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WTDS379案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 张 李小四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201620) 摘要:2010年10月,wTO专家组对中美“双反”争端作出第WTDS379号裁决。该案的核心在于补贴的认定,其 中主要涉及中国土地使用权的补贴专向性认定、上游产业利益传递分析以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双反”措施的 双重救济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授予各种工业园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具有地区专向性 上游产业的利益传递分析有着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不应被滥用;“双反”措施可能会造成双重救济,尤其是在同时适 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今后同类问题 的解决大有裨益。 关键词:补贴认定;地区专向性;利益转移;双重救济 2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源自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标志着美国打破了其自“乔治城钢铁案”以 来一直奉行的不对其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形式开始由反倾销争端为 主转为反倾销反补贴并行。2008年美国商务部继铜版纸案之后在1个月内针对中国4种产品(环状碳质钢管、非公 路用轮胎产品、特定矩形管件产品和复合编织袋产品)连续发起的4起“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査,并在2008 年6月至9月间陆续对上述4起案件作出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2008年9月19日,中国就美国的上 述“双反”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2010年10月22日,DSB公布了专家组报告。本案涉及诸多争议, 主要围绕中国补贴的认定展开,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专向性的具体认定方法,对美国“一步走”的利益传递方法的认 定,以及“双反”措施可能产生的双重救济问题。本文旨在讨论上述几个问题,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对华反补贴调查 的应对措施 上地饮用杋的地區专向弘定问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只有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后方可进行,其中出让方式已成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杈必须交纳 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交纳数额由地方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和征收。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及减免,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各不相同。近年来许多对华反补贴调查,往往会关注 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些土地优惠政策,并将其认定为地方政府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案即涉及地方政府向一家生 产复合编织袋产品的生产企业艾福迪塑料包装公司出让位于新世纪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 查中将该土地使用权视为补贴,并认定该土地使用权符合地区专向性 (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规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有关专向性的规定旨在将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和 基于社会利益而普遍授予的补贴区别对待,限定反补贴的范围。SCM协定第2条具体规定了专向性标准,并将专 向性补贴分为三类:其一,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第2.1条);其二,地区专向性补贴(第22条);其三,任何 属于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一般称为拟制专向性补贴或禁止性补贴(第23条)。第24条规定,对专向性的认 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下文将对第24条作专门讨论。根据第21条(a)(b)(c)各项的表述,在对企 业或产业专向性进行认定时,应还有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之分,即在不满足法律专向性的要求下,补贴还可能 本文系教育部哲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号为“09JZD0021”)子课题“全 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大国的对策”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J51103)中期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22 October 2010
1 析 WT/DS379 案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问题 张 三 1 李小四 1,2 (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 201620) 摘 要:2010 年 10 月,WTO 专家组对中美“双反”争端作出第 WT/DS379 号裁决。该案的核心在于补贴的认定,其 中主要涉及中国土地使用权的补贴专向性认定、上游产业利益传递分析以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双反”措施的 双重救济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授予各种工业园区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具有地区专向性; 上游产业的利益传递分析有着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不应被滥用;“双反”措施可能会造成双重救济,尤其是在同时适 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对于今后同类问题 的解决大有裨益。 