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础理论 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 问题远非任何单独的部门法所能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在这 种形势下,较之相互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在实践中,金融法、环境法、电子商务法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出现,就是典型的 例子。正因为如此,不能用传统部门法的视角衡量税法。税法是一个以问题为 中心的开放体系,而不是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僵化领域,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发 展的潮流。如,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 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 此之外,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 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 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 入税法的制度设计和法理评估时:当行政法学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而难以 从规范和原理上触及税法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 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这在着力于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显得尤其重 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 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和丰富。 从方法论上说,税法学必须具备学科独立意识,从一开始就注意锻造独立 的研究视角。对于税法的一些基础问题,如课税权力的来源、税收法律关系的 性质、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实质课税的合法性、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等,必 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在研究思路和问题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当紧紧把握税法的 发展潮流,使研究成果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获得国际认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税法学的根基毕竞在中国,因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 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税法学不是在宽厚的基础上逐步向上发展,而是某种程 度上的单兵突进,整体上缺乏学术资源的有效积累,因此,尽管应当突出税法学 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但是必要的借鉴和融合还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研究力量充分,现阶段的中国税法学完全应该抛弃门户之见,全方位、 多角度对涉税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例如,可以利用政治学的思路和方 法,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及配置,从而为税法解释学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可以 利用经济学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税收开征、停征,以及课税要素变动的经济效 应,为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政策依据:可以利用会计学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如何最有效地确定收入实现、费用发生,使计税依据与经济现实合理衔接: 可以利用社会学的思路和方法,分析每一种税收开征或废止的社会效果,使税
劣势转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 问题远非任何单独的部门法所能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出现融合。在这 种形势下,较之相互隔绝的传统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该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在实践中,金融法、环境法、电子商务法等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出现,就是典型的 例子。正因为如此,不能用传统部门法的视角衡量税法。税法是一个以问题为 中心的开放体系,而不是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僵化领域,这也符合现代社会发 展的潮流。如,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有深深浸 透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内容,更包含着大量的规范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则。除 此之外,税款的保护措施还必须借鉴民法的具体制度,税收犯罪方面的定罪量 刑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因此,将税法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加以研究不仅完全必要,而且具有非常 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宪法学热衷于研究国家根本政治经济制度,而无暇 顾及税收行为的合宪性时;当经济法学致力于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而不能深 入税法的制度设计和法理评估时;当行政法学注意最一般的行政行为,而难以 从规范和原理上触及税法特质时,将所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 使之形成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这在着力于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显得尤其重 要。这样可以博采众家之专长,充分借鉴相关部门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 法,使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和丰富。 从方法论上说,税法学必须具备学科独立意识,从一开始就注意锻造独立 的研究视角。对于税法的一些基础问题,如课税权力的来源、税收法律关系的 性质、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实质课税的合法性、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等,必 须给出明确的回答。在研究思路和问题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当紧紧把握税法的 发展潮流,使研究成果在一个开放的平台上获得国际认同;另一方面,由于中国 税法学的根基毕竟在中国,因此,不能脱离现实的国情,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的 实际问题。另外,由于税法学不是在宽厚的基础上逐步向上发展,而是某种程 度上的单兵突进,整体上缺乏学术资源的有效积累,因此,尽管应当突出税法学 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但是必要的借鉴和融合还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研究力量充分,现阶段的中国税法学完全应该抛弃门户之见,全方位、 多角度对涉税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例如,可以利用政治学的思路和方 法,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及配置,从而为税法解释学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可以 利用经济学的思路和方法,研究税收开征、停征,以及课税要素变动的经济效 应,为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政策依据;可以利用会计学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如何最有效地确定收入实现、费用发生,使计税依据与经济现实合理衔接; 可以利用社会学的思路和方法,分析每一种税收开征或废止的社会效果,使税 2 税法基础理论
