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这一原则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要约虽正式发出,但 对方并未获悉,其行为即使与要约暗合,要约人在法律上仍无任何义务。因为, 要约既未送达,因而,也就不可能生效。以悬赏为例,觅得悬赏物之人如不知悬 赏一事,则无权索赏此一判决最初见于美国1868年菲奇诉期内达克一案。此后 一些类似案件均循此判决。唯独在英国1891年吉本斯诉普罗克特一案中,法院 认为,原告虽不知悬赏一事,但却将所需的情况报送给了悬赏者,故判决原告有 权索赏。此一判决遭到英美法学家的普遍责难,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 亚和南非等因均拒绝按此原则进行判决。 3)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定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2 款) (2)要约传达的方式 传达要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通过口头、信件、电报等等。但传达者必 须是要约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者传达无效。例如,甲与己谈到愿以3000 元为代价将汽车售给丙,乙将此事告诉了丙。丙如携3000元来购车,甲有权拒 售,因甲并未向丙发出要约,又未委托乙代为传达要约,在法律上自无出售的义 务。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也就是受要约人得以承 诺的期间,故亦称为承诺期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5条的规定,如 果要约无约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内不得以无约因为由撤销合约,但是不可撤 销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法典虽规定了法定期限,但因没有规定期限 的计算方法,因此也存在着缺陷。我们认为,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自主决 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应根据实践中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其 一,以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才能对要约人 产生拘束力,否则,要约即丧失效力。其二,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应 当依通常情形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 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必需的时间:考虑作出承诺必需的时间: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必需的时间。对时间的确定应考虑要约的传递方式、行业习 惯等多种因素。 4、要约的终止(撤回、撤销和消灭)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 6
6 要约必须传达给受要约人这一原则还有另一层含义,即要约虽正式发出,但 对方并未获悉,其行为即使与要约暗合,要约人在法律上仍无任何义务。因为, 要约既未送达,因而,也就不可能生效。以悬赏为例,觅得悬赏物之人如不知悬 赏一事,则无权索赏此一判决最初见于美国 1868 年菲奇诉期内达克一案。此后 一些类似案件均循此判决。唯独在英国 1891 年吉本斯诉普罗克特一案中,法院 认为,原告虽不知悬赏一事,但却将所需的情况报送给了悬赏者,故判决原告有 权索赏。此一判决遭到英美法学家的普遍责难,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如澳大利 亚和南非等国均拒绝按此原则进行判决。 3) 如果要约人未特别限定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 16 条 2 款) (2)要约传达的方式 传达要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通过口头、信件、电报等等。但传达者必 须是要约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者传达无效。例如,甲与己谈到愿以 3000 元为代价将汽车售给丙,乙将此事告诉了丙。丙如携 3000 元来购车,甲有权拒 售,因甲并未向丙发出要约,又未委托乙代为传达要约,在法律上自无出售的义 务。 (3)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也就是受要约人得以承 诺的期间,故亦称为承诺期间。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205 条的规定, 如 果要约无约定时间,则在合理时间内不得以无约因为由撤销合约, 但是不可撤 销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法典虽规定了法定期限, 但因没有规定期限 的计算方法,因此也存在着缺陷。我们认为, 要约的存续期间由要约人自主决 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 应根据实践中要约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其 一,以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只有立即作出承诺, 才能对要约人 产生拘束力,否则,要约即丧失效力。其二,以非直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应 当依通常情形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的确定一般应 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必需的时间;考虑作出承诺必需的时间; 承 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必需的时间。对时间的确定应考虑要约的传递方式、 行业习 惯等多种因素。 4、要约的终止(撤回、撤销和消灭)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为了尊重要约人
的意志,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撒回。”但“撤撒 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只 有这样,要约的撒回才有效力。因为在此期间,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不 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这是关于撤回要约的基本规则。 这一规则是在英国1880年伯恩公司诉利昂·范·廷霍文公司一案中确定。 被告于1日用信件发出要约,嘱电复,原告于11回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同意, 但被告已于8日另函撒回要约,而此函于20日始送达受要约人处。法院判决此 要约不得视为已撤回。不过,在美国1875年舒伊诉美国一案中,法院认为要约 如系通过广告作出,也可以通过广告撤回,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读过撤回的广告。 要约的撤回虽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却不必由要约人亲自为之,第三 者转告也有效。这一原则确定于英国1876年迪金森诉多兹一案。多兹向迪金森 致送售屋的要约、言明星期五上午九时前答复。但多兹却在星期四将层另售他, 当日晚,有人将此事告诉了迪金森。星期五上午九时前,迪金森复函表示承诺。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多兹己经撤回要约,合同未成立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将该项要约 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 以撤销,以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但应当以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为前提。所以, 撒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具体而言,在 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口头承诺,或是通过某种行为承诺的情况下,由 于口头承诺无需在途时间,行为承诺无须通知,撤销要约的通知就应当在口头 承诺或者行为承诺之前到达要约人。 由于要约的撒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往往对受要约人不利,所以法律特 别加以限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撒 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撒销: (2)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撒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者,具体为:一,要约表明了确定的不撒 销的意思,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二,要约表明一定等对方答复。三,通 过行为可以断定,如一古画收藏者甲装裱藏品,出价十万,装裱师傅认真,先收 一幅装裱,如效果好再裱其余。甲的即行为表明要约肯定,不会再拿其余到别处 装裱。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 一定的费用,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合同法对生效的要约采取的是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可撤销为例外 (3)要约失效