关键词:补贴认定;地区专向性;利益转移;双重救济 2006 年 11 月,美国商务部对源自中国的铜版纸发起反补贴调查,这标志着美国打破了其自“乔治城钢铁案”以 来一直奉行的不对其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做法,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形式开始由反倾销争端为 主转为反倾销反补贴并行。2008 年美国商务部继铜版纸案之后在 1 个月内针对中国 4 种产品(环状碳质钢管、非公 路用轮胎产品、特定矩形管件产品和复合编织袋产品)连续发起的 4 起“双反”(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并在 2008 年 6 月至 9 月间陆续对上述 4 起案件作出了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决定。2008 年 9 月 19 日,中国就美国的上 述“双反”措施提交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2010 年 10 月 22 日,DSB 公布了专家组报告。①本案涉及诸多争议, 主要围绕中国补贴的认定展开,例如对于土地使用权专向性的具体认定方法,对美国“一步走”的利益传递方法的认 定,以及“双反”措施可能产生的双重救济问题。本文旨在讨论上述几个问题,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对华反补贴调查 的应对措施。 一、土地使用权的地区专向性认定问题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只有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后方可进行,其中出让方式已成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 土地出让金或使用费,交纳数额由地方土地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确定和征收。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及减免,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各不相同。近年来许多对华反补贴调查,往往会关注 地方政府出台的这些土地优惠政策,并将其认定为地方政府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案即涉及地方政府向一家生 产复合编织袋产品的生产企业艾福迪塑料包装公司出让位于新世纪工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 查中将该土地使用权视为补贴,并认定该土地使用权符合地区专向性。 (一)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规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 协定”)有关专向性的规定旨在将具有贸易扭曲作用的补贴和 基于社会利益而普遍授予的补贴区别对待,限定反补贴的范围。SCM 协定第 2 条具体规定了专向性标准,并将专 向性补贴分为三类:其一,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第 2.1 条);其二,地区专向性补贴(第 2.2 条);其三,任何 属于第 3 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一般称为拟制专向性补贴或禁止性补贴(第 2.3 条)。第 2.4 条规定,对专向性的认 定应“依据肯定性证据明确证明”,下文将对第 2.4 条作专门讨论。根据第 2.1 条(a)(b)(c)各项的表述,在对企 业或产业专向性进行认定时,应还有法律专向性与事实专向性之分,即在不满足法律专向性的要求下,补贴还可能 本文系教育部哲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号为“09JZD0021”)子课题“全 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大国的对策”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J51103)中期 成果。 ①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22 October 2010
因为实际中的一些因素满足事实上对专向性的认定。WTO有关补贴专向性的争端一般集中在对企业或产业专向性 补贴方面,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较少涉及对于地区专向性补贴的讨论。 sCM协定第22条规定:“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 就本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被视为专向性补贴。”根据对 第22条的理解,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如果补贴是其提供给特定区域的企业的,则不论是提供给该特定区域的部分 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补贴都具有专向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向特定区域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向 特定区域的全部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具有专向性。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欧共体发起的一起反补贴调查曾引起对 于第2.2条“授权机关”的讨论。这起反补贴调査主要源于欧共体批准的一项荷兰政府投资保险项目。美国商务部经 调査认为,该项目是由荷兰政府负责出资,并广泛适用于荷兰全国,因此不具有专向性。但是该认定结果遭到了很 多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该案中的授权机关是欧共体,而非荷兰政府:欧共体负责批准各成员国的行业援助项 目,根据欧共体法律规定,只有欧共体批准了荷兰的项目,荷兰政府才有权提供投资保险,所以事实上欧共体才是 整个项目的授权机关,该项目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指定地理区域确定的情况下,对“授 权机关”认定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专向性的最终认定结果。 (二)DSB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解释和适用 地区专向性问题主要涉及对两个概念的理解,一是“某些企业”,一是“指定地理区域”。这两个概念也是本案中 的争议焦点。专家组对两个概念作了解释。专家组认为,第2.2条中的“某些企业”指的是在指定地理区域里的企业 与指定地理区域外的企业相对应。不应对“某些企业”增加其他的限制,并非只有在补贴是授予位于指定地理区域的 部分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专向性补贴。