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案条件 (一) 主体条件 (二) 客体条件 ■ (三) 原因条件 ■ (四)期限条件 ◆ (五)管辖条件 (六)异议条件
二、立案条件 ◼ (一)主体条件 ◼ (二)客体条件 ◼ (三)原因条件 ◼ (四)期限条件 ◼ (五)管辖条件 ◼ (六)异议条件
(一)主体条件 ■1、只能是原诉中有独立三或者无独三。 ■2、原诉中的共同诉讼人不可提起。 ■3、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
(一)主体条件 ◼ 1、只能是原诉中有独立三或者无独三。 ◼ 2、原诉中的共同诉讼人不可提起。 ◼ 3、无利害关系的人不可提起
(二)客体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不包括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 2、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 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全部或者部分 内容错误。 ■3、内容错误导致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4、除外条件
(二)客体条件 ◼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解书,不包括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 2、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 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全部或者部分 内容错误。 ◼ 3、内容错误导致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 4、除外条件
4、除外条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 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 裁判
4、除外条件 ◼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 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 裁判
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 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 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诉法解释 ◼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 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 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