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1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 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删去第三十二条 1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H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将第十条第二项中“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为“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 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1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 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七条中的“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 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9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材料”。 2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因驯养繁殖需捕捉、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申报审批报告中,应附驯养繁 殖技术报告和维持所需物种数量生存的资金来源证明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 月2H农办渔[200990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证书时,要提供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 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行政规章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1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 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1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 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删去第三十二条。 1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将第十条第二项中“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修改为“教学场所说明材料”。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 练员签名等记录。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 1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 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七条中的“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 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2016年9月18日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证明材料”修改为:“说明材料”。 将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说明材料”。 2.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3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因驯养繁殖需捕捉、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申报审批报告中,应附驯养繁 殖技术报告和维持所需物种数量生存的资金来源证明”。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9 月2日农办渔〔2009〕90号公布) 删去第四项中的“当其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证书时,要提供报停手续和渔政机构出具的船舶 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证明材料
行政规章 附件2 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废止的规章 1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 部令第3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 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 号、2017年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6月25日农农发[20174号公布) 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公 布) 3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 农渔发[2009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7 一、废止的规章 1.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 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 部令第39号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 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 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年6月25日农农发〔2017〕4号公布) 2.农业部关于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25日农渔发〔2000〕10号公 布) 3.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2009年4月1日 农渔发〔2009〕9号公布) 附件2 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 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计财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部负责实施的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我部在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糸为切实履行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 投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职能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农业农村部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提岀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专项建 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 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 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农业投资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 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项目归口管理司局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行政规章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中央赋予农业农村部的农业投资管理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 投资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职能职责,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农业投资包括农业农村部管理和参与管理的用于农业农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项目、利用外资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专项建 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 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业投资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资金、简政放权、开拓创新的总体方向,坚持公开透明、 程序规范、权责对等、监督问效的基本原则,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任务的集中支持。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计划财务司”)是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的牵头部门, 负责农业投资的统筹管理,包括组织编制农业投资规划、统筹协调安排项目资金、统筹下达项目投资计 划和任务清单、统筹开展项目监督和绩效管理,组织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项目归口管理司局和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 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计财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切实履行农业投资管理职能,规范农业农村部负责实施的 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我部在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了《农业农村部农业投资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15日
行政规章 包括编制有关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 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 门”)负责提出本辖区需中央支持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具体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绩 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 第七糸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支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农业投资的总体 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论证形成重大投资政策项目储备。 第八糸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项目三年支出规划建议,计划财务司进行统筹平衡,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 定,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决策以专项建设规划为重要依据。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农业投资 专项建设规划,计划财务司负责统筹投资并组织进行论证,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 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建设规划以农业农村部文件或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大专项建设规划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印发。 第九条计划财务司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对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按资金性质、功能等进行统筹安排,整体设计投资 框架体系 第十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鼓励创新投融 资模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先建后补、以 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加大农业投资 第三章年度投资安排 第十一糸各相关司局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农业投资政策建议,计划财务司统筹平 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建议,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 议审定后,按投资项目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司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调对接,确定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中 央预算内投资的总体规模;组织细化支出方向和规模,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领导审定 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司组织各相关司局细化项目任务, 测算资金安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向财政部报送资金安排建议。 (二)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各相关司局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 以正式文件印发,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三)计划财务司及时协调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并抄送各省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行政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9 包括编制有关规划,提出投资项目安排建议,编制项目实施的总体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并开展日常监 督、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 门”)负责提出本辖区需中央支持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议,组织开展具体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绩 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投融资政策研究与规划 第七条 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和支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农业投资的总体 方案和政策措施建议,组织论证形成重大投资政策项目储备。 第八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本领域的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项目三年支出规划建议,计划财务司进行统筹平衡,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 定,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决策以专项建设规划为重要依据。各相关司局负责提出本行业领域的农业投资 专项建设规划,计划财务司负责统筹投资并组织进行论证,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领导审定, 必要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定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项建设规划以农业农村部文件或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重大专项建设规划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印发。 第九条 计划财务司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进行整合,对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按资金性质、功能等进行统筹安排,整体设计投资 框架体系。 第十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鼓励创新投融 资模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担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先建后补、以 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农民加大农业投资。 第三章 年度投资安排 第十一条 各相关司局根据有关规划和要求,研究提出年度农业投资政策建议,计划财务司统筹平 衡各类项目资金需求,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建议,经计划财务司司务会审议,并报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 议审定后,按投资项目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司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协调对接,确定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中 央预算内投资的总体规模;组织细化支出方向和规模,形成年度农业投资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领导审定 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根据年度项目资金总体规模和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司组织各相关司局细化项目任务, 测算资金安排,经综合平衡后,形成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向财政部报送资金安排建议。 (二)计划财务司牵头组织各相关司局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工作通知,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 以正式文件印发,任务清单同步下达。 (三)计划财务司及时协调财政部下达项目资金,并抄送各省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
行政规章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及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编制本区域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农业农村 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由各相关司局提出年度项目申报的初步意见,计划财务司统筹平衡 后,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通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填报和推送有关信息。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申报,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限额的重大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采取 竞争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项目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以计财字号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 部报送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文件应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司和各相关司局。各相关司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根 据年度投资规模、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提出相关专项的投资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司 审核汇总和衔接平衡后,形成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经计划财务司务会审议并报部 领导审定后,分省份分投资类别(专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或抄送的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司会同各相关司局以农业农村部 文件统一分解下达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五统_”要求,统筹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组 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及实施 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 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重大任务要统筹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统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细化方案报送农业农 村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分解、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文件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 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 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 调整,由该项目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调整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 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 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中,如调整后 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由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 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计划财务司统筹组织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各相关司局应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行政规章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以及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编制本区域具体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农业农村 部和财政部。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由各相关司局提出年度项目申报的初步意见,计划财务司统筹平衡 后,统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通知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要求在全国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中填报和推送有关信息。 (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本区域内中央预算内农业投资项目申报,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方案。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限额的重大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采取 竞争立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按照项目相关申报通知执行。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及时间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以计财字号正式文件向农业农村 部报送投资需求和绩效目标,文件应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司和各相关司局。各相关司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根 据年度投资规模、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提出相关专项的投资建议计划及绩效目标,计划财务司 审核汇总和衔接平衡后,形成农业农村部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及绩效目标,经计划财务司务会审议并报部 领导审定后,分省份分投资类别(专项)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或抄送的年度投资计划,计划财务司会同各相关司局以农业农村部 文件统一分解下达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等,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按照中央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五统一”要求,统筹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组 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及实施 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建设任务、项目 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将资金、任务、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重大任务要统筹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统一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细化方案报送农业农 村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分解、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文件抄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按照任务清单方式进行管理。任务清单分 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两类,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在同一 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资金,扶贫攻坚等领域有其他规定的可参照其他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的 调整,由该项目的审批机关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调整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项目实施应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 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规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 整,投资计划和项目任务清单确需调整的,按照谁下达、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其中,如调整后 项目仍在原专项内的,由省级调整,调整结果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如调整到其他专项的项目,由省级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将调整申请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提出调整建 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司统筹组织农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各相关司局应加强对农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