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音 行政法、诉讼法、狱政法等各个部门法组成了既完整而又系统的 法律体系。表现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不仅涉猎广泛,而且更切 合清朝的社会实际和民情。表现在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 严格,会审和死刑复核进-“步制度化、法律化。特别是适应统一 多民族国家的需要,清朝还在边陲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制定了相应 的法律,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封建国家的民族立 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总之,清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完备形态,剖析清代法制, 有助于了解整个封建法制的发展趋向和规律性。 三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政权,从1616年建立后金政权时 起,就表现了满洲族对于政治制度与法制建设所特有的见地,尤 其是创造性地吸收汉族的先进法律文化,形成了卓越的“参汉酌 金”的立法路线与法制建设的传统。中国自占以来就是一个统一 多民族的国家,中国的传统文化,各少数兄弟民族都作出了自己 的贡献,在法制上也是如此。远在南北朝时期,以鲜卑拓践族为 主体的北朝政权,就曾经制定出对中国封建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 响的《北齐律》。《北齐律》是适应中原先进文化的产物,它以汉 律为宗,并吸收了魏晋律中的新内容、新经验,是汉魏晋律成功 的总结。北魏以后,辽金元各朝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对中国 的封建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或因年代久远,或因统治 短暂,上述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各朝的法制建设史料,缺乏完整性 只有以满洲族为主体的清朝的法制,才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
中回法制通史第八养清 史的圭桌。 清开国时期的法律,还保留了某些氏族习惯法,这是由急剧 变化的社会性质决定的。辔如汗令与国法直接结合;司法审判上 强调公议;婚姻关系上可以乱伦为婚;以及夫死妻殉的人殉制度 等等。但从开国时期起,已经开始渗入汉族的法律意识利法律原 则。满洲族作为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必然要受到先进的 汉族文化的影响,如果说努尔哈赤立国初期,吸收汉文化的意识 还不很强烈,所谓“初、我国未深谙典故,诸事皆以意创行. 我太祖犬纵聪明,因心肇造。”①那么、至皇太极,己从实践中意 识到吸收明朝法制以及它所确认的封建伦理道德的重要性,因而 形成了“参汉的金”的法制方略。但是,皇太极并不盲日地援用 明朝法律。他很欣赏汉官宁完我关于不能照搬大明会典的一番话: “大明会典,虽是好书、我同今日全照他行不得”,而只能“看会 典上事体、某一宗我国行得,某一宗我国且行不得,某一宗可增, 某一宗可减,参汉的金,用心筹思,就今日规模立个金典出来. 务使去因循之习,渐就中国之制。”③由此可见.参汉酌金是皇太 极在汉官影响下积极采取汉化政策的结果。 四 关外时期正在形成中的成文法是崭新的社会上层建筑,它对 于变革中的社会经济所起的调整与促进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早 ①《清太宗实求》爸12,第115页. ②《天缆臣工奏议》卷中
绪音 5 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就已运用法律保护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 序。例如,天命九年正月,谕令禁止倒卖牲畜家禽,如果知情人 抓到倒卖者,“前来告发后,将所卖之物给告发者”.心在他逝世之 前,还命令诸贝勒“拟定收取课税之规”,以保护国家的赋税收入。 至皇太极,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封建化,保护农业经济的封建法 令迅速增加。皇太极曾以“劝农讲武,国之大经”②为基本国策。 为保护农业经济所颁布的法令有:禁止贵族大臣子弟郊外放鹰 “扰害人民,蹂践田园,伤残生畜”,违者“决不轻恕”禁止诸 王贝勒大臣纵容家奴践民田禾。天聪五年,“上(太宗)率大贝勒 代善及群臣渔于河之上游.有二人纵马食禾,上见之、坐以纵 食民禾罪,令各贯一耳以徇”,④天聪五年颁布《纵畜入田罚例》, 并收录于崇德会典,它规定“有猪入人田者,每次每猪罚银五钱, 过三次不听,至第四次告于牛录,将猪与地主。骆驼、牛、马、骡、 驴入人田者,每匹罚银一两,仍赔粮。绵羊、山羊入人地者,罚 银二钱。”®禁止“民间祭神、还愿、娶亲、死人、上坟、杀死货 卖宰杀牛马、骡、驴”,如违背这项“永革不许”的法令,经家下 人·或部下人举首者,“将人断出,赔杀的牲畜与原告”。旁人举 肖者,“赔牲畜与举首者。牛录章京,拨什库因失于稽查,问应得 之罪”。对于宫中或贵族官僚之家大宴时,虽许杀大牲畜,但“亦 不可侈费”,③这项法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业生产力,对此崇 ①《满文老州·太祖》卷56. ②《八旗通志》卷23. 金《八旗通志》卷23。 ④专清太京实录》卷9。 ⑤《清太宗实录稍多卷14 《清太宗实录稿》卷14
6 中图法制逢史第八卷唐 德会典明确指出:“汉人、蒙古、高丽,因善养牲畜,是以性畜蓄 多。我国不知孳息,宰杀太过,牲畜何由而多,今后用心蓄 养。”① 为了督励各镇守官劝农力耕,皇太极严令耕种要适时,不得 因天寒耽误播种,不得于农忙季节滥用民夫。如“有滥役民夫,致 妨农务者,该管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②为了保证农业 劳动的人手以及国家对壮丁的控制、天聪四年十月,谕令禁止诸 贝勒家隐丁,如有超过限额者,“察出,启知贝勒退还、如贝勒不 从,即赴告法司.将所隐壮丁入官”③为了鼓励农业生产,允 许粮食自由买卖,同时实行纳粟赎罪制度,“获罪之人无银纳赎, 愿输粮者,准依时价标收,有余粮愿助者,量给奖赏。愿卖若,许 其自粜”④ 上述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是清初立法最重要的内容,它是 社会大变动的产物,它表明和记载着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 了一种新型的法制对经济所起的积极作用。 五 自1644年入关,至1840年鸦片战争发生之前,是清朝统治 全国的重要时期,也是清朝由发展趋于衰落的时期。经过康、雍、 乾三朝一百多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经济、政治、法制、文化 ①《清太宗实录棉》老11. ②《清太宗实染,卷58。 ③《清太宗实录》卷25、 ④《清太宗实录》卷58
绪言 7 都取得了明显的发展。清朝在总结历代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 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建制。其立法之详密,制度之完备,程序之 齐全,调整对象分工之细密,均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高峰。 这是清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清朝作为前所未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 的法律调整。不仅制定了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法规,而 且在司法管辖方面,也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清朝司法管辖的深 入·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清朝的法律不仅维护以皇权 专制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也维护它借以数立的封建自然经济基础 和赖以支撑的封建家长制度。为此,厉行政治高压和思想高压,其 条例之严,刑罚之酷均超过历代。但为了发挥劳动力的积极作用, 也从法律上减轻了超经济剥削。 在清朝的法律中确实存在维护满族特权的民族统治色彩,但 随着清朝国家统治的稳定和民族间的广泛交流,这种色彩自中叶 以后日渐淡薄。需要指出清律虽然确认了满族的一些法定特权,但 作为封建法律,它所维护的主要是封建的等级制度,因此完全继 承了封建法律中良贱不平等的传统条款。身分等级制度仍然“成 为国家组织中被确认的,在行政上正式起作用的要素了”①。 由于清朝去今不远,它在法制建设与可法活动上遗留下大量 的档案资料,它所提供的经验更具有现实借鉴意义,因而对清朝 法制史的研究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注意。 本书是《中国法制通史》之第八卷,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巢》第19卷,第5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