③对于“指定地理区域”,中国根据第82条(b)项中对于落后地区的条 款中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的规定,认为应当根据各级机关的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来确定。但是,专家组 最终未采纳中国的观点。专家组认为第22条与第82条(b)项是不同的,第22条中的“指定地理区域应包括授 权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可以确定的区域范围,而非特指必须具有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④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还对第22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专家组认为,第22条规定的地区性补贴 的专向性可能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产生。虽然第22条没有像第2.1条一样提到补贴的获得应明确限定“某些企业 但是考虑到第22条与有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条款是分开规定的,同时第22条并没有提及法律 上的专向性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因此,第2.2条不应仅指法律上的专向性的情形或仅指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情形,而 应当包括这两种情形。 (三)SCM协定第24条对于地区专向性的适用 二、中■涉集酆显淝条鈞解释量要 中国入世后,随着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已跃居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货物贸易国 家,并自2009年起为货物出口第一大国,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尤其与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 争端骤増。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统计,近10年来中国申诉案件8起,被申诉案23起,作为第三方 参与争端解决88起。其中,本文所研究的经磋商或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复审的我国涉诉案件”的态势如下(见图1 ③自2003年至2009年,与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有关的案例主要有:美国对来自加拿大某些软木的最终反补贴税裁定(WT/DS257) 美国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调査案(wTDS296)、欧共体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措施案(WTDS299) 日本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案(WTDS336)等。具体可参见: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 e(2003-2006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2007-2009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Rudiger Wolfrum, Peter-Tobias Stoll and Michael Koebele, WTO-Trade Remedies,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ishers, 2008: 467-468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 9.127-9.139 g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40-9.144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9. 134 2011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36420.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3733509亿美元),其中,中国货物出口总额为18986亿美元,位 居世界第一,美国(1498226亿美元)位居第二。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进出口数据统计[EBOL]中国商务部网站 2012-02-10).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cf/201201/20120107923402.htmlU.s.INternationalTradeData.U.s.cenSus BureauWebsite[2012-02-15].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0004.html odiSputebycountry/territory-china.WtoWebsite[2012-02-18].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dispue/dispubycountrye.htm
2 因为实际中的一些因素满足事实上对专向性的认定。WTO 有关补贴专向性的争端一般集中在对企业或产业专向性 补贴方面,①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决中较少涉及对于地区专向性补贴的讨论。 SCM 协定第 2.2 条规定:“限于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指定地理区域的某些企业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各方理解, 就本协定而言,不得将有资格的各级政府所采取的确定或改变普遍适用的税率的行动被视为专向性补贴。”根据对 第 2.2 条的理解,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如果补贴是其提供给特定区域的企业的,则不论是提供给该特定区域的部分 企业还是全部企业,补贴都具有专向性;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其向特定区域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具有专向性,向 特定区域的全部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具有专向性。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对欧共体发起的一起反补贴调查曾引起对 于第 2.2 条“授权机关”的讨论。这起反补贴调查主要源于欧共体批准的一项荷兰政府投资保险项目。美国商务部经 调查认为,该项目是由荷兰政府负责出资,并广泛适用于荷兰全国,因此不具有专向性。但是该认定结果遭到了很 多学者的批评。有学者认为,该案中的授权机关是欧共体,而非荷兰政府;欧共体负责批准各成员国的行业援助项 目,根据欧共体法律规定,只有欧共体批准了荷兰的项目,荷兰政府才有权提供投资保险,所以事实上欧共体才是 整个项目的授权机关,该项目应当被认定为具有专向性。