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 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 技术。 (五)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 对等。 (六)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已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 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七)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 条款。 第七章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第四十七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 原则。所需场地,应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合同应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 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 等。 第四十八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如已为中国合营 者拥有,则中国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 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靠四十九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 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 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经济贸 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 ·21·
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 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第五十一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五年内不调整。以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 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 整。 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七条取得的场地使用 权,其场地使用费应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 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 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 的费用标准缴纳。 第五十三条合营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八章计划、购买与销售 第五十四条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施工力量、各 种建筑材料、水、电、气等),应根据批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 予以安排和保证实施。 第五十五条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合营企业的开户 银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 规模所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计划管理部门,不对合营企业下达指令 性生产经营计划。 ·22·
第五十七条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 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 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 买。 第五十八条合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的物资,其供应渠道如下: (一)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纳入企业主管部门供应计划,由 物资、商业部门或生产企业按合同保证供应; (二)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向有关的物资经营单 位购买; (三)属于市场自由流通的物资,向生产企业或其经销、代 销机构购买, (四)属于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物资,向有关的外贸公司购 买。 第五十九条合营企业需要在中国购置的办公、生活用品, 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第六十条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第犬十一条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第六十二条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 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第六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 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 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 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可凭审批机构 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超出合营合同规定范围进 口的物资,凡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另行申领。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 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 ·23·
申领一次。 第六十四条,合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按下列办法办 理: (一)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 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刘销售给指定的用户。 、 (二)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 向合营企业订购。 (三)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刘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 两类的物资,合营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四)合营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 的物资,合营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 第六十五条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其价格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袖、煤炭、木 材六种原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 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 (二)购买中国的外贸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或进口商品,由 供需双方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以外币支付。 (三)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 车辆用油和除本条(一)、(二)项所列外的其他物资的价格,以 及为合营企业提供水、电、气、热、货物运输、劳务、工程设计、 咨询服务、广告等收取的费用,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以人民 币支付。 第六十六条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除经物价管 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 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营企业制订的产品销售价 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营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 •24·
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往 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经济责任,解决 合同争议。 第六十八条合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生产、供应、 销售的统计表,报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第九章税 务 第六十九条合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 定,缴纳各种税款。 第七十条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十一条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 (一)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 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 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二)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 和其他物料: (三)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 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四)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 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转用于在中国 国内销售的产品,应照章纳税或补税。 第七十二条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 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