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注的一般规范 (一)引注的基本要求 1.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智力成果,方便读者査核论证资料。凡是涉及学术 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 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需引注,平常的意 思无需引用他人的话。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 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2.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 确保引用文献的真实性。未经査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不得 曲解。 所引文献应当与论证相关。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 最密切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的文献 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 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 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能够査找并阅读原初文献的外文、古籍, 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 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 3.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已出版文献引注信息的内容,原则上从原文原著。书籍的作者、名称和出 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原文献的署名或 者标题有错误的,先依原文,之后可以在适当位置注明。例如: 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一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
11 一、引注的一般规范 (一)引注的基本要求 1. 使用引注应当必要和适度 学术写作应当尊重前人智力成果,方便读者查核论证资料。凡是涉及学术 观点、法律文件、事件、案例、统计数据等,需要交代出处而又不便在正文中 叙明的,应当予以注明。 注意保持正文流畅,避免过度引注。业内周知的知识无需引注,平常的意 思无需引用他人的话。节制使用原文引用;除非必要,不大段引用原文。尽量 避免一句多注或者连续一句一注。 2. 文献来源真实、相关、权威 确保引用文献的真实性。未经查核的文献不得引用。引用他人观点,不得 曲解。 所引文献应当与论证相关。同一问题有多种相关文献的,优先引用与论证 最密切的文献。对相关问题的专题论述优于简单论及的文献。 同一内容有多种文献来源的,应当选择权威文献。有纸质出版文献的,不 引用网络、电视资料。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的,一般引用最初刊发的文献,不 引用网络或者其他介质转载的文献;能够查找并阅读原初文献的外文、古籍, 应当查找并引用原初文献,不使用转引。有修订再版的,一般引用修订后的版 本,先前版本与论证主题更为密切相关的除外。 3. 引注信息准确、完整、简洁 已出版文献引注信息的内容,原则上从原文原著。书籍的作者、名称和出 版信息(如“修订版”“增订版”“第×版”),以版权页为准。原文献的署名或 者标题有错误的,先依原文,之后可以在适当位置注明。例如: 朱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载《比
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引者注:此处“马歇尔”系“马伯里”之误)。 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査核 标注文献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 述需要酌定。 在保证引注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的编排尽可能简洁、流畅 (二)引注的一般格式 4.引注信息的排版 注释内容采用页下脚注。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 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引注序数,文章建议每篇连续编码,图书建议各个篇章连续编码。 5.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 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 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例如: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曾有热烈的讨论。1尽管 多数学者主张概括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以使受案范围尽量宽泛,2 立法最终采取了逐项列举的方式。比起此前各个单行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受案范围“有所扩大”3,但与概括规定的主张还相距很远。 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讨论和争鸣,参见金俊银、邱星美:《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载《西北政法学 院学报》1988年第3期;姜明安、刘凤鸣:《行政诉讼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 年第3期:肖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张尚:《试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王名扬:《评行政诉讼法草案》 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俞梅荪、孙林:《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意见综述》,载《法制日报》1989 年3月15日;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栽《法学》1989年第3期 2同上注。特别是俞梅荪、孙林文和张树义文,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草案,明确主张采用概 括式规定 1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七届全国人大 次会议上
12 较法研究》1998 年第 1 期(引者注:此处“马歇尔”系“马伯里”之误)。 引用文献信息应当完整,包含被引文献的基本要素,尽量方便读者查核。 标注文献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引注体例并结合文章主题、写作对象和论 述需要酌定。 在保证引注信息完整的前提下,引注信息的编排尽可能简洁、流畅。 (二)引注的一般格式 4. 引注信息的排版 注释内容采用页下脚注。 引注符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可以带圆圈或者六角括号,也可以不带。对论 文作者的介绍、翻译作品的译者注,可以使用其他符号,以示区别。 引注序数,文章建议每篇连续编码,图书建议各个篇章连续编码。 5. 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 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 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例如: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曾有热烈的讨论。1 尽管 多数学者主张概括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以使受案范围尽量宽泛,2 立法最终采取了逐项列举的方式。比起此前各个单行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受案范围“有所扩大”3,但与概括规定的主张还相距很远。 1 立法过程中的相关讨论和争鸣,参见金俊银、邱星美:《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范围》,载《西北政法学 院学报》1988 年第 3 期;姜明安、刘凤鸣:《行政诉讼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 年第 3 期;肖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比较研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 年第 6 期;张尚鷟:《试 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法》,载《中国法学》1989 年第 1 期;王名扬:《评行政诉讼法草案》, 载《政法论坛》1989 年第 1 期;俞梅荪、孙林:《行政诉讼法草案修改意见综述》,载《法制日报》1989 年 3 月 15 日;张树义:《〈行政诉讼法(草案)〉若干争论问题再思考》,载《法学》1989 年第 3 期。 2 同上注。特别是俞梅荪、孙林文和张树义文,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草案,明确主张采用概 括式规定。 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 年 3 月 28 日在七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上
6.引文的编排处理 为了节省篇幅,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 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 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删除、强调或 者解释,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注内容可以独立成段, 变换字体,缩进编排。例如 河南是全国行政诉讼大省,10年受案10.6万余件,约占全国的六分之 该省于1996年4月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除各中院的院长、行政庭长和1995年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案件收案‘双 超百’的23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和三个大力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县委 书记参加会议外(以之鼓励先进1),我们还让行政诉讼案件收案不足10 件的14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参加会议(以之鞭策后进!)。在省院会议 上,李道民院长(针对各地收案悬殊的状况)要求每个法院的领导都要 认真查找一下原因,关键是从法院内部、从领导自身找原因;要认真反 思一下,自己思想是否解放,是不是真正重视行政审判工作。4 7.文中图表的注释 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 面:置于图表下面的,不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 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 引出;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图表系作者自制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 出 如果对图表有不同性质的注释,可以按图表来源、图表整体注释、图表部 分内容注释的顺序排列。 8.文中夹注古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载最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研讨一-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 院出版社2000年版。括号中的粗体字为本文作者所加