7 的意志,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 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只 有这样,要约的撤回才有效力。因为在此期间,要约并没有生效, 撤回要约不 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这是关于撤回要约的基本规则。 这一规则是在英国 1880 年伯恩公司诉利昂·范·廷霍文公司~案中确定。 被告于 1 日用信件发出要约,嘱电复,原告于 11 回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同意, 但被告已于 8 日另函撤回要约,而此函于 20 日始送达受要约人处。法院判决此 要约不得视为已撤回。不过,在美国 1875 年舒伊诉美国一案中,法院认为要约 如系通过广告作出,也可以通过广告撤回,而不管受要约人是否读过撤回的广告。 要约的撤回虽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却不必由要约人亲自为之,第三 者转告也有效。这一原则确定于英国 1876 年迪金森诉多兹一案。多兹向迪金森 致送售屋的要约、言明星期五上午九时前答复。但多兹却在星期四将屋另售他, 当日晚,有人将此事告诉了迪金森。星期五上午九时前,迪金森复函表示承诺。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多兹已经撤回要约,合同未成立。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将该项要约 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18 条的规定, 要约可 以撤销,以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但应当以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为前提。 所以,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具体而言,在 受要约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的情况下,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口头承诺,或是通过某种行为承诺的情况下,由 于口头承诺无需在途时间,行为承诺无须通知, 撤销要约的通知就应当在口头 承诺或者行为承诺之前到达要约人。 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以后,往往对受要约人不利, 所以法律特 别加以限制。根据《合同法》第 19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不得撤 销:⑴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⑵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者,具体为:一,要约表明了确定的不撤 销的意思,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二,要约表明一定等对方答复。三,通 过行为可以断定,如一古画收藏者甲装裱藏品,出价十万,装裱师傅认真,先收 一幅装裱,如效果好再裱其余。甲的即行为表明要约肯定,不会再拿其余到别处 装裱。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 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 一定的费用,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合同法对生效的要约采取的是以不可撤销为原则,以可撤销为例外。 (3)要约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因下列原因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可分为二种情形,其一为明示的拒绝,要约于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失效。如以信件通知拒绝,但受要约人在信件到达之前改变主意,又 以电报通知承诺,电报并先于信件到达,合同应视为成立。但在拒绝已经送达后, 如要约人不重新发出要约,拒绝者就不能再对原要约表示承诺。其二为不作为的 拒绝,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间不为此行为的。(参见《合同法》第22条)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中规定必须在某时以前作出承诺,如已过期,所作的承诺便无效。 有效期一般自收到要约之日算起,也可以在要约中规定从发出要约之日算起。如 果在传送要约中有迟误,而且受要约人明知已发生迟误,按常规,则从应当收到 要约之日算起。如要约未规定期限,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所谓合 理期限,并无一定的规则,主要由法院针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一般说,如要约 以电报发出,承诺以信件回复则很容易导致要约失效。再如出售易腐或市价波动 剧烈的商品,答复也不能太迟。有些要约虽不涉及易腐商品,但承诺过迟,要约 也会失效。因为,任何要约都不可能是无限期的,美国1844年洛林诉波士顿市 一案说明了这一点。1837年5月,波士顿市政当局刊登广告,声明对揭发与擒 拿纵火者发给奖金,此后也未刊登广告撤回这一要约。1941年1月,原告因捉 拿一纵火者而请赏。法院认为此项要约因历时太久而过期,判决原告败诉。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拒绝往往不是直截了当的,有 时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者表示有条件地接受,这些都应看作 拒绝,其实就是发出反要约。(《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5)死亡。这种情况合同法未规定。按一般常识判断,任何一方的死亡都 将使要约失去效力,但在法律上并不如此简单。按照英美合同法的原则,如受要 约人已接到要约人死亡的通知,他就不能再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在得悉要约 人己经死亡之前就发出了承诺,在英国,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此合同 必须由要约人本人来执行,例如由要约人充当代理人或为对方画像。那末,这一 合同便不能成立:其二,如果此合同可由死者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来执行,这 一合同就仍然有效。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美国认为,即使受要约人在 知悉要约人死亡之前就发出承诺,要约人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不受此要约与承诺的 约束,因为一方既死,就谈不上达成协议。 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死亡,要约应停止生效,受要约人的继 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无效。这是加拿大1928年里·欧文一案的判决原 则。英美两国的法学家均同意这一原则。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后死亡,则按