3 前言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前进的步伐保持一致。 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税法学也不能过于封闭和保守,必须经历学科整合 的过程。例如,就税法与宪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在宪政发展史中的作 用,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和配置,研究宪法基本权利对税收行为的限制,研究税 法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就税法与民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变动对税法的影响,研究债的形式体系对税法的借鉴,研究民法概念在税 法中的解释及限制:就税法与经济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税 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率的调高或调低、税收减免的扩大或缩小等法律措施,促进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就税法与行政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行政 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对税收行政行为从合理和合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以 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税法与诉讼法的交集 而言,应当研究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审限设计等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学科间的沟通与融合,是税法学难以逾越的发展阶段。不 能机械地模仿税法发达国家,脱离其他学科搭建理论平台,只从事纯而又纯的 特色税法学研究。 在重视法律体系建构的德、日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是与税法的独立相伴 而生的。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的,著名行政法学家Oo Mayer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 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 立出来。这其中的原因是,对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的问题,在《帝国税收通则》 颁布之前,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较为普遍的结论是,纳税义务依税务 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成立。如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纳税,即便已有相关事 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这种将税收关系等同于警察关系的观点,使 税法彻底成为行政法附庸,税法学自然也难以脱离行政法学的窠白。然而,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第81条却规定,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 收债务,否认了行政权力对税收实体权利义务的干预。这种深受Albert Hensel 影响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德国税法学的格局,税法的独立性前所未有地 显现出来。到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通过与权力关系说针 锋相对的辩论,税收债务关系说更是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德国税法学也开始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① 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本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 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由于税法学的重点在于税收行政程序,而税收 ①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一21页
法的价值追求与社会前进的步伐保持一致。 即使在法学学科内部,税法学也不能过于封闭和保守,必须经历学科整合 的过程。例如,就税法与宪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在宪政发展史中的作 用,研究课税权力的来源和配置,研究宪法基本权利对税收行为的限制,研究税 法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就税法与民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变动对税法的影响,研究债的形式体系对税法的借鉴,研究民法概念在税 法中的解释及限制;就税法与经济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税 种的开征或停征、税率的调高或调低、税收减免的扩大或缩小等法律措施,促进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就税法与行政法的交集而言,应当研究税收行政 行为的程序和效力,对税收行政行为从合理和合法的角度进行规范和控制,以 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税法与诉讼法的交集 而言,应当研究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标的、举证责任、审限设计等问 题。在很大程度上,学科间的沟通与融合,是税法学难以逾越的发展阶段。不 能机械地模仿税法发达国家,脱离其他学科搭建理论平台,只从事纯而又纯的 特色税法学研究。 在重视法律体系建构的德、日等国,税法学的兴起正是与税法的独立相伴 而生的。德国早期的税法学是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的,著名行政法学家 Otto Mayer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中就包含税法的内容。随着德国1918年设立帝国财 务法院,特别是1919年颁布《帝国税收通则》,德国的税法学开始从行政法中独 立出来。这其中的原因是,对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的问题,在《帝国税收通则》 颁布之前,德国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较为普遍的结论是,纳税义务依税务 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成立。如果税务机关没有通知纳税人纳税,即便已有相关事 实存在,纳税人也没有纳税义务。这种将税收关系等同于警察关系的观点,使 税法彻底成为行政法附庸,税法学自然也难以脱离行政法学的窠臼。然而, 1919年《帝国税收通则》第81条却规定,只有当法定构成要件满足时,才成立税 收债务,否认了行政权力对税收实体权利义务的干预。这种深受 AlbertHensel 影响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德国税法学的格局,税法的独立性前所未有地 显现出来。