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道德 27 来说是这样。我们可以想象一种完全不知义务为何物的社会纽 带。这样一种纽带可能存在于一对彼此深爱对方的男女之间,也 可能存在于被某种危急状态结合在一起一比如为了共同抵御正22 在缩小包围圈的敌人一的一小群人之间。在这样一种情形中, 人们不会想到要衡量彼此的贡献。适合于这种情况的组织原则可 能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不过,一旦贡献开始被标明并且被衡 量,也就是说,只要存在义务,就需要某种标准一不论它是多么 粗糙和多么不精确一来确定人们所期待的贡献的种类和程度。 这项标准必须从将不同的个人行动结合起来的某种社会织体的构 成模式中产生出来。只要我们还试图用某种合理性标准来判断这 类事务,这一社会织体的相当程度的破裂便应当将人们从某些义 务中解脱出来—一如果这些义务的惟一存在理由就是维护一种现 在已经被破坏的社会互动模式的话。 在我们刚才所提出的这些论述中潜含着关于某种匿名合作关 系的概念,通过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合作,他们的活动藉由一个有组 织社会的制度和程序而协调起来。这种概念似乎与简单的经济价 值交换的概念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我们应当还记得,即便是最直 接和最明显的互惠关系也绝不仅仅局限在马匹交易之类的事务 上。例如,让我们设想两个人交换了这样一项承诺:双方各自向同 一慈善机构捐赠同样数额的现金。在这里,我们看不到交换关系 中常见的自利性动机,同样也看不到交换双方各自面向对方的履 行。然而,在这一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种互惠关系,而 且,假设没有慈善机构所享有之权利的介人,一方对其承诺的拒绝 履行从公平的角度看显然应当使另一方的义务得以免除。双方的
28 法律的道德性 义务源自且依赖于一种互惠关系,这种关系就类型而言同以更复 杂的方式将社会成员结合到一起的互惠关系并无二致。 如果“义务一般可以追湖到互惠原则”这一命题正确无误的 话,同样正确的便是:一项特定义务所源自于其中的那种互惠关系 可能会具有不同的可见度。有些时候,它对于那些相关人士来说 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另-一些时候,它则经由社会的制度和管理而走 23出更加微妙和隐秘的路线。这便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什么样 的情况下,一项法律或道德的义务对于那些受其影响的人们来说 才会变得更好理解和更容易接受呢?我想我们可以辨识出义务概 念之最佳功效的三项条件。首先是互惠关系,从这种关系中产生 出来的义务必然导源于直接受影响的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议,他 们自己“创造了”这种义务。其次,当事人的互惠式履行必须在某 种意义上是等值的。虽然自愿承担(义务)的概念本身就强烈地诉 诸于正义感,不过等值因素的加入还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诉求。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精确的同一性,因为像用一本书或一个 点子(idea)来交换同样的书或点子这样的交换是毫无意义的。互 惠的纽带将人们结合起来,不是简单地不管他们之间的差异,而恰 恰是由于他们之间的差异。因此,当我们在互惠关系中寻求平等 的时候,我们所寻找的是可以用来衡量不同种类物品之价值的尺 度。第三,社会中的关系必须具备充分的流动性,以至于今天你对 我负有某种义务,明天我可能对你承担起同样的义务一一换句话 说,义务关系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必须是可逆的(reversible)。 我们缺乏这种对称性,我们就很可能被卢梭的问题难倒:为什么我 作为我自己必须以好像我是另一个人的方式来行动,如果我基本
一两种道德 29 上可以肯定自己永远不会陷入他那种处境? 这些就是义务观念之最佳实现的三个条件,这些条件使得一24 项义务最容易为承担该义务的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如果我们问: “这些条件在什么样的社会中最容易得到满足呢?”答案会是很令 人吃惊的:在一个由经贸人士组成的社会中。从其定义上看,这样 一个社会的成员之间确立起了直接的和自愿的交换关系。就平等 而言,只有借助一种类似于自由市场的乐西,某种能够准确度量不 同商品之价值的标准才可能发展起来。®如果缺乏这样一种度量 标准的话,平等的概念便会失去实质意义,并降低到一种比喻的层 次。最后,经贸人士经常变换角色,时而卖出,时而买进。因此,导 源于他们之间的交换关系的义务不仅从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 是可以逆转的。因此,作为商贸社会之特点的角色的可逆转性 (reversibility of role)在任何别的地方都不可能在同等程度上存 在;如果我们考虑一下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公民与政府之间 ⑥卢梭的这段话出现在《爱弥尔》第四卷中,我在这里是转引自德尔维奇奥(Dl Vecchio)的《正义》(Justice),l952年,第96页。当然,卢梭的本意是用这个问题来驳 斥功利主义的义务理论。德尔维奇奥本人倒是在他对正义的分析中大量用到互惠概 念。