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 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 务的结果
民诉法解释 ◼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 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 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 务的结果
(三)原因条件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 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 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1、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
(三)原因条件 ◼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 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 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