到1926年在明斯特召开德国法学家大会时,通过与权力关系说针 锋相对的辩论,税收债务关系说更是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德国税法学也开始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兴起。① 在接受夏普建议之前,日本也不承认税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而是 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分支。由于税法学的重点在于税收行政程序,而税收 ① 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1页。 3 前言 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税法基础理论 实体法只是被当成既定的事实,因此,和德国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在日本也被理 解为体现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纳税人在实体税法上的权益遭到极大的漠 视。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领域也不例 外。首先,战后所推行的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使税收负担广泛涉及国民各 个阶层,而且相当沉重:其次,税收整体上趋于人税化,与规定物税的税法较为 简明相比,税收的人税化使税法变得越来越复杂:再次,由于大量吸收了财政 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税收实体法无论在量还是质上都构成了税 法的中心:最后,日本战后广泛采用申报纳税制度,纳税者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 主角,摆脱了以往行政客体的地位。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得税法学作为一 门独立学科在日本成为必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税法学研究正式起 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如今已经蔚为壮观。有关税法方面的研究文献汗牛充 栋,各种观点也不断推陈出新。如最有特色的“北野税法学派”认为,税法学不 仅研究税收的安全与效率,更应该研究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不仅研究税收的 征收,更应该将税收的使用一体纳入,使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完整。①这表 明,日本税法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的确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色。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30至40年代起步后,遭受了 50至60年代的挫折,在70年代末期以后才进入复兴和发展时期。②相比而 言,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十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至今 不到二十个春秋。几年前,我们曾经认为,“中国税法学研究方向不明确,研究 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 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 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中国税法学能否 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③然而,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税法 学的状况已经有所改变,虽然还不能说完全走出低谷,但其成长的势头是非常 明显的。 首先,中国税法学开始以问题为中心开展研究,基本摆脱了就事论事的教 科书时代,为税法研究的开拓和深入奠定了前进的方向:其次,中国税法学非常 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尽管其范围目前还仅限于税法解释学,无暇扩展到更基 ①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版,第8一12页。 ②参见张少瑜:《仁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 5期。 ③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米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 从》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实体法只是被当成既定的事实,因此,和德国一样,税收法律关系在日本也被理 解为体现命令与服从的权力关系,纳税人在实体税法上的权益遭到极大的漠 视。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领域也不例 外。首先,战后所推行的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制,使税收负担广泛涉及国民各 个阶层,而且相当沉重;其次,税收整体上趋于人税化,与规定物税的税法较为 简明相比,税收的人税化使税法变得越来越复杂;再次,由于大量吸收了财政 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的研究成果,税收实体法无论在量还是质上都构成了税 法的中心;最后,日本战后广泛采用申报纳税制度,纳税者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 主角,摆脱了以往行政客体的地位。由于上述情况的出现,使得税法学作为一 门独立学科在日本成为必要。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的税法学研究正式起 步,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如今已经蔚为壮观。有关税法方面的研究文献汗牛充 栋,各种观点也不断推陈出新。如最有特色的“北野税法学派”认为,税法学不 仅研究税收的安全与效率,更应该研究如何保护纳税人权利;不仅研究税收的 征收,更应该将税收的使用一体纳入,使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完整。① 这表 明,日本税法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的确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色。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法学研究自20世纪30至40年代起步后,遭受了 50至60年代的挫折,在70年代末期以后才进入复兴和发展时期。② 相比而 言,税法学的研究更是晚了将近十年,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和发展,至今 不到二十个春秋。几年前,我们曾经认为,“中国税法学研究方向不明确,研究 力量分散,研究方法单一,学术底蕴不足,理论深度尤显欠缺。经济学者只重视 税收制度中对效率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法学家们也只满足于对现存规则就事论 事的注释,税法在法学体系中基本上属于被人遗忘的角落”,“中国税法学能否 成为一门独立的研究学科的确令人担忧。”③ 然而,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税法 学的状况已经有所改变,虽然还不能说完全走出低谷,但其成长的势头是非常 明显的。 首先,中国税法学开始以问题为中心开展研究,基本摆脱了就事论事的教 科书时代,为税法研究的开拓和深入奠定了前进的方向;其次,中国税法学非常 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尽管其范围目前还仅限于税法解释学,无暇扩展到更基 ① ② ③ 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 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参见张少瑜:《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 5期。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4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版,第8—12页。 4 税法基础理论
