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导言 人。在《司法证据原理》这类比较精心的著作中,他对法律 的各个部门都严格而又细致地加以批判。任何缺点都被揭露 无遗,任何漏洞都被指出,任何冗长多余之处也都被点明。这 种论文绝不会是易读的,完成了其改革目的以后,也很少有 人再去翻阅它们。然而,这些论文对于立法上的错误来说,可 以提供至今仍然有力的驳斥,这些论文所完成的工作可以说 是一劳永逸地完成了 除了这种辩证的才能以外,边沁还加上了另一种创造的 才能,这在他的事业中也是同样有用的。他制定了一套新的 术语,现在已经可以被人们正确地弃而不用了。然而,它却 以一些有用的词汇丰富了活的语言,诸如“减少到最低限 度”、“法典编纂”和“国际”等。他极喜欢在公共机构的节 约方面提出琐细的实际改进的建议。他的这种创造才能,正 和许多其他人一样,和他喜爱物理学,尤其是喜爱化学的习 性是分不开的。他的弟弟塞缪尔在炮兵工程和造船工程的事 业中也表现了同样的创造才能。 对立法理论的贡献 边沁以其毕生精力所追求的,并非为他个人的或自私的 利益,在这方面他提供了一个范例。改革法律是他一切工作 的目标之一。为了研究立法理论,他的确还研究了政治学与 伦理学的许多其他分支学科。要界定立法的目的与方法,对 于政治社会和主权的性质没有一个清晰而明白的概念是很难 办到的。对于这一问题,边沁曾长期思索过。他的主要结论
人 。 在 《 司 法 证 据 原 理 》 这 类 比 较 精 心 的 著 作 中 , 他 对 法 律 的 各 个 部 门 都 严 格 而 又 细 致 地 加 以 批 判 。 任 何 缺 点 都 被 揭 露 无 遗 , 任 何 漏 洞 都 被 指 出 , 任 何 冗 长 多 余 之 处 也 都 被 点 明 。 这 种 论 文 绝 不 会 是 易 读 的 , 完 成 了 其 改 革 目 的 以 后 , 也 很 少 有 人 再 去 翻 阅 它 们 。 然 而 , 这 些 论 文 对 于 立 法 上 的 错 误 来 说 , 可 以 提 供 至 今 仍 然 有 力 的 驳 斥 , 这 些 论 文 所 完 成 的 工 作 可 以 说 是 一 劳 永 逸 地 完 成 了 。 除 了 这 种 辩 证 的 才 能 以 外 , 边 沁 还 加 上 了 另 一 种 创 造 的 才 能 , 这 在 他 的 事 业 中 也 是 同 样 有 用 的 。 他 制 定 了 一 套 新 的 术 语 , 现 在 已 经 可 以 被 人 们 正 确 地 弃 而 不 用 了 。 然 而 , 它 却 以 一 些 有 用 的 词 汇 丰 富 了 活 的 语 言 , 诸 如 “ 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 、 “ 法 典 编 纂 ” 和 “ 国 际 ” 等 。 他 极 喜 欢 在 公 共 机 构 的 节 约 方 面 提 出 琐 细 的 实 际 改 进 的 建 议 。 他 的 这 种 创 造 才 能 , 正 和 许 多 其 他 人 一 样 , 和 他 喜 爱 物 理 学 , 尤 其 是 喜 爱 化 学 的 习 性 是 分 不 开 的 。 他 的 弟 弟 塞 缪 尔 在 炮 兵 工 程 和 造 船 工 程 的 事 业 中 也 表 现 了 同 样 的 创 造 才 能 。 三 对 立 法 理 论 的 贡 献 边 沁 以 其 毕 生 精 力 所 追 求 的 , 并 非 为 他 个 人 的 或 自 私 的 利 益 , 在 这 方 面 他 提 供 了 一 个 范 例 。 改 革 法 律 是 他 一 切 工 作 的 目 标 之 一 。 为 了 研 究 立 法 理 论 , 他 的 确 还 研 究 了 政 治 学 与 伦 理 学 的 许 多 其 他 分 支 学 科 。 要 界 定 立 法 的 目 的 与 方 法 , 对 于 政 治 社 会 和 主 权 的 性 质 没 有 一 个 清 晰 而 明 白 的 概 念 是 很 难 办 到 的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 边 沁 曾 长 期 思 索 过 。 他 的 主 要 结 论 编 者 导 言 2 3