②从该案可以看出,在指定地理区域确定的情况下,对“授 权机关”认定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专向性的最终认定结果。 (二)DSB 对于地区专向性的解释和适用 地区专向性问题主要涉及对两个概念的理解,一是“某些企业”,一是“指定地理区域”。这两个概念也是本案中 的争议焦点。专家组对两个概念作了解释。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中的“某些企业”指的是在指定地理区域里的企业, 与指定地理区域外的企业相对应。不应对“某些企业”增加其他的限制,并非只有在补贴是授予位于指定地理区域的 部分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专向性补贴。③对于“指定地理区域”,中国根据第 8.2 条(b)项中对于落后地区的条 款中有“可确定的经济或行政特征”的规定,认为应当根据各级机关的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来确定。但是,专家组 最终未采纳中国的观点。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与第 8.2 条(b)项是不同的,第 2.2 条中的“指定地理区域”应包括授 权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可以确定的区域范围,而非特指必须具有正式的行政或经济特征。④ 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还对第 2.2 条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专家组认为,第 2.2 条规定的地区性补贴 的专向性可能是基于法律或事实而产生。虽然第 2.2 条没有像第 2.1 条一样提到补贴的获得应明确限定“某些企业”, 但是考虑到第 2.2 条与有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条款是分开规定的,同时第 2.2 条并没有提及法律 上的专向性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因此,第 2.2 条不应仅指法律上的专向性的情形或仅指事实上的专向性的情形,而 应当包括这两种情形。⑤ (三)SCM 协定第 2.4 条对于地区专向性的适用 [略……] 二、中国涉案态势显现条约解释重要性 中国入世后,随着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在世界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已跃居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货物贸易国 家,并自 2009 年起为货物出口第一大国,⑥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尤其与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美国、欧盟之间的贸易 争端骤增。根据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DSB)统计,近 10 年来中国申诉案件 8 起,被申诉案 23 起,作为第三方 参与争端解决 88 起。⑦其中,本文所研究的经磋商或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复审的我国“涉诉案件”的态势如下(见图 1): ① 自 2003 年至 2009 年,与企业或产业专向性补贴有关的案例主要有:美国对来自加拿大某些软木的最终反补贴税裁定(WT/DS257)、 美国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调查案(WT/DS296)、欧共体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措施案(WT/DS299)、 日本对韩进口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反补贴税案(WT/DS336)等。具体可参见: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 (2003-2006)[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朱榄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述(2007-2009)[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② Rudiger Wolfrum, Peter-Tobias Stoll and Michael Koebele, WTO-Trade Remedies,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ishers, 2008:467-468. ③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27-9.139. ④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9.140-9.144. ⑤ 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9.134. ⑥ 2011 年,中国货物进出口总额为 36420.6 亿美元,仅次于美国(37335.09 亿美元),其中,中国货物出口总额为 18986 亿美元,位 居世界第一,美国(14982.26 亿美元)位居第二。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进出口数据统计[EB/OL].中国商务部网站 [2012-02-10].http://www.mofcom. 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cf/201201/20120107923402.html; U.S. 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U.S. Census Bureau Website[2012-02-15]. http://www.census.gov/foreign-trade/balance/c0004.html. ⑦ Dispute by country/territory -China. WTO Website[2012-02-18].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 _e.htm
