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修课管理 第十四条免修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和学校有特殊规 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独立实践环节和学校有特殊规 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四章修课管理 第十四条免修 (三)体育课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得免修、免测。学生因疾病 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育部)提出书面 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门诊部核实,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氵 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兔予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三)体育课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得免修、免测。学生因疾病 原因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可向学校体育部(以下简称体育部)提出书面 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门诊部核实,经体育部和教务处核准 后,可只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并免予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第四章修课管理 第十五条重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不含因应征 入伍保留学籍,以下同),毎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的,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按毕业、结业后 的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应申请随本专业后续年级重修相同的课程。学生 重修可采取随班上课或自修(免听,以下同)。如学校已不再开设学生需要重 修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留级、降级、休学,不含因应征 入伍保留学籍,以下同),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内,学生毕业或结业后回校重修课程的,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按毕业、结业后 的修课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应申请随本专业后续年级重修相同的课程。学生 重修可采取随班上课或自修(免听,以下同)。如学校已不再开设学生需要重 修的课程,可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修课管理 第十五条重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学生本人应在毎学期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按 时选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与考核的,成 绩无效。 重修或自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应随重修或自修学习所在教学班级进 行考核。重修成绩按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自修成绩按 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学生本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教务管理系统进行选课,未按 时选课的,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自行参加学习与考核的,成 绩无效。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重修或自修课程的考核不单独命题。学生应随重修或自修学习所在教学班级进 行考核。重修成绩按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自修成绩按 学生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第四章修课管理 第十五条重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重修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时,可只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部分。 重修或自修不及格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或结业回校重修课程的学生)不 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可继续重修或自修。 重修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
重修含有实践环节的课程时,可只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部分。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留级、 降级前已修读的课程。 重修或自修不及格的学生(包括在校生、毕业或结业回校重修课程的学生)不 得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可继续重修或自修。 重修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