8 根据《合同法》第 20 条的规定,要约因下列原因失效: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可分为二种情形,其一为明示的拒绝, 要约于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失效。如以信件通知拒绝,但受要约人在信件到达之前改变主意,又 以电报通知承诺,电报并先于信件到达,合同应视为成立。但在拒绝已经送达后, 如要约人不重新发出要约,拒绝者就不能再对原要约表示承诺。其二为不作为的 拒绝,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 受要约人在承诺 期间不为此行为的。(参见《合同法》第 22 条)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中规定必须在某时以前作出承诺,如已过期,所作的承诺便无效。 有效期一般自收到要约之日算起,也可以在要约中规定从发出要约之日算起。如 果在传送要约中有迟误,而且受要约人明知已发生迟误,按常规,则从应当收到 要约之日算起。如要约未规定期限,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所谓合 理期限,并无一定的规则,主要由法院针对具体情况作出裁决。一般说,如要约 以电报发出,承诺以信件回复则很容易导致要约失效。再如出售易腐或市价波动 剧烈的商品,答复也不能太迟。有些要约虽不涉及易腐商品,但承诺过迟,要约 也会失效。因为,任何要约都不可能是无限期的,美国 1844 年洛林诉波士顿市 一案说明了这一点。1837 年 5 月,波士顿市政当局刊登广告,声明对揭发与擒 拿纵火者发给奖金,此后也未刊登广告撤回这一要约。1941 年 1 月,原告因捉 拿一纵火者而请赏。法院认为此项要约因历时太久而过期,判决原告败诉。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拒绝往往不是直截了当的,有 时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者表示有条件地接受,这些都应看作 拒绝,其实就是发出反要约。(《合同法》第 30 条、第 31 条) 5)死亡。这种情况合同法未规定。按一般常识判断,任何一方的死亡都 将使要约失去效力,但在法律上并不如此简单。按照英美合同法的原则,如受要 约人已接到要约人死亡的通知,他就不能再作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在得悉要约 人已经死亡之前就发出了承诺,在英国,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此合同 必须由要约人本人来执行,例如由要约人充当代理人或为对方画像。那末,这一 合同便不能成立;其二,如果此合同可由死者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来执行,这 一合同就仍然有效。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美国认为,即使受要约人在 知悉要约人死亡之前就发出承诺,要约人的遗产在法律上也不受此要约与承诺的 约束,因为一方既死,就谈不上达成协议。 如果受要约人在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死亡,要约应停止生效,受要约人的继 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无效。这是加拿大 1928 年里·欧文一案的判决原 则。英美两国的法学家均同意这一原则。如果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后死亡,则按
上述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人死亡之前作出承诺的情况处理。 5、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生效以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经承诺即成立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预备订立合同的事实行为,是引诱他人 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 约束要约人。要约邀请发出以后,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 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规定,价目表的寄送、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 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 对几种典型行为如何作出区分 (1)寄送价目表。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是要约邀请。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 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 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 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 图,也并未指明数量,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 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对方也不能以“是”、“同意”等肯定词语 答复即可成立合同,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 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 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 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谓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最高 者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分为三个阶段:①拍卖表示, 是指拍卖人经过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的宣传和介绍。对拍 卖表示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 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值条款。②竞买,又称叫价是指竞买者向拍卖人提出 价款数额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因为竞买人已就购买标的 物提出了价格条件,并愿与出卖人订立合同,竞买人提出价款以后,在没有其 他竞买人提出的价款之前,该意思表示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③拍定,是指拍卖
9 上述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人死亡之前作出承诺的情况处理。 5、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生效以后, 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经承诺即成立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 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预备订立合同的事实行为,是引诱他人 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 约束要约人。要约邀请发出以后,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 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规定, 价目表的寄送、拍 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 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 15 条) 对几种典型行为如何作出区分 (1)寄送价目表。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是要约邀请。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 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 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 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 图,也并未指明数量,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 件(如购买多少本图书和某种图书),对方也不能以“是”、“同意”等肯定词语 答复即可成立合同,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行为 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 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 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2)拍卖公告。 所谓拍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最高 者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分为三个阶段:①拍卖表示, 是指拍卖人经过刊登或发出拍卖公告,在拍卖当时对拍卖物的宣传和介绍。对拍 卖表示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中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 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值条款。②竞买,又称叫价是指竞买者向拍卖人提出 价款数额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拍卖的表示属于要约,因为竞买人已就购买标的 物提出了价格条件,并愿与出卖人订立合同, 竞买人提出价款以后,在没有其 他竞买人提出的价款之前,该意思表示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③拍定,是指拍卖
