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 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七十三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合营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开立外币存款 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存 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存款利率按 中菌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第七十五条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根据批 准的合营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产品以内销为主而外汇 不能平衡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 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后纳入计划解决。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开立外汇存 款帐户,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其分局报告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帐单。 第七十七条合营企业在国外或港澳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凡当地有中国银行的,应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其年度资产负债 表和年度利润表,应通过合营企业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 局。 第七十八条合营企业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按《中国 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 贷款和人民币贷款。对合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利 率执行。合营企业也可以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 ●26·
金,但必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 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花费,其剩余部 分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全部汇出。 第十一章财务与会计 第八十条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法 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 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十一条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企 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 第八十二条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不设),负责审 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 出报告。 第八十三条·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十四条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 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 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八十五条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经 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八十六条合营企业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 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 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以外国货币记帐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 应另编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以实现数为准,作为本 年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均不 ·27·
作调整。 第八十七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獠用于垫补合营企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 准地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 撤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八条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 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靠八十九条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构。 第九十条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申国注 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 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 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 (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裘影 (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职 工 第九十一集·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骋、辞退、辞职、·工 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十二条合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 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 ·28◆
化企业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动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 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九十四条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 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工 会 第九十五条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以下简称《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九十六聚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 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九十七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 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 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 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 经济任务。 第九十八条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 刘、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 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 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 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九十九条合营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 企业应按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 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 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9·
使用。 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 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 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 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 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算。 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 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 书。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合营企业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 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 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 现。 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应由螯事会 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