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以古典自由派(libertarian)经济学家闻名于法学界,但在研究 法律与文学以及其他的“法律与XX”中,(30)他分析问题的基本进路 在我看来 一实际上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或 兼容性。他总是把文学作品的枚事(或他的其他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 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他高度重视实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于制度 和人的行为的制约,只是他使用的术语更多受当代新制度经济学传统的 影响:并且由于经济学训练的严格和文学训练的敏感,也由于高度关注现 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和技术,他的分析比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 学分析更为细致、严格和精细。在我看来,波斯纳的分析进路不仅在文学 分析上而且在其他一些社会基本制度的研究上,都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 义研究进路的一种改进和精致化:尽管在政治意识形态上,波斯纳是马克 思主义的反对者。 概括说来,波斯纳对本研究的启发至少有两方面。一是波斯纳勾勒 的法律与文学的领域。他使我重新审视法律与文学的关系,看到了-一个 新的领域,发现了一些可供法学理论研究的材料。另一则是他处理法律 与文学的进路,注重制度,注重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注意充分考察历史 和社会条件的限制。 意义 了解关国的法律与文学使我看到了一个有待开拓的领域,但看到这 点并没有要求我一定进人这一领域。在当代中国,有待开发的领域太 〔30)波斯纳实在是一个多面手,他是法律经济学(即法律与经济学)运动的创始人,反垄断 问题专家:他的其他独著包括,仅仪看书名就可以了,《法理学问题》(1990)、《性与理 性》(1992).《超越法律》(1995).《衰老与老龄》(1995),《联邦法院》(1988,1998)、 《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999)、《国家大事一一克林顿莱温斯基案》(1999)、《法 律理论的游沿》(2001).《反托拉斯法)(2001),《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2004)、《大 灾难》(2005)等,乃至于几年前,《纽约时报》就称他是“ 个单人思想库”(mom man think iank)。 法律与文学
多了,尤其在转型时期。而且,知识未必是力量,至少“知”本身不给人以 行动的力量:相反,有些时候,知多了反倒可能使人丧失行动的力量 由于知带来的“怀疑”,由于知带来的“看穿”等等。行动的力量一定是来 自“知”之外,来自行动者认为有价值的什么东西,或者干脆说,来自行动 者对自身利益的估量和追求,尽管这种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共利益重合。 因此,问题变成了,驱动我进人这一领城写作本书的利益何在? 首先是对于新知识、新领域、新学科的难以邊制的好奇,渴望挑战自我 的学术创造力,以及超越自我时的输悦。甚至包括,我不希望,有一天,中西 方学者聚会讨论的法律与文学不过是西方的法律与西方的文学,或者更奇 怪,是西方的学者讨论中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文学。尽管这并没有什么不可 以的,但多少年之后,人们也许会问,当时中国的法学家都上哪去了? 更直接的动机是我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现状和法学教育现状的 不满,法律与文学研究则有可能从一个侧面扩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 的领域,改变研究的方式。法学理论不应当仅仅是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上 的那种模样,没有谁规定法学理论一定要从概念上讨论法律的本质、社会 性、渊源、分类、权利、义务这样的问题,或者一定要用现在这样的方式或 概念说话。法学理论完全应当更生动一点,更多一些智识的挑战。它应 当汲取当代社会生活和学术发展,提出新的命题和概念;它应当与部门 法、与普通人的生活有更密切、更直接的关系;它甚至应当能为法学指出 一些新的研究领域,提出基本问题:它应当有意思;它应当说当代中国人 的话,而不是说外国人的话,或像外国人说中国话,或像古代人说当代的 话。“天生我才必有用”。我不相信法学理论的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全 都已经为我们的先辈或外国人发现了,而我们的任务仅仅是把他们嚼过 的馍再嚼一遍,嚼得更精细一些或更圆润一些。 法律与文学提供了一种可能。它可能使人们摆脱对绝大多数中国人 一般说来不太熟悉也不大习惯的抽象思维,可以让人们借助具体故事来 理解法律的一般问题。故事的整体性有可能使人们更容易从整体把握和 理解法律和社会的问题,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联和影响,迫使人 们不仅仅关注抽象的,单独的条文和制度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故事展示 在中国惠考法律与文学
