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 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IRESOR DORE FERRERO ROCHER Ferrero Rocher费列罗巧克力T8(8粒装 金莎 TRESOR DORE棒果巧克力8粒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 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 家港)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口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 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 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 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 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 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 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 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
“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界定 口(二)“标识”是否要求“特有”?若是, 如何认定特有?
三、“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界定 (二)“标识”是否要求“特有”?若是, 如何认定特有?
特有: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 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 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特有: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 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特有: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 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通用”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认定为特有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的通用要素他人 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 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认定为装潢
特有: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 显著的区别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