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来源:法规司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3011 国务院令第258号 (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 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失业保险条例 来源:法规司 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3011 国务院令第 258 号 (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 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 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 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 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 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 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 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 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 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 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 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 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 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 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 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 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 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 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 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 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 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 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 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 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 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 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 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 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 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 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 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