24 编者导言 就包括在这里重新发表的《政府片论》之中。很难想像一种 立法理论不以某种社会和个人福利的理论为基础;边沁苦心 孤诣地精心构思了一套伦理理论,后来这套理论就一直和他 的名字分不开了,虽然它最初的前提是从更早和更严格的哲 学家那里得来的。要使刑法或侵权行为法完善,就不可能不 事先对犯法的各种心理状态进行一番细致的分析,不能不对 思想意识和动机,有意和漫不经心,以及疏忽和恶意作出精 确的定义。因此边沁对这些细致的心理问题进行研究。在他 的《立法与道德原理》中,这种研究占了很大篇幅。要使法 律适合于商业与工业的需要,就不能不求助于经济学。所以 边沁写了一本《政治经济学手册》以及其他一两篇经济学论 文。最后,要系统阐明法律,形式逻辑便是一种有力的工具。 因此,边沁写了几篇着重谈论形式方面的逻辑的论文。在所 有关于政治、伦理、心理、经济和逻辑的探讨中,边沁都力 图对自己终身致力研究的课题—一有计划的法律改革有所阐 明。严格地说来他并不是一个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经济学 家或逻辑学家。不能用我们衡量这些专家的标准来衡量他。我 们只能把他看作研究立法问题的理论家。 边沁晚年,有一小群聚集在他周围的崇拜者说他不但发 现了而且完成了立法的哲学。这种愚蠢和夸大其词的阿谀只 能造成误解。边沁肯定没有完成立法的哲学,甚至还没有发 现立法哲学。且不说古代或希腊的乌托邦计划,立法理论是 18世纪流行的学术研究之一。当时,前两个世纪让许多国家 陷入混乱的宗教战争已经平息,人们有闲暇来考虑世俗的改 革计划。旧的法律已经大量地累积起来,然而还没有进行过
就 包 括 在 这 里 重 新 发 表 的 《 政 府 片 论 》 之 中 。 很 难 想 像 一 种 立 法 理 论 不 以 某 种 社 会 和 个 人 福 利 的 理 论 为 基 础 ; 边 沁 苦 心 孤 诣 地 精 心 构 思 了 一 套 伦 理 理 论 , 后 来 这 套 理 论 就 一 直 和 他 的 名 字 分 不 开 了 , 虽 然 它 最 初 的 前 提 是 从 更 早 和 更 严 格 的 哲 学 家 那 里 得 来 的 。 要 使 刑 法 或 侵 权 行 为 法 完 善 , 就 不 可 能 不 事 先 对 犯 法 的 各 种 心 理 状 态 进 行 一 番 细 致 的 分 析 , 不 能 不 对 思 想 意 识 和 动 机 , 有 意 和 漫 不 经 心 , 以 及 疏 忽 和 恶 意 作 出 精 确 的 定 义 。 因 此 边 沁 对 这 些 细 致 的 心 理 问 题 进 行 研 究 。 在 他 的 《 立 法 与 道 德 原 理 》 中 , 这 种 研 究 占 了 很 大 篇 幅 。 要 使 法 律 适 合 于 商 业 与 工 业 的 需 要 , 就 不 能 不 求 助 于 经 济 学 。 所 以 边 沁 写 了 一 本 《 政 治 经 济 学 手 册 》 以 及 其 他 一 两 篇 经 济 学 论 文 。 最 后 , 要 系 统 阐 明 法 律 , 形 式 逻 辑 便 是 一 种 有 力 的 工 具 。 因 此 , 边 沁 写 了 几 篇 着 重 谈 论 形 式 方 面 的 逻 辑 的 论 文 。 在 所 有 关 于 政 治 、 伦 理 、 心 理 、 经 济 和 逻 辑 的 探 讨 中 , 边 沁 都 力 图 对 自 己 终 身 致 力 研 究 的 课 题 — — 有 计 划 的 法 律 改 革 有 所 阐 明 。 严 格 地 说 来 他 并 不 是 一 个 伦 理 学 家 、 心 理 学 家 、 经 济 学 家 或 逻 辑 学 家 。 不 能 用 我 们 衡 量 这 些 专 家 的 标 准 来 衡 量 他 。 我 们 只 能 把 他 看 作 研 究 立 法 问 题 的 理 论 家 。 边 沁 晚 年 , 有 一 小 群 聚 集 在 他 周 围 的 崇 拜 者 说 他 不 但 发 现 了 而 且 完 成 了 立 法 的 哲 学 。 这 种 愚 蠢 和 夸 大 其 词 的 阿 谀 只 能 造 成 误 解 。 边 沁 肯 定 没 有 完 成 立 法 的 哲 学 , 甚 至 还 没 有 发 现 立 法 哲 学 。 且 不 说 古 代 或 希 腊 的 乌 托 邦 计 划 , 立 法 理 论 是 1 8 世 纪 流 行 的 学 术 研 究 之 一 。 当 时 , 前 两 个 世 纪 让 许 多 国 家 陷 入 混 乱 的 宗 教 战 争 已 经 平 息 , 人 们 有 闲 暇 来 考 虑 世 俗 的 改 革 计 划 。 旧 的 法 律 已 经 大 量 地 累 积 起 来 , 然 而 还 没 有 进 行 过 2 4 编 者 导 言
编者导言 修订。它们像一副千斤重担压在新时代身上,使人透不过气 来。早在边沁开始写作以前,在欧洲大陆上就有人积极地探 讨立法理论了。这方面的名人有几个至今仍闻名遐迩,例如 孟德斯鸠和贝卡里亚。评论边沁时如果不略为介绍这些伟大 的作家恐怕是不够全面的。边沁取材于他们的地方虽然很少 而且他把借用的材料都消化为他自己的东西,然而他从他们 的鼓舞人心的热情中获益良多。他自己的研究方法也只有和 那些人所用的方法做比较才能得到最好的说明。 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① 出生于1689年1月。他的生日几乎正好是英国光荣革命的日 子。他死于1755年2月,那时边沁还是一个小孩子。