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公报2015.1 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水利安全生 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一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切实抓好水利安全 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按照抓好本级 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安全防范管好行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实 的同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相关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 部门要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协调联动和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并于2015年2月10日 沟通配合,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前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_ 4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强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 亲自研究部署,落实责任,逐级分解目标,一 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切实抓好水利安全 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时段安全防范 的同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各相关 部门要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协调联动和 沟通配合,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 机结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水利安全生 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按照抓好本级、 管好行业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实 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 抓好责任分解和任务落实,并于2015年2月10日 前报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部公报2015.1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 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资源20154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部署,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机构对第四批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行了验收。为更好地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 北京市怀柔区等18个试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积极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 范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国节水 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评定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全国节水型社 会建设示范区”称号。 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附件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怀柔区 山东省:广饶县 山西省:阳泉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湖北省:鄂州市 辽宁省:本溪市 海南省:海口市 吉林省:延吉市 陕西省:咸阳市 上海市:金山区 甘肃省:庆阳市 浙江省:舟山市 青海省:德令哈市 安徽省:铜陵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_ 5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部署,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流域机构对第四批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进行了验收。为更好地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研究,决定授予 北京市怀柔区等18个试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称号(名单见附件)。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积极推广“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 范区”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以 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和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全国节水 型社会建设示范区评定要求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对未达到评定要求的,将取消其“全国节水型社 会建设示范区”称号。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授予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 建设示范区称号的通知 水资源〔2015〕48号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5年1月29日 北京市:怀柔区 山西省:阳泉市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辽宁省:本溪市 吉林省:延吉市 上海市:金山区 浙江省:舟山市 安徽省:铜陵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广饶县 河南省:平顶山市 湖北省:鄂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庆阳市 青海省:德令哈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附件 第四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区名单
水利部公报2015.1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5〕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 015年2月16日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 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 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 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 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 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_ 6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 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 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 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 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 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 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 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 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 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 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 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 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 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 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 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 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 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 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 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建管〔2015〕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 (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我部制定了《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5年2月16日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公报2015.1 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 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 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备、材料釆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 (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合同 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 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 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 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竣工验收。 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标投 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 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 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 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过程管理。 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 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 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全生产责任 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 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编报工作 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 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_ 7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 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 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 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 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 (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 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 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 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 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 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 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 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 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 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 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 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 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 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 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 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 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 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 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 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 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 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 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 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 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 合同。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 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 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 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 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 竣工验收。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标投 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 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 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 过程管理。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 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 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 全生产责任。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 编报工作。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 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水利部公报2015.1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 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 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箅投资较代建 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 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建单位。 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 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 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 〔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 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 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 约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 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人项目建设成本,在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_ 8 _ 水利部公报 2015.1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 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 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 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 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 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 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 〔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 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 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 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 约定执行。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 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 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 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 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 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 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 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 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 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 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 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 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 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 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 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 利部建设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