7654321 5 5 222 0204年0607年2089年2009年20年201年 被诉1655 审结待含并案)1 2 5 图1我国“涉诉案件”发展态势(2002~201年) 这一态势表明:中国入世的3年过渡期之后,涉诉案件开始明显增多,其中,2009年的中国涉案数量居WTO 成员之冠,被称为WT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①而刚刚过去的2011年则是中国涉诉案件的结案“大年”,包括3起 经专家组审理及上诉机构复审结案(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案),2 起经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待审结(美国等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专家组报告于2011年7月5日公布,上诉报告 于2012年1月30日公布、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的专家组报告于2011年10月28日公布,推迟至2012年2月 20日通过或上诉)。这些结案或即将结案的报告含有大量关于WTO协定的条约解释,且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定。因 此,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这些条约解释,对于总结中国涉诉案件的经验教训以及继续更好地应对WTO争端解决, 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及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于2011年,WIO预测世界贸易增长将放缓至6.5%,这还不到去年的一半。由于受近期中东、北非的一系 列动荡事件以及日本大地震等的影响,这一预测尚有诸多不确定性。但若这一增长率能实现,它仍将略高于1990~ 2008年之间年均60%的增长率(见图2)。这一预测是以IMF、OECD等重要国际机构对201l年全球产出增长的 预测为基础的,这些机构预测今年全球GDP增长率按市场汇率估算为3.1% 20.0 150 年均出口增长率 1990-2008 10.0 00 GDP年均增长率 50 ■商品出口 10.0 -15.0 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a a2011年为预测数 资料来源:WTo秘书处 图2200~2011年世界商品贸易和GDP实际年增长率(%) 张乃根主编wIO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还可参阅龚柏华主编WTO争端解决与中国(第 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3 图 1 我国“涉诉案件”发展态势(2002~2011 年) 这一态势表明:中国入世的 3 年过渡期之后,涉诉案件开始明显增多,其中,2009 年的中国涉案数量居 WTO 成员之冠,被称为 WTO 争端解决的“中国年”,① 而刚刚过去的 2011 年则是中国涉诉案件的结案“大年”,包括 3 起 经专家组审理及上诉机构复审结案(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国诉美国轮胎特保案),2 起经专家组审理及上诉待审结(美国等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专家组报告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公布,上诉报告 于 2012 年 1 月 30 日公布、中国诉欧盟皮鞋反倾销案的专家组报告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布,推迟至 2012 年 2 月 20 日通过或上诉)。这些结案或即将结案的报告含有大量关于 WTO 协定的条约解释,且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定。因 此,全面地、深入地研究这些条约解释,对于总结中国涉诉案件的经验教训以及继续更好地应对 WTO 争端解决, 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及企业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于 2011 年,WTO 预测世界贸易增长将放缓至 6.5%,这还不到去年的一半。由于受近期中东、北非的一系 列动荡事件以及日本大地震等的影响,这一预测尚有诸多不确定性。但若这一增长率能实现,它仍将略高于 1990~ 2008 年之间年均 6.0%的增长率(见图 2)。这一预测是以 IMF、OECD 等重要国际机构对 2011 年全球产出增长的 预测为基础的,这些机构预测今年全球 GDP 增长率按市场汇率估算为 3.1%。 a 2011 年为预测数 资料来源:WTO 秘书处 图 2 2000~2011 年世界商品贸易和 GDP 实际年增长率(%) ① 张乃根主编. WTO 争端解决的“中国年”(2009)[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还可参阅龚柏华主编. WTO 争端解决与中国(第二 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15.0 -10.0 -5.0 0.0 5.0 10.0 15.0 20.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a GDP 商品出口 GDP年均增长率 1990-2008 年均出口增长率 1990-2008 02-04年 06-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起诉 1 2 3 2 1 被诉 1 6 5 5 4 2 审结/待(含并案) 1 2 2 5 1 2 3 2 1 1 6 5 5 4 2 1 2 2 5 0 1 2 3 4 5 6 7
【略..】 三、对中■化二产业藍降■际争力分祈 (一)我国化工行业整体还处于国际竞争弱势 1.我国化工行业整体上还处于国际竞争弱势,如表1显示,CAI、RICA和NRCA指数小于0,而RCA指数 小于08:国际市场占有率虽从1995年第11位、2000年第12位升至2010年第5位,但仍不及前两位美国、德国 的50% 表11995-2010年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相关指数分析 国际市场出口贡比较优势显性比较优显性竞争优「净出口显性比较 占有率%献率%)指数CA势指数RCA势指数RCA优势指数(NRCA 073 0.307 1.805 5877-0342 0.640 0.723 0072 -0.307 0608 0.080 998 1992 5.615 -0.323 0592 0.867 0.088 1999 0.397 0.558 0.909 D002108 4.855 -0.428 0.539 -0.894 00_2247_5018-04130518 -0.791 -0.082 D20022306 4.707 -0.436 0455 0.782 0085 2003 2.467 4.468 -0.429 -0.666 0.074 D00427104443-0426 0417 -0.656 0.072 231 4.695 44 -0.642 2006 3.566 4.596 -0.323 0446 0.597 0.064 20074107 4.946 -0.281 0471 200847175544-0.2000.5310456 0050 4.318 -0.060 D201051445547-0261 0494 0.052 资料来源:根据 UNCTAD, 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20l整理而得 2.1995-2003年,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恶化。2003年之后,经过入世初期的适应性调整,我国化工行 业国际竞争力开始扭转,并进而步入上升通道,表明进口关税率的下降并没对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造成实质性 冲击,即进口关税并非影响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直接因素。 【下略……】 (二)世界经济增长概况 在经历2009年因金融危机而造成当年全球GDP下降了空前的24%之后,2010年全球GDP按市场汇率计增长 了3.6%,其中发达国家在2009年下降3.7%的情况下,2010年则增长了26%,而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经济体和 独联体国家)2010年增长了7.0%(2009年为增长2.1%)。(参见下表2) 表22008~2010年全球GDP和商品贸易分地区的实际增长情况 (单位:年增长率%) 国内生产总值(GDP 商品出口 商品进口 2009 全球 1.4 14.5 12.8 北美 0. 15.0 16.7 15.7 美国 0.0 2.6 5.8 15.4 3 l6.4 中南美洲包括加勒比地区) 欧洲 14.1 14.2 欧盟(27国) 14.2 独联体国家(CIS 5.5 16.4 25.6 20.6 非洲 4.7 5.0