的世界甚至会比以分散、抽象的条文可能展示的世界更为真实和实在。 它要求读者进入的是一个个具体的情境,必须直面具体的问题,而在这些 问题上,法律原则可能发生冲突,甚或根本无法提供法律书本所允诺的那 种完美的正义。读者必须综合、均衡、具体地思考回答问题,无法用一些 永远正确的原则或大词予以回避:甚至有时他们必须作出可能出错的决 定。它还可能培养人们对直实世界的敏感,对事实的敏感,对人的敏感。 熟悉生活中的法律是如何运作的。它通过具体的故事看到概念的不足, 命题的不足,理论的不足,就如同秋菊让我们看到“严格执法”的问题一 样(尽管并不一定因此就否定这种严格执法)。它可以使我们想事多一 根弦,做事少一根筋。 法律与文学不是要否定抽象的理论思维。相反,它可以帮助人们理 解这些抽象的概念和命题是如何从具体的生活情境中生发出来的?这些 命题凝结了人们什么样惨痛的经验和教训?哪些条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 已经发生变化,因此某个老问题已不再是问题,或变成了假问题、没有意 义的问题?我们义如何可能从具体案件、事件中提出新的理论命题?法 律与文学的结合,因此,可以令法学理论变得更为生动和真切一点,将 “情感和理智”结合起来,驱除因熟知某些水远正确的大词而产生的那种 做慢与偏见”。 这种发展不仅对于今日中国社会更有用,而且也可以改善我们法学 界的生活条件,内部的一如今有几个法律家或法学家感到法条研究本 身(因此不是研究结束时的如释重负或随文章发表而到来的职称或稿 费)是一种享受?以及外部的一它可以改善法律人在中外文学作品中 和社会上令人厌恶的形象:“刀笔吏”、“讼棍”、“法学的幼稚”以及“第一 件事就是处死所有的律师”(莎士比亚语)。 一如既往,我总是有一种渴塑,从我们民族的生活中开掘出与我们的 当下更直接相关的法学理论问题:并且我相信,如同我在其他文章中所 言,产地的地方性和产品使用的世界性并不矛盾。31)我希望这个研究足 〔3)苏力:“导论:研究中倒基层可司法”.《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6 法绅与文学
以展示,即使在我们传统的社会中或戏刷中,哪柏是一些不起眼的或儿乎 已说滥了的故事中,其实也有许多复杂的、很有智识挑战且具有一般意义 的理论问题,甚至不无可能对世界的学术发展有些许的贡献。正如我在 本书扉页上引用的梁小斌的诗所言:“母语中[.】有些字令我感动/但 我读不出声”。这就是我们许多人当下的生存状态。这里的“字”就是因 我们自身的愚钝或迟钝加上缺乏自信而无法作为资源进入我们理论思考 和话语的一些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材料。我们不应当总是让那些感动过一 个民族的“字”读不出声来。思想者和作者的任务就在于通过他/她的理 论实践让这些已经失声的“字”重新响亮起来,进入我们的话语,但不仅 仅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不仅仅是作为西方学术的陪衬,而是要作为开放 条件下独立的知识生产的资源和产品。 作为一门课程,法律与文学可以弥补中国日前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 的某些欠缺。法学教育在中国曾长期比较落后,不仅缺乏学术的传统,受 政治意识形态影响太大,而且由于长期没有一个法律实践的市场,法学缺 少来自实践的刺激,因此必定缺少活力,只能在书斋中作概念推演和法条 注释。进人1990年代以后,由于市场的挤压,法律职业界开始形成,开始 累积了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但还很不充分:并且由于法学院的教员 (我本人就比较典型)大多都太看重可言说的“知识”,没有或很少有法律 实务的经验,或者只有比较简单的法律实务经验,或者对法律实务经验缺 乏理论的概括和总结,或者因法律实务经验而鄙视法学理论,或者因为对 法律实务过分投入而把法学教育当作副业,总之,法学教育直到目前基本 上还是以法律概念、法条为主。法律职业累积的具有实践理性的知识还 没有能够充分地进人法学教育。学生学到的法律理论、原则和规则往往 是非语境的,常常是按照学术传统甚至教员或学生个人对这些概念的 “私人经验”来界定的,而不是在法律实务的传统中界定的。这种状况长 期阻碍了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发展。甚至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也很 难改变这种状况。 而就教育对象而言,特别是本科生,他们太年轻,几平全都是应屑高 中毕业,绝大多数都没有多少或者很少有社会经验;高中教育基本是灌输 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
的,高考更是应试的:学生充满热情,思想相对简单,喜欢用诸如好坏善恶 这种粗略的概念来划分人和事;他们中许多人也许知道作为人际关系之 社会的复杂,但不理解作为制度集束之社会的复杂:他们年轻,生活在并 且有理由生活在未来,他们理想主义(也就是唯心主义),血气方刚,总希 望一个晚上就能改变社会,改变人,习惯用希望来改变世界;由于缺乏社 会经历,他们甚至不认识自己。 针对这种情况,将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界定为素质教育是适当的。但 问题是,现在的教育已经不再完全受教学规划支配,而会受市场的影响, 甚至支配。市场要求更专业化、更职业化的律师,这种要求已经在改变法 学教育。就业的压力,统一司法考试,已经迫使一些法学院的牧育发生了 实际的偏移,正在改变学生的学习行为。 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但从长远来看,后果堪忧。如果没有良好的素质 教育,仅仅为当下的市场所左右,很难想象能产生优秀的法官、律师和法 学家,很难适应十年后或二十年后中国社会和市场的需要。如果我们不 希望法学教育完全沦为律考培训,我们就必须在保证法学教育的同时适 度融人人文的教育。这种基本或综合素质的培养,从长远来看,将不仅有 利于他们的事业或学业,更有利于中国社会和法学的发展。对于像北大 法学院这样的法学院,尤其应当为其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的和综合的教 育,促成全社会法学教育和教育产品的进一步分工和分化。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文学的介入,有可能略微地弥补这一缺陷。首 先,好的文学作品一一般都反映了社会生活和人的性格的复杂性,阅读这样 的作品,可以弥补年轻学生社会生活经验的不足。其次,阅读理解文学作 品本身就可能增进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他们对文字、细节和文本的语境 和事件语境的敏感,对于这些文字所描述的人和事的敏感。第三,有助于 培养学生从具体故事中提炼理论命题、理论思维的能力,修正那种从法条 到法条、从概念到概念的学术进路。第四,由于文学作品解释的开放性, 不具有终极的正确解释,它可以促进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促使学生主动介 入。因此,第五,它有可能改变法学课程,特别是理论课程目前存在的沉 闷、乏珠、单调的倾向。 法律与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