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构成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休假:产假(产前假、产后假) 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 育儿假 3、医疗费用: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 4、其他待遇,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 (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 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生育保险的构成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2、生育休假:产假(产前假、产后假) 、 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 育儿假 3、医疗费用:承担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 4、其他待遇,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属 (如妻子和女儿)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 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 遇作了明确规定。 口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制定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生育待遇等有关问题作了更 加详细的规定。 195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作了规范。 口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凡 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员怀孕 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 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标志着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有了全国统一的制度
三、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 遇作了明确规定。 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劳动部制定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生育待遇等有关问题作了更 加详细的规定。 1955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产假作了规范。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凡 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员怀孕 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正常产 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到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标志着企业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有了全国统一的制度
我国立法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花斑8月2产口坊过的全可人大常委会关于传政妇女权泸保库法5决定一 2005年8 我国将推行生育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月28日第 险制度,并建立健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十届全国 全与生育相关的其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他保障制度 人民代表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大会常务 女职工要求整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 务协议的除外 委员会第 干七次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 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坟,劳动 议《关于 {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 制女职工结婚、生音的内容 修改中 华人民共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京有社会保险、 和国妇女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触等权益。 国家提侣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 权益保障 益活动 法〉的决 定》修正 张积妈别新地社发
2005年8 月28日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 议《关于 修改〈中 华人民共 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 法〉的决 定》修正
四、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 价值的认可。日前世界上有135个国 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 目 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 本生活的保障。其中包括生育津贴、 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 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 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 质的需
四、生育保险制度的作用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 价值的认可。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 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 本生活的保障。其中包括生育津贴、 医疗服务和产假,以及孕期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 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 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质的需要
五、生育保险基金 1、筹集 染平自囊龄瓷定收收女基 第三、中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 保险基金。 第三、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基金 1、筹集 第一、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 本 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二、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 保险基金。 第三、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