孟德斯 鸠是一个贵族,同时也是一个法学家。在他任波尔多议会议 长的10年中,以及后来成为作家时,人们都称他为孟德斯鸠 议长。他第一部有影响的作品是《波斯人信札》,出版于1721 年。这书借一个到处游历以增长见识的波斯人的口,对欧洲 的宗教、政治和道德提出批评。1734年,他发表了《罗马盛 衰原因论》一书。这些作品现在读起来还很有趣。不过,使 他的名声流传后世的杰作,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 神》,只有这本书与我们的论题有关。这本书虽然仍有人加以 评论,然而却很少有人去读它;书中关于法律的范畴与宗旨 的论述几乎已被遗忘。作者把这两点用一段文字写得这样出 色,值得在这里全部引述。这是对于法律的性质做历史性研 ①“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是孟德斯鸠的全 译者
修 订 。 它 们 像 一 副 千 斤 重 担 压 在 新 时 代 身 上 , 使 人 透 不 过 气 来 。 早 在 边 沁 开 始 写 作 以 前 , 在 欧 洲 大 陆 上 就 有 人 积 极 地 探 讨 立 法 理 论 了 。 这 方 面 的 名 人 有 几 个 至 今 仍 闻 名 遐 迩 , 例 如 孟 德 斯 鸠 和 贝 卡 里 亚 。 评 论 边 沁 时 如 果 不 略 为 介 绍 这 些 伟 大 的 作 家 恐 怕 是 不 够 全 面 的 。 边 沁 取 材 于 他 们 的 地 方 虽 然 很 少 , 而 且 他 把 借 用 的 材 料 都 消 化 为 他 自 己 的 东 西 , 然 而 他 从 他 们 的 鼓 舞 人 心 的 热 情 中 获 益 良 多 。 他 自 己 的 研 究 方 法 也 只 有 和 那 些 人 所 用 的 方 法 做 比 较 才 能 得 到 最 好 的 说 明 。 查 理 · 路 易 · 德 · 色 贡 达 , 拉 柏 烈 德 和 孟 德 斯 鸠 男 爵 ① 出 生 于 1 6 8 9 年 1 月 。 他 的 生 日 几 乎 正 好 是 英 国 光 荣 革 命 的 日 子 。 他 死 于 1 7 5 5 年 2 月 , 那 时 边 沁 还 是 一 个 小 孩 子 。 孟 德 斯 鸠 是 一 个 贵 族 , 同 时 也 是 一 个 法 学 家 。 在 他 任 波 尔 多 议 会 议 长 的 1 0 年 中 , 以 及 后 来 成 为 作 家 时 , 人 们 都 称 他 为 孟 德 斯 鸠 议 长 。 他 第 一 部 有 影 响 的 作 品 是 《 波 斯 人 信 札 》 , 出 版 于 1 7 2 1 年 。 这 书 借 一 个 到 处 游 历 以 增 长 见 识 的 波 斯 人 的 口 , 对 欧 洲 的 宗 教 、 政 治 和 道 德 提 出 批 评 。 1 7 3 4 年 , 他 发 表 了 《 罗 马 盛 衰 原 因 论 》 一 书 。 这 些 作 品 现 在 读 起 来 还 很 有 趣 。 不 过 , 使 他 的 名 声 流 传 后 世 的 杰 作 , 是 他 在 1 7 4 8 年 发 表 的 《 论 法 的 精 神 》 , 只 有 这 本 书 与 我 们 的 论 题 有 关 。 这 本 书 虽 然 仍 有 人 加 以 评 论 , 然 而 却 很 少 有 人 去 读 它 ; 书 中 关 于 法 律 的 范 畴 与 宗 旨 的 论 述 几 乎 已 被 遗 忘 。 作 者 把 这 两 点 用 一 段 文 字 写 得 这 样 出 色 , 值 得 在 这 里 全 部 引 述 。 这 是 对 于 法 律 的 性 质 做 历 史 性 研 编 者 导 言 2 5 ① “ 查 理 · 路 易 · 德 · 色 贡 达 , 拉 柏 烈 德 和 孟 德 斯 鸠 男 爵 ” 是 孟 德 斯 鸠 的 全 名 。 — — 译 者
编者导言 究的开端 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 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 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为哪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就应该恰好适合于该国人 民;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几乎不可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 需要。 “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协 调,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府的政治法规,还是维持政体的 民事法规。”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 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 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 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癖性、财富、人口、贸易、风 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 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建立法律的基础 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 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工作。我将研讨所有的这 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① 上述著作所说的和边沁关于立法问题的著作所说的大不 相同 第一,孟德斯鸠的方法是历史的。边沁很难理解孟德斯 ①参阅《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第67页,商务印书馆, 译者
究 的 开 端 。 “ 一 般 地 说 , 法 律 , 在 它 支 配 着 地 球 上 所 有 人 民 的 场 合 , 就 是 人 类 的 理 性 ; 每 个 国 家 的 政 治 法 规 和 民 事 法 规 应 该 只 是 把 这 种 人 类 理 性 适 用 于 个 别 的 情 况 。 ” “ 为 哪 一 国 人 民 制 定 的 法 律 , 就 应 该 恰 好 适 合 于 该 国 人 民 ; 所 以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 几 乎 不 可 能 适 合 于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需 要 。 ” “ 法 律 应 该 同 已 建 立 或 将 建 立 的 政 体 的 性 质 和 原 则 相 协 调 , 不 论 这 些 法 律 是 组 成 政 府 的 政 治 法 规 , 还 是 维 持 政 体 的 民 事 法 规 。 ” “ 法 律 应 该 和 国 家 的 自 然 状 态 有 关 系 ; 和 寒 、 热 、 温 的 气 候 有 关 系 ; 和 土 地 的 质 量 、 形 势 与 面 积 有 关 系 ; 和 农 、 猎 、 牧 各 种 人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有 关 系 。 法 律 应 该 和 政 制 所 能 容 忍 的 自 由 程 度 有 关 系 ; 和 居 民 的 宗 教 、 癖 性 、 财 富 、 人 口 、 贸 易 、 风 俗 、 习 惯 相 适 应 。 最 后 , 法 律 和 法 律 之 间 也 有 关 系 , 法 律 和 它 们 的 渊 源 , 和 立 法 者 的 目 的 , 以 及 和 作 为 建 立 法 律 的 基 础 的 事 物 的 秩 序 也 有 关 系 。 应 该 从 所 有 这 些 观 点 去 考 察 法 律 。 这 就 是 我 打 算 在 这 本 书 里 所 要 进 行 的 工 作 。 我 将 研 讨 所 有 的 这 些 关 系 。 这 些 关 系 综 合 起 来 就 构 成 所 谓 ‘ 法 的 精 神 ’ 。 ” ① 上 述 著 作 所 说 的 和 边 沁 关 于 立 法 问 题 的 著 作 所 说 的 大 不 相 同 。 第 一 , 孟 德 斯 鸠 的 方 法 是 历 史 的 。 边 沁 很 难 理 解 孟 德 斯 2 6 编 者 导 言 ① 参 阅 《 论 法 的 精 神 》 中 译 本 , 上 册 , 第 6 — 7 页 , 商 务 印 书 馆 , 1 9 7 8 年 版 。 — — 译 者
编者导言 鸠所认识到的真理,即:在每一个社会中各种法律都必须和 整个政治组织相对应,而此政治组织必须和那个社会的特征 和环境相对应。孟德斯鸠说,“为哪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就 应该恰好适合于该国人民;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几乎不可 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需要。”这句话也许说得有些过火,却 阐明了一个深刻的真理。一个国家的宪法是不能随意挑选的, 它不像一套衣服那样,想穿就穿,想脱就脱,即一个国家高 兴怎样干就怎样干。宪法必须表达该国人民的特征,它是为 人民而存在的。如果这种宪法的历史由来已久,我们就可以 肯定,不论这种迹象是怎样的隐约不清,它总是现在或过去 以某些方式和这个民族的能力与需要相适应。同时,由于每 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宪法,所以每一种个别的法律都必须和 这个宪法相适应。无论是公法或私法,都必然带有民族特征 的烙印 孟德斯鸠通过应用这些真理和说明这些真理,在某种程 度上预示了历史的探讨方法。在近代,用这种历史探讨的方 法,使我们能够解释外国民族和远古时代的宪法。孟德斯鸠 解释历史的能力,对他那个时代的作家来说近乎神奇。这种 接受历史教训的看法使他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增添了一种清醒 严肃的意味。他的谨慎精神有一部分无疑是出于害怕受到惩 罚。在法国,纵使是对于公认的流弊提出正直和温和的批评, 也可能遭到这种惩罚。但主要地说来,我们可以把这种精神 归之于更高尚的根源。孟德斯鸠对世事的经验原来就非常丰 富,又因对历史做了广泛研究而更为练达,他知道,即使在 法国的制度中也有一些值得珍贵的东西。他要谴责某些具体
鸠 所 认 识 到 的 真 理 , 即 : 在 每 一 个 社 会 中 各 种 法 律 都 必 须 和 整 个 政 治 组 织 相 对 应 , 而 此 政 治 组 织 必 须 和 那 个 社 会 的 特 征 和 环 境 相 对 应 。 孟 德 斯 鸠 说 , “ 为 哪 一 国 人 民 制 定 的 法 律 , 就 应 该 恰 好 适 合 于 该 国 人 民 ; 所 以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 几 乎 不 可 能 适 合 于 另 一 个 国 家 的 需 要 。 ” 这 句 话 也 许 说 得 有 些 过 火 , 却 阐 明 了 一 个 深 刻 的 真 理 。 一 个 国 家 的 宪 法 是 不 能 随 意 挑 选 的 , 它 不 像 一 套 衣 服 那 样 , 想 穿 就 穿 , 想 脱 就 脱 , 即 一 个 国 家 高 兴 怎 样 干 就 怎 样 干 。 宪 法 必 须 表 达 该 国 人 民 的 特 征 , 它 是 为 人 民 而 存 在 的 。 如 果 这 种 宪 法 的 历 史 由 来 已 久 , 我 们 就 可 以 肯 定 , 不 论 这 种 迹 象 是 怎 样 的 隐 约 不 清 , 它 总 是 现 在 或 过 去 以 某 些 方 式 和 这 个 民 族 的 能 力 与 需 要 相 适 应 。 同 时 , 由 于 每 一 个 社 会 都 有 自 己 的 宪 法 , 所 以 每 一 种 个 别 的 法 律 都 必 须 和 这 个 宪 法 相 适 应 。 无 论 是 公 法 或 私 法 , 都 必 然 带 有 民 族 特 征 的 烙 印 。 孟 德 斯 鸠 通 过 应 用 这 些 真 理 和 说 明 这 些 真 理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预 示 了 历 史 的 探 讨 方 法 。 在 近 代 , 用 这 种 历 史 探 讨 的 方 法 , 使 我 们 能 够 解 释 外 国 民 族 和 远 古 时 代 的 宪 法 。 孟 德 斯 鸠 解 释 历 史 的 能 力 , 对 他 那 个 时 代 的 作 家 来 说 近 乎 神 奇 。 这 种 接 受 历 史 教 训 的 看 法 使 他 所 提 出 的 改 革 建 议 增 添 了 一 种 清 醒 严 肃 的 意 味 。 他 的 谨 慎 精 神 有 一 部 分 无 疑 是 出 于 害 怕 受 到 惩 罚 。 在 法 国 , 纵 使 是 对 于 公 认 的 流 弊 提 出 正 直 和 温 和 的 批 评 , 也 可 能 遭 到 这 种 惩 罚 。 但 主 要 地 说 来 , 我 们 可 以 把 这 种 精 神 归 之 于 更 高 尚 的 根 源 。 孟 德 斯 鸠 对 世 事 的 经 验 原 来 就 非 常 丰 富 , 又 因 对 历 史 做 了 广 泛 研 究 而 更 为 练 达 , 他 知 道 , 即 使 在 法 国 的 制 度 中 也 有 一 些 值 得 珍 贵 的 东 西 。 他 要 谴 责 某 些 具 体 编 者 导 言 2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