前言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础的税法哲学领域,但这种尝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再次,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人 才储备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通过对外交流和自我磨砺,一批中青年人才开 始脱颍而出,在专业研究方面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最后,通过编辑专业出版物 和开设专业网站,中国税法学开始构筑自己的理论阵地,研究成果的质量有了 较大的提高,一些有影响、有见地的学术文章陆续发表。当然,与税法学发达的 国家相比,中国税法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只要意识到问题的存在,通 过学人的艰苦努力,中国税法学的繁荣就一定不是遥远的梦想。 相比其他法学学科而言,中国税法学最为薄弱的环节是缺乏分析问题的理 论工具。如对税法范畴的研究,大多数成果满足于借用立法文件上的名词,描 述税法行为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很少有人思考传统法学范畴对税法的适用性。 长此以往的结果是,税法学中虽然堆积了一系列的新名词,但概念的内涵与外 延,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法律联系都未能得到揭示。这样的税法学没有资格称为 税法解释学,因为法律解释学的要义,是用法学的规范思维阐述法律条文的效 力要件和适用范围。如果仅仅从语义的角度就事论事,不能用法学的思维解决 税法中存在的问题,税法学也就变成了一种语文学了。正因为如此,中国税法 学应当尽力挖掘自己的基础理论,从方法和风格上真正转变为一种法学。就范 围而言,税法哲学当然是税法学科中最为基础的理论研究。税法史学如果能够 从制度演变中总结出一般的规律,也不失为基础理论研究。即便是税法解释 学,有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果能够从法学理论的高度 加以提炼,为税法的适用提供普遍的指导,同样也是一种基础理论研究。 本书虽然以“基础理论”命名,但研究范围实际上仍然局限于税法解释学之 内,对税法哲学和税法史学暂时都无力全面展开。因此,它只能算是在中国税 法学现有研究基础上一次勇敢的探索。在方法上,我们只是选取了税法总则、 税收债法和税收程序法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重点进行探讨。实事求是地 说,我们从没有指望将这本书写成中国税法学的奠基之作。在中国税法学目前 的发展阶段上,这种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只是希望,本书通过不断的修 订和再版,能够记录我们每一阶段的思考和探索。希望这本书的成长历程,在 反映着我们学术进步的同时,也能成为中国税法学前进的证明和写照
础的税法哲学领域,但这种尝试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再次,中国税法学研究的人 才储备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通过对外交流和自我磨砺,一批中青年人才开 始脱颖而出,在专业研究方面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最后,通过编辑专业出版物 和开设专业网站,中国税法学开始构筑自己的理论阵地,研究成果的质量有了 较大的提高,一些有影响、有见地的学术文章陆续发表。当然,与税法学发达的 国家相比,中国税法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只要意识到问题的存在,通 过学人的艰苦努力,中国税法学的繁荣就一定不是遥远的梦想。 相比其他法学学科而言,中国税法学最为薄弱的环节是缺乏分析问题的理 论工具。如对税法范畴的研究,大多数成果满足于借用立法文件上的名词,描 述税法行为发生和演变的过程,很少有人思考传统法学范畴对税法的适用性。 长此以往的结果是,税法学中虽然堆积了一系列的新名词,但概念的内涵与外 延,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法律联系都未能得到揭示。这样的税法学没有资格称为 税法解释学,因为法律解释学的要义,是用法学的规范思维阐述法律条文的效 力要件和适用范围。如果仅仅从语义的角度就事论事,不能用法学的思维解决 税法中存在的问题,税法学也就变成了一种语文学了。正因为如此,中国税法 学应当尽力挖掘自己的基础理论,从方法和风格上真正转变为一种法学。就范 围而言,税法哲学当然是税法学科中最为基础的理论研究。税法史学如果能够 从制度演变中总结出一般的规律,也不失为基础理论研究。即便是税法解释 学,有关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果能够从法学理论的高度 加以提炼,为税法的适用提供普遍的指导,同样也是一种基础理论研究。 本书虽然以“基础理论”命名,但研究范围实际上仍然局限于税法解释学之 内,对税法哲学和税法史学暂时都无力全面展开。因此,它只能算是在中国税 法学现有研究基础上一次勇敢的探索。在方法上,我们只是选取了税法总则、 税收债法和税收程序法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重点进行探讨。实事求是地 说,我们从没有指望将这本书写成中国税法学的奠基之作。在中国税法学目前 的发展阶段上,这种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只是希望,本书通过不断的修 订和再版,能够记录我们每一阶段的思考和探索。希望这本书的成长历程,在 反映着我们学术进步的同时,也能成为中国税法学前进的证明和写照。 5 前言 税法学的特性与使命
CONTENTS Preface:Characteristics and Missions of Science of Tax Law 1 Part I General Principles of Tax Law Chapter 1 Concept and Types of Tax 3 1.Concept of Tax from Perspective of Law 3 2.Constitutional Comment on the Concept of Tax 10 3.Comparison of Tax with Other Revenues 15 4.Classification of Tax and Its'Jural Significance 22 Chapter2 Taxation Power In“Tax State” 29 1.Origin of "Tax State"Theory 29 2.“Tax State”and China's Fiscal Practice 32 3.Source of Taxation Power in "Tax State" 35 4.Horizontal Disposition of Taxation Authority 38 5.Vertical Disposition of Taxation Authority 45 Chapter 3 Basic Character of Taxation Jural Relations 53 1.Types and Structures of Taxation Jural Relations 53 2.The Origin of Tax debt Relation Theory 61 3.Significance of Debt Theory on China's Tax Law 70
犆犗犖犜犈犖犜犛 Preface:CharacteristicsandMissionsofScience ofTaxLaw 1 PartI GeneralPrinciplesofTaxLaw Chapter1 ConceptandTypesofTax 3 1.ConceptofTaxfromPerspectiveofLaw 3 2.ConstitutionalCommentontheConcept ofTax 10 3.ComparisonofTaxwithOtherRevenues 15 4.ClassificationofTaxandIts’Jural Significance 22 Chapter2 TaxationPowerIn“TaxState” 29 1.Originof“TaxState”Theory 29 2.“TaxState”andChina’sFiscalPractice 32 3.SourceofTaxationPowerin“TaxState” 35 4.HorizontalDispositionofTaxationAuthority 38 5.VerticalDispositionofTaxationAuthority 45 Chapter3 BasicCharacterofTaxation JuralRelations 53 1.TypesandStructuresofTaxationJural Relations 53 2.TheOriginofTaxdebtRelationTheory 61 3.SignificanceofDebtTheoryonChina’s TaxLaw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