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公共事務科 2 ≤<基本法>>
經濟與公共事務科 之 <<基本法>>
基本法!? 在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 聯合聲明》,當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 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一國 兩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 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 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五十 年不變。根據《基本法》在190年4月4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已於1997 年7月1日生效。 曾曾
基本法 ! ? 在 1984 年 12 月 19 日 , 中 英 兩 國 政 府 簽 署 了 《 聯 合 聲 明 》, 當 中 載 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 根 據 「 一 國 兩 制 」 的 原 則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不 會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和 政 策 ,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 保 持 五 十 年 不 變 。 根 據《 基 本 法 》在 1990 年 4 月 4 日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 並 已 於 1997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基本法解文 想要
第六章(某部分 勞工誉9文化 科璺“燃社會服務 教育體育 宗教 其他 曾盆曾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體 育 宗 教 勞 工 社 會 服 務 第 六 章 (某部分) 其他
教育 第一百三十六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礎上’自行 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 管理丶教學語言丶經費分配、考試制度丶學位制度和 承認學歷等政策 社會團體和私人可依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興辦各種教 育事業。 百三十七僚 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 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宗教 組織所辦的學校可繼續提供宗教教育’包括開設宗教 課程。 學生享有選擇院校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求學的自 由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原 有 教 育 制 度 的 基 礎 上 , 自 行 制 定 有 關 教 育 的 發 展 和 改 進 的 政 策 , 包 括 教 育 體 制 和 管 理 、 教 學 語 言 、 經 費 分 配 、 考 試 制 度 、 學 位 制 度 和 承 認 學 歷 等 政 策 。 社 會 團 體 和 私 人 可 依 法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興 辦 各 種 教 育 事 業 。 一 百 三 十 七 條 各 類 院 校 均 可 保 留 其 自 主 性 並 享 有 學 術 自 由 , 可 繼 續 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招 聘 教 職 員 和 選 用 教 材 。 宗 教 組 織 所 辦 的 學 校 可 繼 續 提 供 宗 教 教 育 , 包 括 開 設 宗 教 課 程 。 學 生 享 有 選 擇 院 校 和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求 學 的 自 由 。 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