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股利时,无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 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 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 款,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股东依据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项和/或享受税项减免 五、H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筹集资金扩张业务以及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和竞争力,本公司进行H股的首次公 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95号)核准,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完成向境外投资者首次发行439,679,600 股H股,并进一步于2015年4月28日完成向境外投资者超额配售65,951,600股H股的工作,共 计发行H股505,631,200股。此次H股IP0每股配售价格为港币16.80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 行费用,两次募集资金到账净额为港币8,278,123,392.61元,折合美元共计1,067,317,464.20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使用H股募集资金累计100,451.43万美元,其中包括汇回 境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及补充日常营运资金20,000~万美元,用于美国汽车玻璃项目建设 65,401.43万美元,投资用于俄罗斯汽车玻璃项目建设15,050万美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H股募集资金除汇回境内20,000万美元,其余均使用于海 外项目建设 六、关连交易 公司关连交易内容详见“第七节重要事项”之“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17/165
2016 年年度报告 17 / 165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H 股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4]0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公司向名列 H 股股东名册上的境外居民个 人股东派发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股利时,无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 号)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 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 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 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 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 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 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 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H 股公司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 款,应缴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股东依据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项和/或享受税项减免。 五、H 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为筹集资金扩张业务以及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企业管治和竞争力,本公司进行 H 股的首次公 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95 号)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完成向境外投资者首次发行 439,679,600 股 H 股,并进一步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完成向境外投资者超额配售 65,951,600 股 H 股的工作,共 计发行 H 股 505,631,200 股。此次 H 股 IPO 每股配售价格为港币 16.80 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 行费用,两次募集资金到账净额为港币 8,278,123,392.61 元,折合美元共计 1,067,317,464.20 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使用 H 股募集资金累计 100,451.43 万美元,其中包括汇回 境内归还境内银行贷款及补充日常营运资金 20,000 万美元,用于美国汽车玻璃项目建设 65,401.43 万美元,投资用于俄罗斯汽车玻璃项目建设 15,050 万美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 H 股募集资金除汇回境内 20,000 万美元,其余均使用于海 外项目建设。 六、关连交易 公司关连交易内容详见“第七节 重要事项”之“十四、重大关联交易
2016年年度报告 七、捐赠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合计对外捐赠为人民币68.21万元。 八、物业、厂房及设备 公司物业、厂房及设备变动情况详见“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七18「固 定资产」”。 九、附属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有关本公司于主要附属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权益在2016年12月31日的情况详见“第 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内容详见“第九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之“四、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十一、权益披露 公司的权益披露详见“第八节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十二、购入、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于报告期内没有购入、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任何上市证券。 十三、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已公开资料及就本公司董事所知,本公司具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十四、股票发行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第八节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十五、储备及可分配储备 根据中国公司法,在拨往法定盈余公积后,未分配利润可当作股息分配。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2016年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34.02亿元 十六、优先认股权、股份期权安排 本公司的章程或中国法律均无订明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同时,本公司目前并无任何股份 期权安排。 十七、银行借款及其他贷款 有关本公司银行借款及其他贷款的情况详见“第十二节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七31「短期借款」、附注七.43「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附注七.45「长期借款」 十八、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 除本年度报告中的企业管治报告所解释的情况,本公司报告期内已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 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有关本公司企业管治详情,详见“第十节公司治理及企业 管治报告 18/165