4 【略……】 三、对中国化工产业整体国际竞争力分析 (一) 我国化工行业整体还处于国际竞争弱势 1. 我国化工行业整体上还处于国际竞争弱势,如表 1 显示,CAI、RTCA 和 NRCA 指数小于 0,而 RCA 指数 小于 0.8;国际市场占有率虽从 1995 年第 11 位、2000 年第 12 位升至 2010 年第 5 位,但仍不及前两位美国、德国 的 50%; 表 1 1995-2010 年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相关指数分析 国际市场 占有率(%) 出口贡 献率(%) 比较优势 指数 CAI 显性比较优 势指数 RCA 显性竞争优 势指数 RTCA 净出口显性比较 优势指数(NRCA) 1995 1.904 6.073 -0.307 0.655 -0.667 -0.068 1996 1.805 5.877 -0.342 0.640 -0.723 -0.072 1997 2.000 5.595 -0.307 0.608 -0.806 -0.080 1998 1.992 5.615 -0.323 0.592 -0.867 -0.088 1999 1.925 5.322 -0.397 0.558 -0.909 -0.092 2000 2.108 4.855 -0.428 0.539 -0.894 -0.086 2001 2.247 5.018 -0.413 0.518 -0.791 -0.082 2002 2.306 4.707 -0.436 0.455 -0.782 -0.085 2003 2.467 4.468 -0.429 0.422 -0.666 -0.074 2004 2.710 4.443 -0.426 0.417 -0.656 -0.072 2005 3.231 4.695 -0.370 0.443 -0.642 -0.071 2006 3.566 4.596 -0.323 0.446 -0.597 -0.064 2007 4.107 4.946 -0.281 0.471 -0.572 -0.063 2008 4.717 5.544 -0.200 0.531 -0.456 -0.050 2009 4.318 5.160 -0.287 0.449 -0.495 -0.060 2010 5.144 5.547 -0.261 0.494 -0.442 -0.052 资料来源:根据 UNCTAD, International merchandise trade 2011 整理而得 2. 1995-2003 年,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恶化。2003 年之后,经过入世初期的适应性调整,我国化工行 业国际竞争力开始扭转,并进而步入上升通道,表明进口关税率的下降并没对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造成实质性 冲击,即进口关税并非影响我国化工行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直接因素。 【下略……】 (二)世界经济增长概况 在经历 2009 年因金融危机而造成当年全球 GDP 下降了空前的 2.4%之后,2010 年全球 GDP 按市场汇率计增长 了 3.6%,其中发达国家在 2009 年下降 3.7%的情况下,2010 年则增长了 2.6%,而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经济体和 独联体国家)2010 年增长了 7.0%(2009 年为增长 2.1%)。(参见下表 2) 表 2 2008~2010 年全球 GDP 和商品贸易分地区的实际增长情况 (单位:年增长率%) 国内生产总值(GDP) 商品出口 商品进口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2008 2009 2010 全球 1.4 -2.4 3.6 2.2 -12.0 14.5 2.2 -12.8 13.5 北美 0.1 -2.8 3.0 2.1 -14.8 15.0 -2.4 -16.7 15.7 美国 0.0 -2.6 2.8 5.8 -14.0 15.4 -3.7 -16.4 14.8 中南美洲(包括加勒比地区) 5.1 -0.2 5.8 0.8 -7.9 6.2 13.2 -16.3 22.7 欧洲 0.5 -4.0 1.9 0.2 -14.1 10.8 -0.6 -14.2 9.4 欧盟(27 国) 0.5 -4.2 1.8 0.0 -14.5 11.4 -0.9 -14.2 9.2 独联体国家(CIS) 5.5 -7.1 4.3 2.0 -5.2 10.1 16.4 -25.6 20.6 非洲 4.8 2.1 4.7 1.2 -4.2 6.5 14.6 -5.0 7.0
中东 3.8 14.2 7.8 亚洲 176 中国 10.3 85-10.5 日本 2 9 24 10.0 印度 19.9 亚洲四小龙(港台韩新) 21.3 发达经济体 14.4 发展中经济体和独联体 5.7 2.1 7.0 4.2 78 16.7 8.5 10.2 17.9 资料来源:WTO秘书处 虽然2009年发展中经济体整体上避免了负增长,但仍有不少经济体,如沙特、智利、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 其GDP出现了负增长。然而,所有这些经济体2010年均回复到正增长。仍陷入衰退泥潭的较大的发展中经济体只 有委内瑞拉 【下略……】 四、论或建舣 【正文下略.】 参考文献 ]宾建成中国参与双边FTA的对策探讨门经济论坛,2004(24):126-12 [2]郭连成俄罗斯经济转轨与转轨时期经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8195 [3][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江国青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7-368 [4]张乃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实践及理论探讨[M∥黄东黎主编国际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917-44 [S]于盟化工行业:入世十年量增质变[N]国际商报2011-09-22(A4) [6] Thumma, Samuel A, and Jeffrey L. Kirchmeier, "The Lexicon Has Become a Fortress: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ourt's Use of Dictionaries", Buffalo Law Review, 1999, 47 (3): 262-293 [7 UNCTAD-ICTSD ed, Resource Book on TRIPS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作者简介】张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李小四ε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Special Legal Issues in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against China: Take WT/DS379 for Instance ZHANG Shan& lixigo-si/2 (1. International Lan Faculy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2. 