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依据: 。法律固然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应当 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合同成立时有其信赖的 客观环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就该环境而言 的;社会客观情势发生变更后,原合同可能 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才符合法的适应性原理,以实现实质公平
1、理论依据: 法律固然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也应当 适应社会生活条件。合同成立时有其信赖的 客观环境,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就该环境而言 的;社会客观情势发生变更后,原合同可能 不再公平合理,只有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才符合法的适应性原理,以实现实质公平
●2、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事件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 会经济形势的剧变,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 膨涨、金融危机等。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 更的情形有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2、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事件主要表现为影响合同履行的社 会经济形势的剧变,如物价暴涨、严重通货 膨涨、金融危机等。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 更的情形有—— 1、物价飞涨(需要量化); 2、合同基础丧失(如合同标的物灭失); 3、汇率大幅度变化; 4、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3、适用条件 (1)现实性上,应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 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异常变动。 ·(2)时间上,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 行完毕之前。 ·(3)原因上,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由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以外的其他意外引起 ·(4)突发性上,情事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 预见。(5)后果上,情事变更导致履行原合同对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适用条件: (1)现实性上,应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即作为合 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了异常变动。 (2)时间上,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 行完毕之前。 (3)原因上,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即由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以外的其他意外引起 (4)突发性上,情事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 预见。(5)后果上,情事变更导致履行原合同对 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法律效果: (1)实体上:再交涉义务;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2)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作出形成判决。 5、历史沿革: (1)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法学阶梯 注解》,“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 存在,否则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19世纪,被认为破坏法的安定性,丧失重要 性; (3)20世纪两次大战使之再次兴起
4、法律效果: (1)实体上:再交涉义务;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2)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作出形成判决。 5、历史沿革: (1)起源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法学阶梯 注解》,“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 存在,否则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2)19世纪,被认为破坏法的安定性,丧失重要 性; (3)20世纪两次大战使之再次兴起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性质:情势变更属于异常变动、意外风险;商业风 险属于从商业固有风险,未达到异常程度。 2、预见程度: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商业风险是行为人能够或应 当预见的,但其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 3、后果: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当事人预期 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在商业风险,合同的基础没 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只是造成履行困难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1、性质:情势变更属于异常变动、意外风险;商业风 险属于从商业固有风险,未达到异常程度。 2、预见程度:情势变更“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商业风险是行为人能够或应 当预见的,但其甘愿冒风险或抱有侥幸心理。 3、后果: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当事人预期 的目的发生根本性动摇;在商业风险,合同的基础没 有发生根本变化,继续履行只是造成履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