在区分一项单纯的要求和一项权利主张的时候,德尔维奇奥指出后者乃是以一项 基本原则作为先决条件,根据这项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调换了位置,同样的义务就可 能被反方向安置。不过,如果位置的调换实际上不可能发生的话,这种抽象的互惠就 会失去很大一部分吸引力。例如,如果一名奴隶被告知,假如他生下来就是主人,而他 的主人生下来却是奴隶的话,他就有权要求他现在不得不付出的东西,这似乎不算是 什么安慰。 ⑦不过,应当提醒读者们注意的是,有一些人建议用市场原则来管理社会主义经 济(在苏维埃阵营中,这种建议至少获得了部分采用)。例如,可以参见:奥斯卡·兰格 (Oskar Lange)的《论社会主义经济理论》(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 l936-l937年,重印收录于本杰明·E.利平科特(Benjamin E.Lippincott)编辑的一部 同名文集(1938年)中,第55-129页
30 法律的道德性 存在的义务关系,这一点就变得非常明显。哈耶克认为法治本身 便依赖于这样一项社会条件:人们今天集合起来就他们的义务进 行立法,但却不知道明天自己会成为这些义务的承担者还是受益 者。可以理解的是,哈耶克将这样一种社会等同于一个按市场原 则来组织的社会,并且预言:在任何放弃市场原则的社会中,法治 都会瓦解。⑧ 这项分析得出一个令人吃惊的结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 道德和法律义务的观念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实际上,这正是一位 名噪一时的苏联学者一尤金·帕舒卡尼斯— 所得出的结论, 他可能是惟一的一位可以称得上为社会哲学作出了独特贡献的苏 维埃思想家。9 25 帕舒卡尼斯的理论被称为法律的商品交换理论(Commodity Exchange Theory of Law),不过把它称为法律和道德义务的商品 交换理论(Commodity Exchange Theory of Legal and Moral Du ty)似乎更为恰当。这种理论立基于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两根支柱: 首先,在社会组织中,经济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因此,法律和道德的 原则与制度构成反映着社会的经济组织的“上层建筑”;其次,在最 ⑧ 第六章:“计划与法治”(Planning and the Rule of Law),《通向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1944年,第7287页。 ⑧参见“二十世纪法哲学丛书”(20 h Century Legal Philosophy Series)第五辑: 《苏维埃法哲学》(.Soviet Legal Philosophy),巴布(Babb)译,尤金·帕舒卡尼斯(Eu gene Pashukanis.),“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Marxism),第111-225页。我曾经试图在一篇文章中总结帕舒卡尼斯的理论:“帕舒卡 尼斯与维辛斯基: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之发展的一项研究”(Pashukanis and Vy- shinsky:A Study in the Development of Marxist Legal Theory),《德歇根法律评论》 (Michigan Law Review),第47卷,第1157-1166页,1949年
一两种道德 31 终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律和国家都将消亡。 就其主体框架而言,帕舒卡尼斯的论点是相当简单的。资本 主义社会的经济组织是由交换决定的。因此,这样一种社会的法 律和政治制度中都必然渗透着源自于交换的观念。于是我们在资 本主义的刑法中可以找到一张罪刑表,其中列明了适合于每种犯 罪的惩罚或赎罪方式一这其实是一张错误行为的价目表。私法 中的主角是这样一位法律主体:他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并被赋予 了通过协议来解决自己同他人之间的纠纷的法定权利。因此,这 种法律主体是经济生活中的商人角色在法律中的对应者。在共产 主义社会中,经济交换将被取消,同时消亡的还有源自于经济交换 的法律和政治概念。特别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将不知法律 权利和义务为何物。 同样的分析可以推演到道德领域。当共产主义实现的时候, 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道德(也就是义务的道德)将不再发挥任何功 能。我们可以从帕舒卡尼斯对待康德的态度中看出他将他的理论 推到多远。康德关于我们应当将我们的人类同胞视为目的、而不 是仅仅将他们当成手段的观念通常被认为是他的哲学的最高贵的 表达之一。而在帕舒卡尼斯看来,这仅仅是一种市场经济的体现, 因为,只有通过进人交换关系,我们才能够在令他人服务于我们的26 目的的同时也使自己服务于他人的目的。实际上,任何一种互惠 关系,不论它通过社会形式来运作的方式是多么的曲折,都会令人 们扮演一种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又作为实 现他人目的的手段。由于在隐含的互惠与明显的交换之间并没有 明显的鸿沟或明确的分界线,帕舒卡尼斯最终得出这样一个结论: