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履行主体: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 ·2、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3、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T6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 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二)履行主体: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 2、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3、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T64: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 债务人应当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 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 T65: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 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变更的履行规则:T70、76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 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 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 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 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 T65: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 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或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变更的履行规则:T70、76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 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 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 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 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 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 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义务履行顺 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一)理论基础:双务合同的给付具有功能 牵连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以维持 利益平衡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 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 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义务履行顺 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 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一)理论基础:双务合同的给付具有功能 牵连性,给付与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以维持 利益平衡
·(二)适用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没有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法律效果:为一时性、延缓性抗辩权; 在实体法上阻却他方请求权的行使从而避免己方 违约;不影响同时主张对方违约
(二)适用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没有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法律效果:为一时性、延缓性抗辩权; 在实体法上阻却他方请求权的行使从而避免己方 违约;不影响同时主张对方违约
·1、行使方式: ●被告应当明确表明其援引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2、举证责任: •原告负责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3、裁判结果:如何判决? ●若抗辩权不成立,则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合同并 承担违约责任;若抗辩权成立,则判令交换履行, 判决主文为,原告向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被告应 同时向原告为给付。避免二次诉讼
1、行使方式: 被告应当明确表明其援引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2、举证责任: 原告负责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3、裁判结果:如何判决? 若抗辩权不成立,则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合同并 承担违约责任;若抗辩权成立,则判令交换履行, 判决主文为,原告向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时,被告应 同时向原告为给付。避免二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