13 6. 引文的编排处理 为了节省篇幅,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 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 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删除、强调或 者解释,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大段引用,或者有其他情况作者需要特别强调的,引注内容可以独立成段, 变换字体,缩进编排。例如: 河南是全国行政诉讼大省,10 年受案 10.6 万余件,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 该省于 1996 年 4 月召开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除各中院的院长、行政庭长和 1995 年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案件收案‘双 超百’的 23 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和三个大力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县委 书记参加会议外(以之鼓励先进!),我们还让行政诉讼案件收案不足 10 件的 14 个基层法院的一把手参加会议(以之鞭策后进!)。在省院会议 上,李道民院长(针对各地收案悬殊的状况)要求每个法院的领导都要 认真查找一下原因,关键是从法院内部、从领导自身找原因;要认真反 思一下,自己思想是否解放,是不是真正重视行政审判工作。4 7. 文中图表的注释 对文中图表的来源或者内容的注释,可以采用页下注,也可以置于图表下 面;置于图表下面的,不与其他注释连续编码。 图表来自其他文献的,出处宜以“图形来源”“图片来源”或者“表格来源” 引出;图表数据来自其他文献、图表系作者自制的,出处宜以“数据来源”引 出。 如果对图表有不同性质的注释,可以按图表来源、图表整体注释、图表部 分内容注释的顺序排列。 8. 文中夹注古籍 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 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载最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研讨――99’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材料汇编》,人民法 院出版社 2000 年版。括号中的粗体字为本文作者所加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 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 紧随引文之后。例如 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 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 书·泰誓》)。 9.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 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例如: 自毕克尔(A. Bickel)提出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5,该问题占据了美国宪法研究的中心,无数的笔墨花在对司法审查 合法性的探讨上 夹注外文不宜太多、篇幅不宜太长,以免妨害中文阅读。众所周知的外国 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 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 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10.文中夹注页码 般来说,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 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声明后,在正文 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 11.引领词的用法 1)“参见”和“见” 般来说,概括引用可以使用“参见”引领,直接引用原文用“见”。由于 引用原文通常使用引号,足以识别,可以省略引领词“见”。 2)“又见”“另见” 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2,p.16-28
14 引用常见古籍经典中的语句,出处又相当简短的,可以在正文中使用夹注, 以代替页下脚注。夹注一般只标书名和篇名,用中圆点连接,用圆括号括注, 紧随引文之后。例如: 天神所具有的道德意志,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这也就是所谓“天聪明自 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畏”(《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 书·泰誓》)。 9. 文中夹注外文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 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例如: 自毕克尔(A. Bickel)提出司法审查“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5,该问题占据了美国宪法研究的中心,无数的笔墨花在对司法审查 合法性的探讨上。 夹注外文不宜太多、篇幅不宜太长,以免妨害中文阅读。众所周知的外国 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 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 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 10. 文中夹注页码 一般来说,不鼓励在一个篇章中频繁、密集引用同一文献。对特定书籍和 文章的专门介绍、评论、商榷,确需多次引用的,可以在适当声明后,在正文 相应位置用括号夹注页码。 11. 引领词的用法 1)“参见”和“见” 一般来说,概括引用可以使用“参见”引领,直接引用原文用“见”。由于 引用原文通常使用引号,足以识别,可以省略引领词“见”。 2)“又见”“另见” 5 Alexander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The Supreme Court at the Bar of Pol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2, p.16-28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写“又见” 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 文献,可以写“另见” 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写“转引自”。作者 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写“转引自”。 4)“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来源于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 前标注“载”。 12.标点符号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防止误用。以下是常见的误用: 1)混用标点符号与其他符号。例如,把单书名号〈〉写成尖括号<>,把 短横线-写成一字线一,把中圆点·写成下角圆点 2)混用中英文输入法。例如,把中文状态的下的逗号,、引号“”、括号() 与英文状态下的逗号,、引号“”、括号()混同使用 3)不必要地使用标点符号。例如,在几个并列的书名号(如《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中间加顿号,在标示序数的括号[如(一)] 后面加顿号 13.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同一注释里包含多条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例 如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杨小 君主编:《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莫于川主编:《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司法更给力》,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 版;何海波等:《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5 同一文献有不同出处,需要互相印证的,可以写“又见”。 正文中叙述一个观点,脚注援引该观点的出处,同时提及其他作者的相关 文献,可以写“另见”。 3)“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写“转引自”。作者 已经查找、核实原文的,直接引用原文,不写“转引自”。 4)“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来源于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 前标注“载”。 12. 标点符号的用法 标点符号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防止误用。以下是常见的误用: 1)混用标点符号与其他符号。例如,把单书名号〈〉写成尖括号 < >,把 短横线– 写成一字线—,把中圆点·写成下角圆点 .。 2)混用中英文输入法。例如,把中文状态的下的逗号,、引号“”、括号(), 与英文状态下的逗号, 、引号“ ”、括号( ) 混同使用。 3)不必要地使用标点符号。例如,在几个并列的书名号(如《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中间加顿号,在标示序数的括号[如(一)] 后面加顿号。 13. 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同一注释里包含多条同类文献的,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用分号隔开。例 如: 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杨小 君主编:《行政诉讼法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版;莫于川主编:《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司法更给力》,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4 年 版;何海波等:《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14 年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