2016 年年度报告 18 / 165 七、捐赠 本报告期内,本集团合计对外捐赠为人民币 68.21 万元。 八、物业、厂房及设备 公司物业、厂房及设备变动情况详见“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七.18「固 定资产」”。 九、附属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有关本公司于主要附属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的权益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情况详见“第 十二节 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内容详见“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之“四、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十一、权益披露 公司的权益披露详见“第八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十二、购入、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上市证券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于报告期内没有购入、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任何上市证券。 十三、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已公开资料及就本公司董事所知,本公司具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十四、股票发行 公司关于股票发行情况具体内容详见“第八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十五、储备及可分配储备 根据中国公司法,在拨往法定盈余公积后,未分配利润可当作股息分配。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 务报表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2016 年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34.02 亿元。 十六、优先认股权、股份期权安排 本公司的章程或中国法律均无订明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条款,同时,本公司目前并无任何股份 期权安排。 十七、银行借款及其他贷款 有关本公司银行借款及其他贷款的情况详见“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之“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七.31「短期借款」、附注七.43「1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及附注七.45「长期借款」”。 十八、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 除本年度报告中的企业管治报告所解释的情况,本公司报告期内已遵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 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有关本公司企业管治详情,详见“第十节 公司治理及企业 管治报告
2016年年度报告 十九、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己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社会责任 报告》,有关报告将于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披露。 二十、与雇员、客户、供应商关系说明 (一)雇员 应国际化与技术升级、管理升级需求,通过官网、官微及海内外人才网、社交圈、国内外大 学招聘人才,并经过入职培训、实操培训、专项培训后,服务与全球福耀企业。本集团通过季度 绩效辅导和年度绩效考核向员工反馈其工作表现,并对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以提升其技能水 平和综合素质。有关雇员的其他资料详见“第九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之“八、 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二)客户 本集团向中国、美国、英国、香港、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及地区的配套及配件客户销售汽 车玻璃。本集团的配套客户包括全球前二十大汽车生产商(按产量计),如丰田、大众、通用汽 车、福特、现代等,以及中国前十大乘用车生产商(按产量计),如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上海 大众、北京现代、东风日产等(均为全球前二十大汽车制造商所运营的联属公司或合营企业)。 2016年,本集团的前五大客户(彼等均为独立第三方汽车玻璃客户)占本集团收入的15.15%, 而本集团的最大客户则占收入的5.01%,本集团与主要客户关系良好,与最大客户的合作关系保 持长达20年以上,且本集团不存在依赖主要客户的情况。本集团前五大客户中概无公司董事、董 事的紧密联系人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占有权益 (三)供应商 本集团已采用基于产品质量、价格、按时交付产品的能力及技术能力评估国内外潜在供应商 的程序。本集团已于俄罗斯及美国子公司设立采购部门,使用与本集团所采纳的相同供应管理系 统,向当地供应商采购用于海外生产的原材料。本集团会依据ISO/TS16949质量体系对供应商的 生产基地进行定期实地考察。本集团通常与主要供应商订立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一般而言,本 集团与供应商订立的协议会订明各种原材料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付款条款及质保期等。 2016年,本集团的前五大供应商占本集团购货额的19.95%,而本集团的最大供应商则占购货 额的6.15%。本集团前五大供应商中概无公司董事、董事的紧密联系人或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占有权益。 二十一、环保事宜 本集团遵守经营地所在国的一系列环保法律及法规,包括规定废气排放、污水排放、噪声控 制及危险物质和废物的管理及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集团的生产流程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粉尘、噪声和固体废物,这些污染 物的排放均符合所有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尽量减少生产流程对环境的影响,本集团 已采取全面的环保措施,其中包括(1)浮法玻璃窑炉尾气安装脱硝设备,(2)使用清洁能源, 以天然气替代重油作为浮法玻璃的生产燃料,(3)浮法事业部均安装水回用系统循环使用生产用 水,(4)选用低噪音环保型设备,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同时使用围墙和吸音材料,有 效降低噪声,(5)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固体废物,(6)落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此外 本集团按监测计划对工厂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在建设生产工厂前,本集团亦 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集团的环境管理体系已取得IS014001认证。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集团没有遭到任何重大环保索赔、诉讼、罚款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职业健康与安全事宜 本集团遵守中国政府机构及其他经营地所在国所实施的劳动安全法律及法规。本集团已推行 多项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以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其中包括(1)向全体员工提供作业和安全控制 程序指引,(2)在我们的生产基地采取保护措施,(3)定期检验设备和设施以识别及消除安全 危险,(4)定期为员工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本集团设立了劳动安全委员会,负责监控及确保本集 团的健康与安全程序的有效实施。本集团己于俄罗斯及美国子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俄 19/165
