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 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 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 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 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 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 条)。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 封建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的民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 原则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 立”制。 约法规定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议 决权,选举权、弹劾仅、承诺权、质问权,咨请和建议权。 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在国务员辅佐下行使行政权。临 时大总统的职权是: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 使,宣告大赦及宣战、媾和等。国务员在临时大总统提出 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付署之。 法院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 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依法律审判民事、刑事案件。 上述的规定,使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三权分立”的 方案进一步具体化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3、规定了人民平等、自由之权利。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 宗教之区别,人民有居住、财产、言论、书信、集会、结 社等自由。有考试、选举和被选举权,有依法律纳税、服 兵役之义务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表现了资产 阶级革命派所主张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否定 了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这是 宣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自由,反映 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