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 组成,负责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对专业分中心进行 重大问题决策 年度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给予 第十八条专业委员会由同领域专业分中心警告,年度考核情况将作为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 代表组成,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考评的重要依据 同领域专业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国家行业科技项目优先考虑支 实行主任单位轮值制度,每一任期为两年。 持专业分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应加强机 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促进自 第五章附则 身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农业部每两年对专业分中心的运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加工 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农办 理机制,对运行高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分中发20073号)文件进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心,给予表彰;对评价较差的专业分中心,提出限原办法同时废止。 期整改要求;对考评不合格的专业分中心,取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其专业分中心资格,并予以公布。 负责解释。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关于印发《生鲜乳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农牧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 实施 原《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同时废止。 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16 组成,负责国家中心和专业分中心建设与运行等 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由同领域专业分中心 代表组成,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 同领域专业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 实行主任单位轮值制度,每一任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国家中心及专业分中心应加强机 制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运行管理模式,促进自 身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 农业部每两年对专业分中心的运 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 理机制,对运行高效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分中 心,给予表彰;对评价较差的专业分中心,提出限 期整改要求;对考评不合格的专业分中心,取消 其专业分中心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对专业分中心进行 年度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分中心给予 警告,年度考核情况将作为农业部对专业分中心 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业科技项目优先考虑支 持专业分中心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农产品加工 技术研发中心及专业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农办 发[2007]3号)文件进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 负责解释。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关于印发《生鲜乳购销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农牧发〔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规范生鲜乳购销秩序,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157),自2016年6月1日起 实施。 原《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157)同时废止。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6年5月27日
行政规章 GF-2016-0157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 1.本《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供生 鲜乳收购人、销售人、见证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3.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收购人和销售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合同的见证人,根据收购人和销售人的约定,作为选择性条款 合同编号 生鲜乳购销合同 收购人: 第三条质量要求 销售人: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见证人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 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收购人不得收购: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 1.收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 2.收购量为公斤/,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原料的除外; 围为:%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 第二条收购价格 鲜乳;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元/公斤,当地有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 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 鲜乳收购价格。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 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 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 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生标准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结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17 GF—2016—0157 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 1.本《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供生 鲜乳收购人、销售人、见证人签订生鲜乳购销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中所称的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3.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的空白处,供收购人和销售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合同的见证人,根据收购人和销售人的约定,作为选择性条款。 合同编号: 生 鲜 乳 购 销 合 同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 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收购量为 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 围为: %。 第二条 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元/公斤,当地有 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 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 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 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 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 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 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 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 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 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 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 鲜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 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 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 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标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行政规章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 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成交付过程。 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 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方式通知对方, 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部分的货款。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站; 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 2.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 期为每月的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月日 第五条检验方式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 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 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 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通知另一方。 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 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 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 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 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式通知对方,并在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用。 2.收购人应当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 第九条违约责任 小时以上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 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 后各留一份 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査及销售人承担。 取样工作。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 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 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 存相关证据。 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时至时。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18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 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 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 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 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 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 部分的货款。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 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 期为每月的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 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 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 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 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 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 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 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 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 用。 2.收购人应当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 小时以上。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 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 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 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 取样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 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 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 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 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 成交付过程。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 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 方式通知对方, 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 站; 2.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 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 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 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 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 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 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 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 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 销售人承担。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 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 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 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 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 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行政规章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决 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 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 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同等的法律效力。 下方式解决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 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 院诉讼解决; 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行政规章 19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 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 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 下方式解决: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 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诉讼解决;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 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 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 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 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 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 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收购人: 销售人: 见证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知决定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 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经发[20168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要求,现就加强农村 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 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 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乡村土地承包调解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 调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乡村土地承包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 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具体要求 ()加强农村上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农 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 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 责制。 (二)加强农村上地承包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 策,了解当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应当适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指 导调解员的培训。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扶持,充分利用“三农”有关培训项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通知决定 20 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 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 农经发〔2016〕8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按照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要求,现就加强农村 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员队伍,加强能力建设, 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基本原则: ——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 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 ——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完善乡村土地承包调解制度,规范 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坚持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充分尊重地方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 调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 ——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乡村土地承包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 门配合与协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建设。乡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农 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 位责任制。村组应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 责制。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应当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 策,了解当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调解组织应当适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指 导调解员的培训。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扶持,充分利用“三农”有关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