2016 年年度报告 19 / 165 十九、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社会责任 报告》,有关报告将于香港联交所及上交所披露。 二十、与雇员、客户、供应商关系说明 (一)雇员 应国际化与技术升级、管理升级需求,通过官网、官微及海内外人才网、社交圈、国内外大 学招聘人才,并经过入职培训、实操培训、专项培训后,服务与全球福耀企业。本集团通过季度 绩效辅导和年度绩效考核向员工反馈其工作表现,并对在职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以提升其技能水 平和综合素质。有关雇员的其他资料详见“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之“八、 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 (二)客户 本集团向中国、美国、英国、香港、德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及地区的配套及配件客户销售汽 车玻璃。本集团的配套客户包括全球前二十大汽车生产商(按产量计),如丰田、大众、通用汽 车、福特、现代等,以及中国前十大乘用车生产商(按产量计),如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上海 大众、北京现代、东风日产等(均为全球前二十大汽车制造商所运营的联属公司或合营企业)。 2016 年,本集团的前五大客户(彼等均为独立第三方汽车玻璃客户)占本集团收入的 15.15%, 而本集团的最大客户则占收入的 5.01%,本集团与主要客户关系良好,与最大客户的合作关系保 持长达 20 年以上,且本集团不存在依赖主要客户的情况。本集团前五大客户中概无公司董事、董 事的紧密联系人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占有权益。 (三)供应商 本集团已采用基于产品质量、价格、按时交付产品的能力及技术能力评估国内外潜在供应商 的程序。本集团已于俄罗斯及美国子公司设立采购部门,使用与本集团所采纳的相同供应管理系 统,向当地供应商采购用于海外生产的原材料。本集团会依据 ISO/TS16949 质量体系对供应商的 生产基地进行定期实地考察。本集团通常与主要供应商订立为期一年的采购合同。一般而言,本 集团与供应商订立的协议会订明各种原材料的数量、价格、质量规格、付款条款及质保期等。 2016 年,本集团的前五大供应商占本集团购货额的 19.95%,而本集团的最大供应商则占购货 额的 6.15%。本集团前五大供应商中概无公司董事、董事的紧密联系人或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占有权益。 二十一、环保事宜 本集团遵守经营地所在国的一系列环保法律及法规,包括规定废气排放、污水排放、噪声控 制及危险物质和废物的管理及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集团的生产流程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粉尘、噪声和固体废物,这些污染 物的排放均符合所有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尽量减少生产流程对环境的影响,本集团 已采取全面的环保措施,其中包括(1)浮法玻璃窑炉尾气安装脱硝设备,(2)使用清洁能源, 以天然气替代重油作为浮法玻璃的生产燃料,(3)浮法事业部均安装水回用系统循环使用生产用 水,(4)选用低噪音环保型设备,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同时使用围墙和吸音材料,有 效降低噪声,(5)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固体废物,(6)落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此外, 本集团按监测计划对工厂进行环境监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在建设生产工厂前,本集团亦 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集团的环境管理体系已取得 ISO14001 认证。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集团没有遭到任何重大环保索赔、诉讼、罚款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职业健康与安全事宜 本集团遵守中国政府机构及其他经营地所在国所实施的劳动安全法律及法规。本集团已推行 多项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以维持安全的工作环境,其中包括(1)向全体员工提供作业和安全控制 程序指引,(2)在我们的生产基地采取保护措施,(3)定期检验设备和设施以识别及消除安全 危险,(4)定期为员工开展安全意识培训。本集团设立了劳动安全委员会,负责监控及确保本集 团的健康与安全程序的有效实施。本集团已于俄罗斯及美国子公司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在俄
2016年年度报告 罗斯及美国的生产基地建立及监察安全管理系统的实施。此外,本集团已指定人员在俄罗斯及美 国的生产基地负责安全管理。本集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取得GB/T28001认证。随着本集 团的业务扩张,本集团将定期审査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以确保它们符合行业惯例及适用的法律 法规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团并无经历任何由健康与安全问题导致的重大非计划停产,也没有收 到与健康及安全相关的重大索赔。 二十三、法律程序及监管合规 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会涉及各类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公司目前并无卷入或并不知悉面临本公司认为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有关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续遵 守适用法律及法规则情况详见“第十节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相关内容描述。 二十四、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之审阅 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已经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审阅。 20/165
2016 年年度报告 20 / 165 罗斯及美国的生产基地建立及监察安全管理系统的实施。此外,本集团已指定人员在俄罗斯及美 国的生产基地负责安全管理。本集团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取得 GB/T28001 认证。随着本集 团的业务扩张,本集团将定期审查职业健康与安全程序,以确保它们符合行业惯例及适用的法律 法规。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集团并无经历任何由健康与安全问题导致的重大非计划停产,也没有收 到与健康及安全相关的重大索赔。 二十三、法律程序及监管合规 本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不时会涉及各类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本公司目前并无卷入或并不知悉面临本公司认为可能对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法律、仲裁或行政诉讼。有关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续遵 守适用法律及法规则情况详见“第十节 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相关内容描述。 二十四、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之审阅 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已经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