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 In October 2010, the Panel in WTO issued its final report on WT/DS379. The case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subsidie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ity, the benefit pass-through analysis and double remedies resulting from concurrent use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under an NME methodology. Generally speaking, land-use rights in industrial parks authorized by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re not regionally specific; the benefit pass-through analysis should be adopt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nd not be misused; the concurrent imposition
5 中东 5.3 0.8 3.8 3.5 -4.3 9.5 14.2 -7.8 7.5 亚洲 2.8 -0.2 6.3 5.5 -11.2 23.1 4.7 -7.5 17.6 中国 9.6 9.1 10.3 8.5 -10.5 28.4 3.8 2.9 22.1 日本 -1.2 -6.3 3.9 2.2 -24.8 27.5 -1.0 -12.2 10.0 印度 6.4 5.7 9.7 14.4 -6.8 19.9 17.3 -1.0 11.2 亚洲四小龙(港台韩新) 1.9 -0.8 7.7 4.9 -5.7 21.3 3.5 -11.4 18.0 发达经济体 0.2 -3.7 2.6 0.8 -15.1 12.9 -1.2 -14.4 10.7 发展中经济体和独联体 5.7 2.1 7.0 4.2 -7.8 16.7 8.5 10.2 17.9 资料来源:WTO 秘书处 虽然 2009 年发展中经济体整体上避免了负增长,但仍有不少经济体,如沙特、智利、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 其 GDP 出现了负增长。然而,所有这些经济体 2010 年均回复到正增长。仍陷入衰退泥潭的较大的发展中经济体只 有委内瑞拉。 【下略……】 四、结论或建议 【正文下略……】 参考文献 [1] 宾建成.中国参与双边 FTA 的对策探讨[J].经济论坛,2004(24):126-127. [2] 郭连成.俄罗斯经济转轨与转轨时期经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88-195. [3] [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M].江国青,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67-368. [4] 张乃根.条约解释的国际法实践及理论探讨[M]//黄东黎主编.国际法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9:17-44. [5] 于盟.化工行业:入世十年量增质变[N].国际商报,2011-09-22(A4). [6] Thumma, Samuel A., and Jeffrey L.Kirchmeier, “The Lexicon Has Become a Fortress: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s Use of Dictionaries”, Buffalo Law Review, 1999, 47(3): 262- 293. [7] UNCTAD-ICTSD ed., Resource Book on TRIPS and Develop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作者简介】张 三: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李小四: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Special Legal Issues in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s against China: Take WT/DS379 for Instance ZHANG Shan1 & LI Xiao-si1,2 (1.International Law Faculty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2. 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 In October 2010, the Panel in WTO issued its final report on WT/DS379. The case is mainly related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subsidies, such as the determination of specificity, the benefit pass-through analysis and double remedies resulting from concurrent use of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under an NME methodology. Generally speaking, land-use rights in industrial parks authorized by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re not regionally specific; the benefit pass-through analysis should be adopt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and not be misused; the concurrent im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