人以拍板、击槌或其他惯用方式确定拍卖合同成立或宣告竞争终结的一种法律行 为。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承诺。一旦拍定,合同即宜告成立。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主要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 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在比较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订立合同,能有效地使用 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所谓招 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一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 出的,以吸引或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标投人(出 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以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的形 式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关于招标的性质两大法系均认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不同的是英美 法认为招标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并非无法律意义,因为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 上业已构成承包工程合同条件,对承发包方均有约束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招 标为要约邀请,而投标为要约。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顶备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行为,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 中寻取条件最佳者订立一定的合同。所谓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 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 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值得注意的是,如 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已具 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而由发起人向社会公开茅集股份,或经批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 请,并报送有关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 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 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券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养足时认 股人可澈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幕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 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 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规定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 公告,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以及认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
10 人以拍板、击槌或其他惯用方式确定拍卖合同成立或宣告竞争终结的一种法律行 为。一般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承诺。一旦拍定,合同即宣告成立。 (3)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主要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 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在比较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订立合同,能有效地使用 纳税人的财产,防止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所谓招 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 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标投人(出 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以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的形 式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关于招标的性质两大法系均认为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所不同的是英美 法认为招标虽属于要约邀请,但并非无法律意义,因为招标内容发出后,在法律 上业已构成承包工程合同条件,对承发包方均有约束力。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招 标为要约邀请,而投标为要约。因为,招标人实施招标行为是订约前的预备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诱更多的相对人提出要约行为,从而使招标人能够从更多的投标人 中寻取条件最佳者订立一定的合同。所谓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 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 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投标在性质上为要约。值得注意的是,如 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已具 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而由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经批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说明文书。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成立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 请,并报送有关的法律文件,招股说明书是其中之一。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 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 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 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 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 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规定制定招股说明书并向社会 公告,其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发起人或者公司的情况,以及认股人所享有的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