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原则 (一)世俗化原则 这是一种在立法中推行以世俗法为主导、排斥神权化的立法原则。西 周用“明德慎罚”思想逐渐取代神权法思想以后,中国立法中的神权法 因素明显减少,世俗法的成分日趋增多。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立法中的世 俗成分已占主导地位,世俗化原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春秋战国的 立法中,已很少假借鬼神来制定法律,法律内容中也较少出现鬼神因素。 那时的“仆区之法”“被庐之法”“刑器”《法经》秦律等都是如此。 (二)公开化原则 春秋时期开始公布成文法,打破了以往只有奴隶主贵族掌控立法内容 的局面,使法律内容广为人知。各诸侯国在法律变革中,将公开化作为立 法原则之一。自郑国、晋国公布成文法以后,公布成文法就成了各诸侯国 的立法常态。 (三)重刑化原则 刑法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法律的主要内容。诸侯国接受法家的重 刑主义思想,主张轻罪重罚,在立法中便确立了重刑化原则。秦国实行族 刑,①对于某些犯罪,不仅处罚犯罪者本人,还株连处死其家庭成员。这 种重刑化立法原则在各诸侯国较为普遍。商鞅变法时规定,重罚“弃灰 于道者”。②重刑原则的实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二、立法原则
第四章春秋战国法制 第二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诸侯国法律主要内容
第四章 春秋战国法制 第二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二、诸侯国法律主要内容
第二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 春秋时期,生产力大发展,社会发生大变化,奴隶制度面临土崩瓦 解,新生的封建制度孕育、成长。自西周时期延续下来的制度与秩序受到 重破坏。原来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化为从诸侯、卿大夫出。同时,各 全面冲击,整个社会处于“礼崩乐坏”之中。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春秋 末期开始了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诸侯国相继建成割据一方的独立王国,彼此之间还爆发了争当霸主的战 (一)“礼崩乐坏”的社会秩序 争。西周时建立的社会秩序不复存在,“礼前乐坏”已是大势所趋。 春秋时期。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使用,劳动生产力迅速提高,以一家 (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可能。这对西周时的大规模耕作形式是一种前所 春秋时期法制的一个突出方面是公布成文法。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 未有的挑战。随者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奴隶制生产关系也慢 慢发生着变化。奴隶主阶级开始没落,新兴地主阶级则逐渐强大。西周时 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 期建立的王室独尊、诸侯并列的天子诸侯卿大夫等组成的等级制度遭到严 形式公布成文法。《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 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①郑国开了公布成文法之先河,被认 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紧随郑国的是晋国。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把 范宣子已拟订好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左传·昭公二 十九年》记载:“铸刑鼎,著范宜子所为刑书。”②这成为中国历史上第 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在这里还要提及的是郑国邓析制定的“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 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 刑”。“邓析作刑律,书于竹简,故名日‘竹刑'。”③ 从此以后,公布成文法便成了常态,彻底改变了过去法律内容仅为奴 隶主贵族所掌握的格局
第二节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 一、礼崩乐坏与成文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